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突发事故灾难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4〕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重庆市北碚区
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突发事故灾难的发生, 规范北碚区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活动,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故或者险情引发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北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事故灾难。
也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其他区县涉及本区,应由本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故灾难。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应急”的要求,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处置。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和报告。一般事故灾难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较大事故灾难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报请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救援力量、经费物资、应急设施等保障体系,确保快速高效应对各类。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指挥官科学指导应对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本预案是《重庆市北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之一,是全区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总纲,是分类处置各类事故灾难的依据;与《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北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园城管委会)牵头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是针对我区各类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具体预案,是区政府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北碚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体系见附录9.1。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设立北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成如下:
主 任: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主 任: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区供销联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合川大队主要负责人;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北碚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9.2。
2.2.1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事故灾难预警启动或事故灾难发生时,成立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安排相关人员赶赴灾害现场,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指 挥 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区供销联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合川大队主要负责人;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应急救援启动期间,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12350与110、119、122、120实行联动。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见附则8.2。
2.2.2 专项工作组
根据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事故灾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秩序维护组、舆情导控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调查评估组等8个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镇街(园城管委会)等参加。
(2)抢险救援组:
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气象局、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队伍、相关镇街(园城管委会)等参加。
(3)医疗救援组: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和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参加。
(4)秩序维护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重庆武警机动支队、当地派出所、相关镇街(园城管委会)、事故单位等参加。
(5)舆情导控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6)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国网北碚供电公司等组成。
(7)善后处置组:
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等负有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职责的部门及保险公司、事故单位等参加。
(8)调查评估组:
一般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特种设备、消防等领域有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在本区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不在本区范围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各工作组主要职责见附则8.2。
各镇街(园城管委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一般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先期处置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见附则8.4。
区安办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种类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建区应急管理专家库;事故灾难预警启动或事故灾难发生时,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技术支撑。专家组主要职责见附则8.3。
3.1 监测
(1)区安委会要定期组织对全区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故致灾因素、演变规律、重大危险源、高风险点、重点时段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向区政府提交预测报告;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及时预警。
(2)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要及时向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上报。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园城管委会及重点企业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有关信息报区安办。
3.2 预警
3.2.1 预警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收到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事故预警信息;
(2)收到发布的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
(3)发现安全隐患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4)初期处置估计可控而没能控制事故发展态势的;
(5)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紧急情况的。
3.2.2 预警分级
根据对事故灾难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四级)、黄色(三级)预警信息报经区政府批准后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发布。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发布的橙色(二级)、红色(一级)预警信息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准确、无偿转发给相关单位。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预警区域、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各级各单位也可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短信、传真、电视、报纸、户外显示屏以及广播等多种方式转发预警信息。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和采取的预警行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启动预案,成立指挥机构,统筹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4)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5)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9)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0)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
当事件发展态势恶化,预警等级需要升级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具有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等级的机构及时对外发布。
当确定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降低或解除预警时,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遵照国家和市政府对突发事故灾难快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发生突发事故灾难后,按以下规定报告。
值班室共有电话2部,值班电话68863763、传真68867237、政务值班手机13594617721。
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实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应及时、准确、详细、规范。110紧急报警、119火灾报警、120急救报警等公共报警资源收集到的突发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给区应急管理局。
发生事故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事故报告应遵循“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时限及要求:
①发生事故灾难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同时向属地镇街(园城管委会)报告。
③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总值班室(值班电话:67511625、传真:67523419、移动值班电话:13527586498)。
