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突发自然灾害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4〕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北碚区
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北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自然灾害的预防作为救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自然灾害发生后,涉事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和报告;一般突发自然灾害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负责组织抢救;较大突发自然灾害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抢救;重大及以上突发自然灾害报请市政府组织抢救。
1.3.3整合资源,提高效能。在不改变原有单灾种指挥体系下,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网络、队伍、装备等应急资源,汇总集成,综合管理,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社会联动,防灾、抗灾、救灾统一,优化资源配置。人员配备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实行副职接替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全面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1.3.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3.5实行替补负责制。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如果指挥长不在,则由经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替补负责各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碚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也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其他区县涉及本区,应由本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自然灾害事件。
发生其他类型的自然灾害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重庆市北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之一,是全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总纲。与《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北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也是北碚区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业有害生物、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事件单项预案以及北碚区所辖镇街(园城管委会)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1.6 自然灾害分级
突发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内涝、山洪、农业干旱、城镇缺水等水旱灾害;雷电、大雾、冰雹、暴雨、大风、高温天气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业病害、森林病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等生物灾害。
1.6.1 水旱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
(1)洪涝灾害分为一般洪涝灾害、较大洪涝灾害、重大洪涝灾害、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四级。
(2)干旱灾害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8.1.1。
1.6.2 气象灾害分级
按照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气象灾害由低到高分为一般气象灾害、较大气象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四个等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8.1.2。
1.6.3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共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8.1.3。
1.6.4 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1)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四个等级。
(2)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四个等级。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件8.1.4。
1.6.5 森林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件8.1.5。
1.6.6 农业有害生物分级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四个等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8.1.6。
1.6.7 林业有害生物分级
按照受害林业面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四个等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8.1.7。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设立重庆市北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是重庆市北碚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重庆市北碚区的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成如下:
主 任: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主 任:区政府副区长 区人武部部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党校、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团区委、区科协、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国网北碚供电公司、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电信北碚分公司、移动北碚分公司、联通北碚分公司分管负责人。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2.2 指挥机构
(1)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自然灾害预警启动或自然灾害发生时,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相关人员赶赴灾害现场,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指 挥 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区政府副区长 区人武部部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党校、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团区委、区科协、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国网北碚供电公司、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电信北碚分公司、移动北碚分公司、联通北碚分公司分管负责人。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2)应急工作组
根据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根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秩序维护组、舆情导控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调查评估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本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参加。
(2)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局、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区应急救援及保障队伍、国网北碚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受灾镇街(园城管委会)参加。
(3)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受灾镇街(园城管委会)参加。
(4)秩序维护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等部门(单位)和受灾镇街(园城管委会)参加。
(5)舆情导控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6)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团区委、区金融发展中心、国网北碚供电公司、区内通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7)善后处置组
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金融发展中心、区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参加。
(8)调查评估组
一般事件经区政府授权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级有关部门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按照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各工作组主要职责见附件8.2.4。
2.3 镇街(园城管委会)
各镇街(园城管委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一般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先期处置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主要职责见附件8.3。
2.4 应急专家组
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种类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建区应急管理专家库,为本区自然灾害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
灾(险)情发生后,根据救援需要从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技术支撑,参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志愿者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引导、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3.1.1 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区级各部门要建立救灾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避治相结合”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避工作。
