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4〕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北碚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律师、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等各行业人士中选聘。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期为3年,到期后可以续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区司法局可以对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支持政府法治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员职责;
(五)在本区工作或生活,年满二十五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六)无刑事处罚、党纪处分、严重失信记录;
(七)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司法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向特定单位发送邀请函,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参与选聘人员范围;
(二)区司法局对参与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区司法局聘任,颁发聘书和《北碚区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参与选聘人员应当如实向区司法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调查研究;
(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参加区司法局及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等活动;
(六)区政府、区司法局及行政执法机构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询问;
(二)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查询有关执法文书、材料,获得有关的执法资料;
(六)有权向执法监督机构反映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妥善保管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证件,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请、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承担聘请执法监督员的具体事务;
(二)组织召开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情况,探讨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成果,征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业务培训等;
(三)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综合评价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
(五)与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北碚区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对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问题,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向行政执法机构提出,也可以个人名义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意见书,提请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并将是否采纳的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向社会监督员阐明原因。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认为行政执法机构不予采纳其监督意见不正确的,可以个人名义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提请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认为监督意见不能成立的,应当向社会监督员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规则第六条任职条件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纪律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四)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定期收集评估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每年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区司法局进行反馈。区司法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并对其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