④凡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人员密集场所事故、毒气泄漏事故和危货运输事故,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直报市应急管理局总值班室。
⑤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镇街(园城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区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程序及时限
①一般事故灾难。区级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并在30分钟内电话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分管副区长;2小时内书面报告。
②较大(含涉险)事故灾难及媒体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区级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并在30分钟内电话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的同时,电话上报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2小时内书面报告。
③重大和特别重大(含涉险)事故。区级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的同时,电话上报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随后每隔2个小时续报事故现场情况。
④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时限及要求:
①一般事故。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必须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电话上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并通知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区检察院;2小时内书面报告。
②较大(含涉险)事故灾难及媒体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电话上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的同时,电话上报市应急局总值班室(值班电话:67511625、传真:67523419、移动值班电话:13527586498);2小时内书面报告。
③重大和特别重大(含涉险)事故。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电话或书面上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的同时,电话上报市应急局总值班室;随后每隔2个小时续报事故现场情况。
④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应急处置采取的措施、投入的救援力量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上级增援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第一时间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简要信息,随后报告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置效果等,并根据事件进程依照有关规范不间断地做好后续信息报送工作。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区政府和区级各部门接到市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2)事故相关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事故灾难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由区外事办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发生事故险情或事故灾难后,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部门主管职责、专业特长、行政级别等因素临时推举现场指挥负责人,迅速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商制定现场应急行动计划,抓住“黄金救援时机”,分工协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上级指挥机构及增援队伍进入指挥位置和救援现场,并为上级指挥机构和后续增援队伍入场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保障工作。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险情或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派往事发地现场工作组的指导,当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后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涉事单位和街镇政府、区级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不论单位隶属关系和职务、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2.3 行业管理部门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故灾难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信息的同时,按照分级应对原则,结合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分级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根据事故态势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划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1)I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Ⅱ级(重大事故灾难):区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响应,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请求支援。
(2)Ⅲ级(较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行动由相关区专项安全应急指挥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3)Ⅳ级(一般事故灾难):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进行指导。
4.3.2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事故灾难预警启动或事故灾难发生时,区相关专项安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区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市相关专项办公室,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分级指导配合制度。事故发生后,区相关专项办公室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镇街(园城管委会)或区级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①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
②督促事发单位、事发镇街(园城管委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③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事发镇街(园城管委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职责;
④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
⑤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事发镇街(园城管委会)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的,由事发镇街(园城管委会)按照镇街(园城管委会)的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进入相应级别的响应程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①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负责人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核准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在上报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的同时,迅速组织指挥本地精干力量和优势资源有序展开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②在组织做好侦检监测和保障应急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指挥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组织搜救和医治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和有关人员安抚工作。
④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积极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⑤全面收集掌握事故态势和救援成效的动态信息,保持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通信畅通和信息报送的连续性。
⑥全力做好社会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⑦当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救援能力不足以应对时,可请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支援,接受区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
4.3.3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事故灾难预警启动或事故灾难发生时,区相关专项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Ⅲ级响应条件并提出建议,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相关专项安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政府集中领导,区级部门分工协作,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区政府的应急响应
①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成立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区长及市安办报告,并视情成立区突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
②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快捷高效、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层级分明、科学有序、注重安全的原则设立。
③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选址,必须考虑与事故区域的安全间距,以及交通、通信等与指挥业务有关的保障措施等因素,同时避免挤占应急救援通道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业区域。
④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调动和利用移动或固定通信设备,构建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现场各参战单位之间、上级指挥部的声像图文传输。
⑤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指挥部工作,不得未经指挥部允许擅自采取应急处置或救援行动。
⑥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专项预案或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的指示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指定的集结地点或救援现场。
