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环发〔2020〕41号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建设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建设的通知》(渝环办〔2020〕136号)和原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2017〕192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按时做好自动监控及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
(一)认真做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联网工作。
各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把安装质量关,按照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点位设置、安装的规范要求,选用质量好、性能稳定的自动监控仪器。安装完成后,应及时向我局申请接入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平台,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按时做好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工作。
排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工作,可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具备质量监督部门认证(CMA)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比对监测工作。通过比对监测后,排污单位应尽快组织验收,采用现场检查和台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通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排污单位将验收资料交我局备案。
(三)严格做好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排污单位主动加强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持资质自行运行管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运行管理,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数据有效传输率保持在90%以上。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行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应签订委托运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将合同复印件交我局备案。
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及比对监测验收工作。对应装不装、应联不联的,或者擅自移动、改变、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法责令改正或者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环境信息公开
各重点排污单位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要求,通过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于2020年9月30日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并将公开情况上报我局。公开内容不全、不真实、不及时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1.北碚区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8日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