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设立信息接收部门及电话,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23-68863763,传真:023-68867237,政务值班手机:13594617721)。
110紧急报警、119火灾报警、120急救报警等公共报警资源收集到的灾情、险情信息需立即通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获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事发地镇街(园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23-68863333,023-68288479(传真)。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园城管委会)要第一时间将自然灾害信息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灾情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立即上报;相关灾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报给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一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可先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情况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特别重大或特别敏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