⑦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充分利用现场传回的灾情信息,确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保障措施,并随事态进展持续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
⑧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发布险情和事故信息,做好舆情监测与引导。
⑩根据事故或险情的有关情况,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接受市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
(2)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响应
区级有关部门和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接到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出警指令及应急资源调用和征用的命令后,应当迅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将被调用和征用的队伍、人员、设备、物资、设施等无条件落实到位,并同时履行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报告或备案程序。
4.3.4 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事故灾难预警启动或事故灾难发生时,区安委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Ⅱ级响应条件或Ⅰ级响应条件并提出建议,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或Ⅰ级响应,并向市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进入Ⅱ级或Ⅰ级响应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之前,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市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后立即移交指挥权,并接受市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的调遣和安排。
4.4 响应调整
4.4.1 对于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事故灾难,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4.2 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经启动响应的主体充分研判后,可降低响应级别;当事态扩大,超出响应主体职责或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组织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组织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4.5 应急指挥
根据分级响应的规定,相关指挥机构研究确定事故灾难应对处置方案,制定科学有效的技战术措施,高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参与处置的救援力量和社会组织;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装备,掌握事件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协调驻碚部队、中央在碚单位、其他区县等参加突发事故应对处置。
发生涉台、涉外突发事故时,区委台办、区委外办、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有关镇街(园城管委会)、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的指挥调度,积极配合突发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4.6 处置措施
有关镇街(园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不限于所述措施):
4.6.1 人员搜救
迅速控制危险源,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现人员被困,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4.6.2 疏散群众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4.6.3 医学救援
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况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跟踪、了解受伤人员的治疗情况,随时向事故指挥部报告情况。
4.6.4 舆论引导
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随时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5 维护稳定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6 社会动员
区政府、事发单位所在镇街(园城管委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活动,视情况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服务。
调用和征用的物资、设备、设施等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予以补偿,造成损毁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赔偿。
4.6.7 现场管控与安全防护要求
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制定现场管控措施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后,现场封控和警戒疏散方案应当根据事故或险情的性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公安分局配合,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科学制定。
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应当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现场警戒组应当严格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封控区域,坚决阻止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救援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进入核心救援区域。除一线专业救援队伍的指战员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应当找准并坚守自己的岗位,尽量避免进入危险区域。指挥部领导确有靠前指挥的必要,必须按现场安全规范采取防护措施,并自觉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当预测或遇到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一线指挥员应当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紧急避险。
(1)一般、较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镇街(园城管委会)、部门和单位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除外。
(2)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依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险情或事故处置与救援的信息。
(3)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与联络工作,以利于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准确地汇集和发布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信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场指挥部应当提出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意见,并报请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1)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已经完成的;
(2)暂停应急处置与救援后不具备恢复应急处置与救援条件的;
(3)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的;
(4)具有其他应当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形的。
(1)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恢复事发地及周边的正常社会秩序。一般、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置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事故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3)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应急队伍,积极做好事故现场和灾民安置场所消毒和疫情的监控工作。
(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负责配合清洗被污现场。
(5)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及善后赔付工作,由相关镇街(园城管委会)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事故灾难赔偿方案,确定赔偿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而受伤害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由调查评估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指挥部完成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当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做出总结评估报告。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及时完善、改进应急救援工作。
(1) 组建以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北碚支队、区消防救援局为主体,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所属专业救援队伍相结合的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等救援队伍,区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此外,驻碚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志愿者队伍、民间社会力量(民间社会救援机构)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2)各应急救援队伍应配齐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应急处理专业处置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抢险救援任务的完成。
(3)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重庆市北碚区红十字医院等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主要医疗队伍,各镇街卫生院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6.2 财力保障
6.2.1 区政府将事故灾难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统筹安排,确保应对事故灾难需要。区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2.2 完善事故灾难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部门(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3 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6.2.4 建立资金预拨机制。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年度救灾资金预算、预拨机制,在每年汛前提前下达镇街(园城管委会),支持灾区第一时间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提升灾害救助效能。
