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关于修订印发北碚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碚水〔2022〕4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强化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北碚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碚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强化资金管理,根据区政府对涉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且总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有专门建设管理办法的项目)。
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或本办法执行,其中涉及区级预算资金的项目应严格按《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北碚府发〔2021〕21 号)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四条 项目申报坚持实事求是、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以公文形式将拟建项目情况报区水利局审查,文件中应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工程效益并明确建设单位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区水利局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总体规划、投资方向、轻重缓急等情况,提出项目安排初步计划,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项目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联合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附项目绩效目标表(详附件1)。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总投资1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区水利局审批。总投资1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实施方案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审查资料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区政府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相关资料进入工程档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难度、自身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委托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委托监理单位或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履行监理或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就项目管理办法、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资料要求、工期要求、施工安全等组织参建各方进行交底,形成原始记录并签字。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开工备案表(详附件2)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确需变更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应报区水利局备案。
建设单位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等。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应经建设单位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管护方便等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强化施工质量安全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六条 区水利局不定期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处工程抽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复实施,是否开工备案,是否明确建设单位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到位及履职情况,施工质量、外观形象、进度、安全,资金使用,档案资料收集等(详附件3、附件4)。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问题较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并将处理结果纳入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应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完善相应变更手续。因不按设计施工、擅自增加建设内容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照竣工验收资料清单(见附件5)完成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装订成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分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组由参建各方代表组成;竣工验收由区水利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鉴定书是验收的成果性文件,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裁决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等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三)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四)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五)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六)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七)需移交建设单位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三)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五)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六)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七)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八)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九)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P、附录Q
第二十三条 验收的具体工作、程序及成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北碚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19〕7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禁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票据不合规的不得支付,严禁将工程款支付至合同约定外的账户或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项目建设管理费原则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2%。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七条 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对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问题较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各方对各自的职责、环节、事项等负责,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实施问责。因履职不力,导致项目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不能完(竣)工、套取国家资金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应单位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查明的事实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碚区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碚水〔2017〕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2.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
3.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4.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
5.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附件1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
| ||||
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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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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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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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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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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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当年绩效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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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目标值 |
数量指标 |
产出指标 |
1. 新建水源工程数量 |
处 |
| |
2. 整治水源工程数量 |
处 |
| |||
3. 新建输水渠道(或管道)长度 |
公里 |
| |||
4. 整治输水渠道(或管道)长度 |
公里 |
| |||
5.治理河道长度 |
公里 |
| |||
6.治理山洪沟数量 |
条 |
| |||
7.新建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数量 |
处 |
| |||
8.改扩建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数量 |
处 |
| |||
9.维修养护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数量 |
处 |
| |||
10.新建小型提灌站数量 |
处 |
| |||
11.维修养护小型提灌站数量 |
处 |
| |||
12.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工程座数 |
座 |
| |||
质量指标 |
13.完工项目初步验收率 |
% |
100% | ||
14.工程验收合格率 |
% |
100% | |||
15.已建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
是/否 |
否 | |||
时效指标 |
16.截至 年 月底,投资完成比例 |
% |
100%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17.新增供水能力 |
万立方米 |
| |
18.新增、恢复灌溉面积 |
万亩 |
| |||
19.改善灌溉面积 |
万亩 |
| |||
20.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
万公斤 |
| |||
21.保护耕地面积 |
万亩 |
| |||
社会效益指标 |
22.河道治理保护人口数量 |
万人 |
| ||
23.山洪灾害防治保护人口数量 |
万人 |
| |||
24.农村饮水工程覆盖服务人口 |
万人 |
| |||
25.其他水利工程设施覆盖服务人口 |
万人 |
| |||
生态效益指标 |
26.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
平方公里 |
| ||
27.新增年节水能力 |
万立方米 |
| |||
28.地下水压采量(能力) |
平方公里 |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29.已建工程是否良性运行 |
是/否 |
是 | ||
30.工程是否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
是/否 |
是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31.受益群众满意度 |
% |
≥90% |
注:三级指标可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
附件2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邮 编 |
| ||||
领导责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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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电 话 |
| ||||
建 设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批复文号 |
|
开工日期 |
| ||||
项目总投资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 |
|
电话 |
| ||
监理单位 |
|
项目总监 |
|
电话 |
| ||
勘察设计单位 |
|
勘察设计负责人 |
|
电话 |
| ||
质量监督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电话 |
| ||
安全监督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电话 |
| ||
项目建设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本单位承担。
法定代表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 |||||||
经办 科室 备案 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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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
建设地点 |
街(镇) 村 社 | |||
项目业主 |
|
施工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设计单位 |
| |
检查内容 |
1.是否明确建设单位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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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开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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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责任人是否到场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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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是否按批复、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施工,如有变更,变更手续是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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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验收是否合格,有无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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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开展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送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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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度是否满足计划工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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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度款拨付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已完工程量现场签证及汇总资料,签章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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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场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教育工作,危险部位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有无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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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程资料收集整理是否按《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同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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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照片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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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照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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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步 工作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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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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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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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区水利局现场检查填写。
附件4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
| |
工程名称 |
| |
建设地点 |
街(镇) 村 社 | |
整改 的主要 内容 |
| |
整改 要求 |
| |
检查组人员(签字):
|
整改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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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单位、区级检查均使用此表。
附件5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一、应提供的资料(区水利局备案)
1、项目资金文件、批复文件;
2、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建设单位);
3、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新建人饮工程需出具相关的水质检测报告。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出具);
5、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6、竣工图;工程建成前后及实施过程中照片资料;
7、竣工验收鉴定书(建设单位提交初稿,竣工验收工作组审查修改后出具)。
二、备查资料(建设单位保存)
(一)项目前期资料
1.项目申报文件、实施方案;
2.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的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项目调整或方案变更申报、批复文件(如有需提供);
4.建设单位落实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文件;
5.施工单位选定的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比选资料等);
6.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
(二)实施过程资料
1.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资料(参建单位);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施工单位);
3.工程监理资料(如有需提供);
4.重要会议记录(建设单位);
(三)资金管理资料
1、资金拨付凭证、财务账目等;(建设单位)
2、工程结算书、竣工决算报告等;
(四)其他档案资料
1.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
2.根据需要由有关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