3.1.2 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开展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风险识别、评估、登记工作,制定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实行风险点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
3.1.3 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依法停业停产整顿或关闭。
3.2 监测
应用先进技术,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加强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患于未然。
区气象局紧密联系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及时上报异常天气信息;区水利局尽早预测出嘉陵江及大河的水位涨退,及时传递水情、旱情信息;区林业局通过监测森林火灾的发生发展情况,通过分析森林病虫生长发育特性,提出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预警等级,为下一步救灾工作作好准备;区农业农村委针对农业病虫害发病的特点,提出解决措施;各相关部门发现各类灾害情况,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迅速将情况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接报后,立即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可能发生灾害的镇街(园城管委会)。
3.3 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达到预警等级的预警信息和警示提醒类预警工作信息。
3.3.1 预警级别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达到预警等级的预警信息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分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分级标准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3.3.2 预警发布
(1)区气象、水利、规资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制作预警信息。
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一级、二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通过市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予以发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传递该预警信息到相关部门或单位。三级、四级预警信息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统一发布。
(2)预警信息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等相关内容,由有关部门(单位)自行或联合会商研判,按程序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3)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有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4)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三级预警信息,有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5)除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建立面向基层的预警信息传递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区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
3.3.3.1 发布本区域内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以下响应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急专家等随时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3)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灾减灾常识。
(4)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3.3.3.2 市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本区域内橙色、红色预警后,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立即传递预警信息,镇街(园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的建议和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当确定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降低或解除预警时,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立即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接收与通报
设立信息接收部门及电话,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23-68863763,传真:023-68867237,政务值班手机:13594617721)。
110紧急报警、119火灾报警、120急救报警等公共报警资源收集到的灾情、险情信息需立即通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获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事发地镇街(园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23-68863333,023-68288479(传真)。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1.2 信息上报
自然灾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将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
一般自然灾害信息上报至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信息及时上报至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4.1.3 灾情报告的程序
(1)灾情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园城管委会)要第一时间将自然灾害信息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灾情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立即上报;相关灾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报给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市应急总指办。一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可先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情况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特别重大或特别敏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
(2)灾情报告方式: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园城管委会)以灾情快报表报送灾情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片和多媒体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4.1.4 信息报告的内容
(1)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信息来源、接报时间、事发时间、具体地点、事件经过、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等。并根据灾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2)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第一时间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简要信息,随后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置效果等,并根据事件进程依照有关规范不间断地做好后续信息报送工作。
(3)自然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外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总指办报告。自然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区政府要及时上报市外办、市侨办,按相关规定处理。
4.2 先期处置
(1)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自救及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2)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应迅速启动镇街(园城管委会)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派出所、卫生等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迅速核实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根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响应级别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按相关规定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北碚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预警即启动的原则,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I级(特别重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响应,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并接受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调遣和安排。
(2)Ⅲ级(较大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3)Ⅳ级(一般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导。
4.3.2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自然灾害预警启动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汇总自然灾害雨情、险情、灾情,根据初判指标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应急救援方面)启动Ⅳ级响应。
4.3.2.1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分级指导配合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事发镇街(园城管委会)开展工作。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掌握突发事件灾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