(1) 建立以区救灾储备库为主、镇街(园城管委会)设立救灾储备点为应急支撑的二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
(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他地区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4 法制保障
6.4.1 在事故灾难发生、延续期间,区政府或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公告、通知等。
6.4.2 在事故灾难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司法部门对事故灾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律师团队为事故灾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6.5 基础信息保障
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大数据、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气象、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的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应用和资源共享,为事故灾难应对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6.6 应急设施保障
根据应对事故灾难的需要,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统筹安排综合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对事故灾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应当加强监管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备及正常使用。
6.7 科技保障
6.7.1 基于数字应急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7.2 区政府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建设,提升事故灾难信息传播能力。
6.7.3 区政府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支持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鼓励相关单位研究开发用于事故灾难应对处置的新技术和新装备。
7 附则
(1)全区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演练、评估、修订、宣传培训和监督考核等有关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2)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并解释,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园城管委会)、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4)本预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8 附件
8.1 突发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突发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轨道、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城市桥梁、公共密集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生命线环境污染和事故;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主城排水系统、溢油事故等。
8.1.1 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1.2 突发环境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条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8.2.1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区安委会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全区突发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组织实施较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及以上突发事故灾难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8.2.2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承担区应对较大事故灾难指挥部工作;
(3)负责全区事故灾难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指令下达和调度派遣;
(4)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5)根据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器材、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6)根据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示,负责向市政府有关机构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7)完成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区委组织部:负责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干部管理监督,负责对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干部的考核。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有关的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协调事故灾难网络舆情的引导,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区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维护本区的和谐稳定;协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和党外干部做好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4)区委政法委:协调政法各部门应对和处置重大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区委、区纪委监委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5)区委编办: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职责分工。
(6)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及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7)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电力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对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含设施)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全区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配合维持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统筹安排重大建设项目事故灾难应对工作;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工作中粮食保障工作;负责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
(8)区教委:负责教育系统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牵头校外辅导机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师生,提出为灾区学校及师生提供救助的请求,协调灾区校舍的重建事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9)区科技局:负责加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事故灾难救援提供科技支撑。
(10)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电力行业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电力抢修恢复工作;牵头组织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应急救援抢修及燃气生产、供应恢复工作;牵头协调民爆行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协调LNG、CNG领域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调度和紧急生产以及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协调管理专用无线电频率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负责全区应急通信以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做好网络舆情控制工作。
(11)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民用爆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依法对事故灾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12)区民政局:拟订事故灾难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事故灾难社会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事故遇难人员殡仪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社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参与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司法局:负责事故灾难法律援助工作。
(14)区财政局: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5)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事故灾难有关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工作。
(16)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矿山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18)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设工程、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城市内涝、城市排水设施、高空旅游设施建设等事故灾难应对工作,指导镇街做好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
(19)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等。
(20)区交通运输委:负责水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公路抢险保通工作;指导开展我区水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调查工作。
(21)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指导和参与协调涉及农业生产、渔业船舶领域的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
