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启动程序如下表:
应急响应 |
启动条件 |
启动程序 |
一级响应 |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间1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6万人以上;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并向区委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
二级响应 |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45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报告,同时报告区委和市委、市政府。 |
三级响应 |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报告,同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
四级响应 |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因灾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报告,同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
本区单个镇街(园城管委会)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0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镇街(园城管委会)乡村人口10%以上;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