(2)督促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突发事件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3)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职责;
(4)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
(5)起草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并及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3.2.2 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的,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按照镇街(园城管委会)的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进入相应级别的响应程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负责人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核准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在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迅速组织指挥本地精干力量和优势资源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在组织做好侦检监测和保障应急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指挥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和有关人员安抚工作。
(4)通知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灾害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全面收集掌握突发事件态势和救援成效的动态信息,保持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通信畅通和信息报送的连续性。
(6)全力做好社会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7)当灾情进一步扩大,救援能力不足以应对时,可请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支援,接受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
自然灾害预警启动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汇总自然灾害雨情、险情、灾情,根据初判指标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区长)启动Ⅲ级响应。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政府集中领导,区级部门分工协作,迅速有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3.3.1 区政府的应急响应
(1)接到自然灾害险情或灾情信息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自然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2)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接到灾害信息报告后,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灾区现场,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总指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视情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①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快捷高效、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层级分明、科学有序、注重安全的原则设立。
②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选址,必须考虑与灾害区域的安全间距,以及交通、通信等与指挥业务有关的保障措施等因素,同时避免挤占应急救援通道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业区域。
③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调动和利用移动或固定通信设备,构建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现场各参战单位之间、上级指挥部的声像图文传输。
④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指挥部工作,不得未经指挥部允许擅自采取应急处置或救援行动。
(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专项预案或区政府领导的指示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指定的集结地点或救援现场。
(4)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充分利用现场传回的灾情信息,确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保障措施,并随事态进展持续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
(5)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发布险情和事故信息,做好舆情监测与引导。
(7)根据灾害或险情的有关情况,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接受市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
4.3.3.2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响应
区级有关部门和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接到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下达的出警指令及应急资源调用和征用的命令后,应当迅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将被调用和征用的队伍、人员、设备、物资、设施等无条件落实到位,并同时履行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报告或备案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灾害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灾区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灾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3.4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自然灾害预警启动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汇总自然灾害雨情、险情、灾情,根据初判指标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主任(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Ⅱ级或Ⅰ级响应。
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接受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调遣和安排。
4.4 应急处置
4.4.1 启动北碚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灾害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灾害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4.2 按照分级分类处置原则进行自然灾害应对工作。
(1)森林火灾:按照《北碚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水旱灾害:按照《北碚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按照《北碚区地震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地质灾害:按照《北碚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气象灾害:按照《北碚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北碚区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北碚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5 响应升级
有事实表明一般、较大自然灾害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北碚区政府应当立即报请市政府确定响应级别。
4.6 外部应急联动
当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范围,需要邻近行政区或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置时,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协调相关单位会同我区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建立与驻碚部队等应急联动机制,必要时,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武警部队、驻碚部队参与我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7 应急响应终止及权限
(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响应随即终止。
(2)一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按市政府或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指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4.8 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
(1)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自然灾害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信息按市政府的规定发布。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镇街(园城管委会)、部门和单位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向媒体和公众发布。
(4)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新闻舆情组,负责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园城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1)区民政局督促指导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3)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传染病等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市政、电力、供水、供气、道路桥梁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6)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由区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跟踪审计。
