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关于全面推行村财委托乡代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碚区全面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资”是指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农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含地票交易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部分)、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农村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街道辖区范围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区级相关部门及街道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接受本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章程规定负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服务集体成员等。
第六条 街道经发办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发展、管理、考核、业务指导、监督、审计等工作;街道财政办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监管。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村财务委托街道代管”制度。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会计可由街道财政办人员担任,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代为做账。出纳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兼任,现金和银行账户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街道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账务往来,原则上使用国家正式发票或全市统一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无票、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收据在街道统一领用,并对领用、发放进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收据原则上一次只能领用一本,使用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使用完的收据应交回街道统一保管。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日常开支实行限额审批管理,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管理制度报街道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联审联签,由村党组织书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监事长联审联签,村党组织书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1名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街道以上下达的项目经费的,还需街道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出纳留备用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如电话费、办公费等支出周转,超过备用金限额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备用金用完后及时报销补足。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的各类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款项的支付应遵循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根据工程进度严格按街道内控制度执行。项目方案中明确能产生经济收益的,建成验收后收益兑付年限不得少于5年,且项目运行5年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街道经发办负责监管。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对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收入要及时入账,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要加强管理,当月收支当月处理入账,街道财政办应定期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详细登记,增减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往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发现逾期应收账款应及时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内部往来、应收账款,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财政办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对已经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违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村级办公和其它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档案,财务凭证、账表等档案资料应分类整理,分年度装订成册,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档案保管,出纳不得兼管财务档案,确保财务档案规范、清楚、完整。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机器、工具、设备等,使用年限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应当列为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合理计价核算进入资产台账及会计账务。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及计提原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采用直线法,扣除10%残值后,按下列标准计提折旧:
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年-50 年 4.5%-1.8%
机器设备 10 年 9%
电子仪器设备 5 年 18%
运输设备 10 年 9%
(二)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三)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制定经营方案,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承包和租赁经营的,应当实行公开竞价,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交由街道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方案审核评估,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资产份额。鼓励合同长包短定,原则上3年一签。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当报街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以及承包经营和变卖集体资产的,集体资产的价值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认定,街道参会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报街道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核算经营合同约定收益,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发现逾期未兑付收益的合同要及时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合同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各项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有关人员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应办理使用手续,明确用途、期限和管理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亏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及时处理兑现或核销。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处置制度。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要明确处置方案,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履行“四议两公开”重大决策机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代表)参加,街道管理部门列席,须经本社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依法属于集体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要全部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管理,并建立健全资源台账,逐项记录资源名称、空间位置、面积、等级、地上附着物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统一经营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条 集体所有未发包土地、林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协商或者以招投标方式进行。承包、租赁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一)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街道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经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招投标方案、招投标公示、招投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镇街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入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相关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承包、租赁、入股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鼓励合同长包短定,原则上3年一签,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组户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房屋、设施、设备、山坪塘承包(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承包(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街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定期财产清查制度。由街道经发办、财政办、村设会计、出纳、监事会成员组成财产清查组,按规定定期清查盘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核对有关账目并公开,确保“三资”账实相符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财务公开内容、时间、程序、形式。公开内容做到实事求是,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必须逐项公开。财务报表每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月。在集体经济组织驻地、主要交通路口等地方设立固定公开公示栏,在街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实行日常、任期(或离任)审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状况、财务公开、“三资”管理等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日常审计工作。换届时,由街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主动接受区、街道审计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专项审计检查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管理人员考核、任免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农村集体“三资”被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理事长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公司、村集体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集体“三资”开展各类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