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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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碚区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碚农业农村委〔20243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提升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成效,坚决遏制直排,强化运维长效常态,保障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巩固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治成效,现将《北碚区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北碚区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成效,坚决遏制直排,强化运维长效常态,保障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助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是指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过程中所需的沉淀、过滤、净化等设施、设备,包括过滤坝、多级沉淀池、生态浮床、生态沟渠、生态湿地、曝气增氧设备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养殖户主体责任

养殖户为尾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的管理主体,负责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管护,应自觉将养殖尾水纳入尾水处理池,严禁尾水直排、偷排、漏排。

第四条   各镇(街道)属地责任

(一)监督主体。各镇(街道)是所属辖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运行管护的监督主体。负责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指导督促行政村和养殖业主切实落实运维工作。

(二)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管理。

(三)负责监督养殖户日常运维管护工作。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开展尾水治理技术指导工作。

(二)负责养殖尾水抽检和监督考核工作。

(三)依职权对水产养殖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区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加强监督指导,发现养殖尾水直排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对区农业农村委及下属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道)通报反馈的尾水直排问题,及时跟踪处理,发现擅自直排养殖尾水、损坏尾水治理设施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章  养殖户的管护内容与日常运行

第七条  管护内容

(一)场地保洁。包括清扫尾水处理区域道路,打捞水面漂浮物、枯萎或者多余的水生植物,清理枯枝杂草,保持处理区及周边环境清洁美观。

(二)尾水处理设备维护。

1.排放水沟渠(管道)。要定期对尾水排放渠道(管道)等相关设施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杂草、杂物进行全面清理,防止渠道(管道)的堵塞,对渠道(管道)中出现的堵塞、破裂、损坏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

2.多级沉淀池。要定期对沉淀池进行巡查,确保沉淀池功能正常运行,防止将沉淀池被挪作他用,定期对沉淀池内过滤填充物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垃圾杂物和杂草,防止过滤物堵塞,沉淀池内过滤填充物每年暴晒或清洗一次。

3.曝气池。要定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检查曝气头(曝气管)有无堵塞,定期检查电力设备,保障运行安全,同时避免风机淋湿、被盗等情况发生。对曝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曝气池正常运行,尾水排放期间,保持24小时曝气处理。

4.生物净化池。要定期对生物净化池进行巡查,检查净化池内水生植物、洁水鱼类(鲢、鳙鱼等)的生长情况。水生植物应生长良好,密度适中,发现水生植物过少应安排补种,同时及时清除池内垃圾和漂浮物等,冬季需对无法过冬的植物及时进行捞除,防治植物腐烂影响水质定期补种补养,洁水鱼类适时捕捞,保持合理密度,确保水质达标。

5.生态浮床。定期检查框架和浮板的破损情况,发现破损及时修补。冬季严重霜冻期应做好遮盖或者暂时移位,可补种。日常检查时发现植物死亡,要及时补种。生长茂盛的植物需一年修剪一次,及时清理生长的杂草。

(三)损毁修复。如遇暴雨或是特大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沉淀池、生态浮床等尾水处理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

(四)清淤。每年尾水排放高峰期后,及时开展一次处理区域清淤工作,确保正常处理容量。

(五)标识牌维护。将老化脱落的功能区指示牌和标识牌进行更换。

第八条  建立运维管护记录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设施设备故障、维修、改造记录和水质监测记录等。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联合检查。农业农村、环保等部门及镇(街道)应定期联合组织对水产养殖尾水设施设备及运维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第十条  工作考核。水产养殖尾水运维管理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对恶意破坏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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