(7)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本地区受损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1)政府救助。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组织调拨救援物资,保障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2)社会捐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后,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积极争取区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事件影响群众。
(3)司法救济。区司法局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司法援助,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心理援助。充分发挥村(社区)、社会组织、医院、心理咨询机构和社会工作机构的作用,针对群众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影响产生的恐惧、忧虑、痛苦、绝望等脆弱性心理,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和治疗。
5.3 保险理赔
(1)区金融发展中心组织保险机构及时介入,调查受灾人员参加保险的类别,并督促其及时按约理赔。
(2)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办理相应的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成立工作组, 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要对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
6.1 队伍保障
6.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加强本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6.1.2 本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建设、技能训练。
6.1.3 驻碚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由区政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6.1.4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街(园城管委会)应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6.1.5 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1.6 专家和技术指挥官队伍是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力量。有关部门(单位)应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领域建立专家和技术指挥官队伍,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指挥官支撑作用。
6.2 财力保障
6.2.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统筹安排,确保应对自然灾害需要。区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2.2 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3 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对自然灾害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6.2.4 建立资金预拨机制。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年度救灾资金预算、预拨机制,在每年汛前提前下达镇街(园城管委会),支持灾区第一时间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提升灾害救助效能。
6.3 物资保障
6.3.1 区政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6.3.2区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法制保障
6.4.1 在自然灾害发生、延续期间,区政府或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公告、通知等。
6.4.2 在自然灾害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司法部门对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律师团队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6.5 基础信息保障
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大数据、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气象、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的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应用和资源共享,为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6.6 应急设施保障
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需要,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统筹安排综合应急避难场所、泄洪道等应对自然灾害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应当加强监管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备及正常使用。
6.7 科技保障
6.7.1 基于数字应急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7.2 区政府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建设,提升自然灾害信息传播能力。
6.7.3 区政府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支持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鼓励相关单位研究开发用于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的新技术和新装备。
7 附则
(1)全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演练、评估、修订、宣传培训和监督考核等有关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并解释,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园城管委会)、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4)本预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8.1 重庆市自然灾害分类分级标准
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雷电、浓雾、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变异造成的灾害。
下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
8.1.1.1 洪涝灾害分级
(1)一般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
(2)较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亿元以上;
(3)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4)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8.1.1.2 干旱分级
(1)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 口在5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2)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 口在1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3)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 口在3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4)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 口在5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8.1.2 气象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气象灾害由低到高分为一般气象灾害、较大气象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四个等级。
8.1.2.1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大雪、寒潮、大风、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2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6-8小时。
8.1.2.2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2)暴雨、大雪、寒潮、大风、冰雹等天气事件造成3-9人死亡,或500-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9-12小时。
8.1.2.3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大雪、强寒潮、大风、冰雹等天气事件造成10-29人死亡,或1000万-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8.1.2.4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别重大暴雨、大雪、大风、冰雹、高温、大雾等极端天气气候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多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我市大部分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8.1.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共四级。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3.5级≤M<4.0级地震,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4.0级≤M<5.0级地震。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4.0级≤M<5.0级地震,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5.0级≤M<6.0级地震。
(3)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5.0级≤M<6.0级地震,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M≥6.0级地震。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M≥6.0级地震。
注:重要地区包括主城中心城区、三峡重庆库区,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8.1.4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8.1.4.1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
(3)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4)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8.1.4.2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2)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3)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满五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4)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不满一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