(22)区水利局:负责通报河流、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船舶作业、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救援活动中的应急物资保障及直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旅游车辆、旅游船舶及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预防和控制,做好伤亡人员统计和有关人员保健及康复工作。
(2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和组织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项,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事后调查和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为应急处置活动提供法规咨询。承接事故报告;负责组织指挥矿山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27)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事故灾难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援。
(28)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参与涉林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29)区征地事务中心: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已征地范围内的事故灾难防治救援工作。
(30)区供销联社:督促本系统所属事故灾难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所属事故单位发生的事故及时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物资和技术方案。
(31)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配合做好区级单位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的调剂工作。
(3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参与协调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监管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环节(含食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依法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
(33)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火灾、危化品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等。
(34)区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和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所需的气象监测、检测数据等工作。
(35)区融媒体中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利用安全播出平台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36)区工商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协助开展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7)区总工会: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监督企业依法开展善后工作。
(38)区税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依法实行税收减免。
(39)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北碚区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民用爆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依法对事故灾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40)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参与北碚区域高速公路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参与高速公路事故调查;依法对高速公路事故灾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41)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参与北碚区域高速公路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参与高速公路事故调查;依法对高速公路事故灾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42)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负责高速公路北碚区域突发事故交通管制工作。
(43)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合川大队:负责高速公路北碚至合川段突发事故交通管制工作。
8.2.4 专项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承接事故灾难报告,通知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落实市、区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各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负责文字资料和现场报告,及时上报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勘察事故灾难现场,组织力量施救;组织事故灾难技术专家组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医疗救援组:负责事故受伤人员救护,派出医护专业人员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灾难现场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的调配。
(4)秩序维护组: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控制事故涉嫌责任人员。
(5)舆情导控组:负责事故新闻的采集、编写、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事故动态和进展情况。同时,密切监控网络舆情,实时采取对策消除舆论负面影响。
(6)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食宿安排等。提供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车辆保障。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电力及通信保障等。
(7)善后处置组:做好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安抚工作;安置临时被疏散人员;组织开展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调查评估组:负责或协助上级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负责对被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1)参与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2)指导突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为指挥机构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建议;
(4)受调查评估组的聘请,参加调查评估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负责辖区内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影响。
(3)立即将事故灾难及有关处置情况报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做好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1 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框图
9.2 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3 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9.4 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9.5 北碚区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
9.6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联系通讯录
9.7 北碚区镇街(园城管委会)应急联系电话
9.8 外部应急救援通讯录
9.1 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框图
9.2 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3 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9.5 北碚区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
序号 |
队伍名称 |
人数 |
隶 属关 系 |
专 业 |
专职或兼职 |
一 |
北碚区应急救援尖刀队伍名单 | ||||
1 |
区消防救援局 |
200 |
重庆市消防总队 |
灭火、应急救援 |
专职 |
2 |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北碚支队 |
30 |
区应急管理局 |
专业应急救援 |
专职 |
3 |
北碚区公安分局应急救援队 |
300 |
区公安分局 |
专业应急救援 |
兼职 |
二 |
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 ||||
1 |
北碚区教委应急救援队 |
15 |
区教委 |
应急救援 |
兼职 |
2 |
北碚区经济信息委应急救援队 |
15 |
区经济信息委 |
应急救援 |
兼职 |
3 |
北碚区经济信息委应急救援燃气分队 |
15 |
区经济信息委 |
负责提供燃气方面的后勤保障 |
兼职 |
4 |
北碚区经济信息委应急救援电力分队 |
15 |
区经济信息委 |
负责提供电力方面的后勤保障 |
兼职 |
5 |
北碚区经济信息委应急救援通信分队 |
15 |
区经济信息委 |
负责提供通信方面的后勤保障 |
兼职 |
6 |
北碚区民政局应急救援队 |
15 |
区民政局 |
应急救援 |
兼职 |
7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急救援队 |
15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应急救援 |
兼职 |
8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救援队 |
15 |
区生态环境局 |
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处置工作 |
兼职 |
9 |
北碚区住房城乡建委应急救援队 |
15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0 |
北碚区住房城乡建委应急救援挖掘机分队 |
15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负责组织挖掘机参与应急救援 |
兼职 |
11 |
北碚区城市管理局应急救援队 |
15 |
区城市管理局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2 |
北碚区交通运输委应急救援队 |
15 |
区交通运输委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3 |
北碚区水利局应急救援队 |
15 |
区水利局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4 |
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应急救援队 |
15 |
区农业农村委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5 |
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应急救援无人机分队 |
15 |
区农业农村委 |
负责组织无人机参与应急救援 |
兼职 |
16 |
北碚区商务委应急救援队 |
15 |
区商务委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7 |
