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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如何平衡?
答:《规划》严格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准入管理: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区土地和生态环保的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已设矿山,应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原则,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责任,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实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