8.1.5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1.6 农业有害生物分级标准
农业有害生物指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害生物。目前确定为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农田害鼠以及其他突发性病虫害。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指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8种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危险性病虫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1)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
有害生物 名称 |
发生程度(级) |
发生面积/ 受害作物播种面积 |
发生区县(自治县)数(个) |
备注 |
稻飞虱 |
5 |
>0.7 |
>30 |
绝收面积5%以上 |
稻纵卷叶螟 |
5 |
>0.4 |
>25 |
绝收面积5%以上 |
稻瘟病 |
5 |
>0.3 |
>20 |
绝收面积5%以上 |
马铃薯晚疫病 |
5 |
>0.4 |
>17 |
绝收面积5%以上 |
小麦条锈病 |
5 |
>0.6 |
>25 |
绝收面积5%以上 |
农田害鼠 |
5 |
>0.1 |
>10 |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
(2)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
有害生物 名称 |
发生程度(级) |
发生面积/ 受害作物播种面积 |
发生区县(自治县)数(个) |
备注 |
稻飞虱 |
5 |
>0.7 |
20-30 |
成灾面积10%以上 |
稻纵卷叶螟 |
5 |
>0.4 |
15-25 |
成灾面积10%以上 |
稻瘟病 |
5 |
>0.3 |
15-20 |
成灾面积10%以上 |
马铃薯晚疫病 |
5 |
>0.4 |
14-17 |
成灾面积10%以上 |
小麦条锈病 |
5 |
>0.6 |
20-25 |
成灾面积10%以上 |
农田害鼠 |
5 |
>0.1 |
8-10 |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
①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分级
级别 |
发生范围 |
备注 | |
区县(自治县)数或乡镇数 | |||
Ⅰ级 |
>10 |
>15 |
包括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市、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我国虽有零星发生、我市尚未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
Ⅱ级 |
7-10 |
11-15 |
|
②有关说明:5级—指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大面积发生。
稻飞虱5级指高峰期百丛幼虫量5000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40%以上。
稻纵卷叶螟5级指每亩幼虫量10万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
稻瘟病5级指病穗率30%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
马铃薯晚疫病5级指病株率40%以上。
小麦条锈病5级指种植面积加权平均损失率10%以上。
农田害鼠5级指鼠密度(百夹捕获率)10.1%以上(含10.1%)。
(3)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分级标准
级别 |
发生范围 |
备注 | |
区县(自治县)数 |
或镇乡数 |
| |
Ⅲ级 |
3-6 |
6-10 |
|
有害生物 名 称 |
发生程度(级) |
发生面积/ 受害作物播种面积 |
发生区县(自治县)数(个) |
备注 |
稻飞虱 |
5 |
>0.7 |
10-19 |
|
稻纵卷叶螟 |
5 |
>0.4 |
10-14 |
|
稻瘟病 |
5 |
>0.3 |
10-14 |
|
马铃薯晚疫病 |
5 |
>0.4 |
8-13 |
|
小麦条锈病 |
5 |
>0.6 |
14-19 |
|
农田害鼠 |
5 |
>0.1 |
5-7 |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
(4)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分级标准
级别 |
发生范围 |
备注 | |
区县(自治县)数 |
或镇乡数 |
| |
Ⅳ级 |
<3 |
1-5 |
|
有害生物 名 称 |
发生程度(级) |
发生面积/ 受害作物播种面积 |
发生区县(自治县)数(个) |
备注 |
稻飞虱 |
5 |
>0.7 |
<10 |
|
稻纵卷叶螟 |
5 |
>0.4 |
<10 |
|
稻瘟病 |
5 |
>0.3 |
<10 |
|
马铃薯晚疫病 |
5 |
>0.4 |
<8 |
|
小麦条锈病 |
5 |
>0.6 |
<14 |
|
农田害鼠 |
5 |
>0.1 |
<5 |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
8.1.7 林业有害生物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林业面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四个等级。
(1)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包括: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危害、影响林业生产安全的生物灾害。
(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包括: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较大、危害较重,对林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包括:
① 因松毛虫、蜀柏毒蛾、竹蝗等食叶害虫以及蛀干害虫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②国外新传入我市的林业有害生物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发生、流行,对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4)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包括:
国外新传入我市的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发生,或者本土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市4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发生,对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8.2.1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统一组织镇街(园城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部署处置过程中重大事宜,随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5)审定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指导做好事件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
8.2.2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自然灾害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处理区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
(5)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
(6)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管理,指导相关部门灾情核查、统计、评估工作;
(8)指导救灾款物筹集并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
(9)负责灾情汇总、上报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委党校:将应急知识纳入部门、街道、乡镇科级以上干部培训工作。
(4)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镇街(园城管委会)人武部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5)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应急相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区政府组织处理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收集报送市政府、区政府应急信息资料,协调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区政府应急相关重大工作措施;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碚单位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市级、区级专项资金;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协调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应急发布;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区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对中央、市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气象条件做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联合区气象局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救灾;城乡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所属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所属市政设施及周边管辖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区气象局开展城市运行管理范畴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为应急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水域水上交通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公路、嘉陵江航道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工作;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急抢险工作;交通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在建交通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农业设施周边和农业生产活动地震、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监督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区气象局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8)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配合受灾镇街(园城管委会)和市金融监管局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9)团区委:组织动员全区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社会组织等参与救援救助工作;动员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帮助灾后重建。