北碚区商务委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分队 |
15 |
区商务委 |
负责提供应急物资保障 |
兼职 |
18 |
北碚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救援队 |
15 |
区文化旅游委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9 |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应急救援队 |
15 |
区卫生健康委 |
应急救援 |
兼职 |
20 |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应急救援队 |
15 |
区市场监管局 |
应急救援 |
兼职 |
21 |
北碚区林业局应急救援队 |
15 |
区林业局 |
应急救援 |
兼职 |
22 |
北碚区国有林场专业扑火队 |
15 |
区林业局 |
负责森林火情前期的应急救援 |
兼职 |
23 |
北碚区气象局应急救援队 |
15 |
区气象局 |
负责气象信息服务保障 |
兼职 |
24 |
北碚区缙云应急志愿服务队 |
15 |
团区委 |
协助全区各类应急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 |
兼职 |
三 |
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 ||||
1 |
北碚区静观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静观镇 |
应急救援 |
专职 |
2 |
北碚区施家梁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施家梁镇 |
应急救援 |
兼职 |
3 |
北碚区童家溪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童家溪镇 |
应急救援 |
兼职 |
4 |
北碚区澄江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澄江镇 |
应急救援 |
兼职 |
5 |
北碚区天府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天府镇 |
应急救援 |
兼职 |
6 |
北碚区柳荫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柳荫镇 |
应急救援 |
兼职 |
7 |
北碚区三圣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三圣镇 |
应急救援 |
兼职 |
8 |
北碚区金刀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金刀峡镇 |
应急救援 |
专职 |
9 |
北碚区天生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天生街道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0 |
北碚区朝阳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朝阳街道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1 |
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北温泉街道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2 |
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龙凤桥街道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3 |
北碚区东阳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东阳街道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4 |
北碚区蔡家岗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蔡家岗街道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5 |
北碚区歇马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歇马街道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6 |
北碚区水土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水土街道 |
应急救援 |
兼职 |
17 |
北碚区复兴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20 |
复兴街道 |
应急救援 |
兼职 |
四 |
园城(区属国有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 ||||
1 |
重庆北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应急救援队 |
15 |
北碚经开区管委会 |
应急救援 |
兼职 |
2 |
水土组团管委会综合应急救援队 |
15 |
水土组团管委会 |
应急救援 |
兼职 |
3 |
重庆市缙云山北碚片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应急救援队 |
15 |
缙云山北碚片区管委会 |
应急救援 |
兼职 |
序号 |
部门、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区委组织部 |
023-68869929 |
|
|
区委宣传部 |
023-68862785 |
|
|
区委统战部 |
023-68862795 |
|
|
区委政法委 |
023-68863838 |
|
|
区委编办 |
023-68283801 |
|
|
区融媒体中心 |
023-89861234 |
|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68863333 |
|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68862490 |
|
|
区教委 |
023-68318211 |
|
|
区科技局 |
023-68204365 |
|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68864832 |
|
|
区公安分局 |
023-68316110 |
|
|
区民政局 |
023-68861386 |
|
|
区司法局 |
023-68235702 |
|
|
区财政局 |
023-63170180 |
|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68863698 |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68217275 |
|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68298723 |
|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68867751 |
|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68863739 |
|
|
区交通运输委 |
023-68862435 |
|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68863568 |
|
|
区水利局 |
023-68206971 |
|
|
区商务委 |
023-68318183 |
|
|
区文化旅游委 |
023-63225868 |
|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68356310 |
|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68863763 |
|
|
区国资委 |
023—68321117 |
|
|
区林业局 |
023-68862514 |
|
|
区市场监管局 |
023-63845789 |
|
|
区消防救援局 |
023-68316173 |
|
|
区气象局 |
023-68272155 |
|
|
区征地事务中心 |
023-68223822 |
|
|
区供销联社 |
023-68862113 |
|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023-68317615 |
|
|
区工商联 |
023-68218618 |
|
|
区总工会 |
023-68863608 |
|
|
区税务局 |
023-68862847 |
|
|
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 |
023-68282995 |
|
|
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 |
023-68201988 |
|
|
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 |
023-68201988 |
|
|
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 |
023-65067110 |
|
|
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合川大队 |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1 |
静观镇 |
023-68233355 |
9 |
天生街道 |
023-68863720 |
2 |
施家梁镇 |
023-68268150 |
10 |
朝阳街道 |
023-68356466 |
3 |
童家溪镇 |
023-68278331 |
11 |
北温泉街道 |
023-68357558 |
4 |
澄江镇 |
023-68226846 |
12 |
龙凤桥街道 |
023-68263151 |
5 |
天府镇 |
023-68306199 |
13 |
东阳街道 |
023-68272173 |
6 |
柳荫镇 |
023-68236065 |
14 |
蔡家岗街道 |
023-68277008 |
7 |
三圣镇 |
023-61306586 |
15 |
歇马街道 |
023-68242257 |
8 |
金刀峡镇 |
023-68234990 |
16 |
水土街道 |
023-68230219 |
|
|
|
17 |
复兴街道 |
023-68238083 |
1 |
重庆北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023-68210001 | |||
2 |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组团管理委员会 |
023-68235777 | |||
3 |
重庆市缙云山北碚片区管理委员会(区温泉谷两山生态文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
023-68225888 |
9.8 外部应急救援通讯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1 |
市委值班室 |
63895800 63861225 |
63897777 |
2 |
市政府总值班室 |
63852702 13492273960(卫星电话) 89016933 63896972(应急平台) |
63877999 |
3 |
市应急局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67511625 移动值班电话:13527586498 |
67523419 |
4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63651151 |
63651233 |
5 |
市水利局 |
89079000 |
89079350 |
6 |
市生态环境局 |
89071220 |
89071235 |
7 |
市交通运输委 |
89183000 |
89183070 |
8 |
市气象局 |
89116178 |
89116118 |
9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67315555 |
67315557 |
10 |
渝北区应急管理局 |
67804066 |
67137371 |
11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65465906 |
65401463 |
12 |
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
41425648 |
85283599 |
13 |
合川区应急管理局 |
42751995 |
42756869 |
14 |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67821929 |
67805532 |
15 |
沙坪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65368752 |
65368778 |
16 |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41428852 |
41413337 |
17 |
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42751050 |
42751050 |
18 |
急救中心 |
120 |
|
19 |
消防火警 |
119 |
|
20 |
公安报警中心 |
110 |
|
21 |
交通事故报警 |
122 |
|
22 |
天气预报 |
12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