(30)区科协:协调各类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31)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区气象局:负责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较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国网北碚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35)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36)电信北碚分公司:负责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 负责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道畅通。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7)移动北碚分公司:负责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 负责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道畅通。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8)联通北碚分公司:负责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 负责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道畅通。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2.4 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参加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抢险救援组
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 人、财、物等;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组织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抢修;清理灾区现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3)医疗救援组
组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运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水源,强化灾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爆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秩序维护组
维护灾区现场秩序,保护灾区现场和相关证据;组织警力对灾区现场及周边区域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根据灾害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控制事故涉嫌责任人员,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5)舆情导控组
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各项新闻报道;做好社会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6)后勤保障组
负责抢险救援及事后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食宿安排等。提供抢险救援和事后调查工作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车辆保障。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电力及通信保障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7)善后处置组
做好遇难和受伤人员安抚工作;安置临时被疏散转移人员;组织开展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8)调查评估组
负责或协助上级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件性质和事件责任;对事件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件调查报告;负责对被调查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件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1)核实灾情,制定救灾方案,并采取落实措施;
(2)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4)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有衣、食、住,并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
8.6 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图
8.7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
部门、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区委宣传部 |
023-68862785 |
|
|
区委网信办 |
023-68862785 |
|
|
区委党校 |
023-68317011 |
|
|
区人武部 |
023-68862112 |
|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68863333 |
|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68863568 |
|
|
区水利局 |
023-68206971 |
|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68863763 |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68217275 |
|
|
区林业局 |
023-68862514 |
|
|
区气象局 |
023-68272155 |
|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68862490 |
|
|
区教委 |
023-68318211 |
|
|
区科技局 |
023-68204365 |
|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68864832 |
|
|
区民政局 |
023-68861386 |
|
|
区司法局 |
023-68235702 |
|
|
区财政局 |
023-63170180 |
|
|
区公安分局 |
023-68316110 |
|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68298723 |
|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68867751 |
|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68863739 |
|
|
区交通运输委 |
023-68862435 |
|
|
区商务委 |
023-68318183 |
|
|
区文化旅游委 |
023-63225868 |
|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68356310 |
|
|
区国资委 |
023—68321117 |
|
|
区统计局 |
023-68862192 |
|
|
区金融发展中心 |
023-68282728 |
|
|
区消防救援局 |
023-68316173 |
|
|
团区委 |
023-68862345 |
|
|
区科协 |
023-68318700 |
|
|
国网北碚供电公司 |
023-68289307 |
|
|
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 |
023-68225959-38110 |
|
|
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 |
023-60310845 |
|
|
电信北碚分公司 |
023-68201441 |
|
|
移动北碚分公司 |
023-61388098 |
|
|
联通北碚分公司 |
023-89851022 |
|
8.8 镇街(园城管委会)应急联系通讯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1 |
静观镇 |
023-68233355 |
9 |
天生街道 |
023-68863720 |
2 |
施家梁镇 |
023-68268150 |
10 |
朝阳街道 |
023-68356466 |
3 |
童家溪镇 |
023-68278331 |
11 |
北温泉街道 |
023-68357558 |
4 |
澄江镇 |
023-68226846 |
12 |
龙凤桥街道 |
023-68263151 |
5 |
天府镇 |
023-68306199 |
13 |
东阳街道 |
023-68272173 |
6 |
柳荫镇 |
023-68236065 |
14 |
蔡家岗街道 |
023-68277008 |
7 |
三圣镇 |
023-61306586 |
15 |
歇马街道 |
023-68242257 |
8 |
金刀峡镇 |
023-68234990 |
16 |
水土街道 |
023-68230219 |
|
|
|
17 |
复兴街道 |
023-68238083 |
1 |
重庆北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023-68210001 | |||
2 |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组团管理委员会 |
023-68235777 | |||
3 |
重庆市缙云山北碚片区管理委员会(区温泉谷两山生态文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
023-68225888 |
8.9 外部应急救援通讯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1 |
市委值班室 |
63895800 63861225 |
63897777 |
2 |
市政府总值班室 |
63852702 13492273960(卫星电话) 89016933 63896972(应急平台) |
63877999 |
3 |
市应急局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67511625 移动值班电话:13527586498 |
67523419 |
5 |
市水利局 |
89079000 |
89079350 |
6 |
市生态环境局 |
89071220 |
89071235 |
7 |
市交通运输委 |
89183000 |
89183070 |
8 |
市气象局 |
89116178 |
89116118 |
9 |
市消防救援局 |
67315555 |
67315557 |
10 |
渝北区应急管理局 |
67804066 |
67137371 |
11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65465906 |
65401463 |
12 |
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
41425648 |
85283599 |
13 |
合川区应急管理局 |
42751995 |
42756869 |
14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67821929 |
67805532 |
15 |
沙坪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65368752 |
65368778 |
16 |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41428852 |
41413337 |
17 |
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42751050 |
42751050 |
18 |
急救中心 |
120 |
|
19 |
消防火警 |
119 |
|
20 |
公安报警中心 |
110 |
|
21 |
交通事故报警 |
122 |
|
22 |
天气预报 |
12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