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碚农业农村委〔2021〕172号
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区级示范社规定标准,并经有权评定区级示范社的区级部门联席会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办法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街镇推荐、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挂网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已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订本社的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定期向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带动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我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4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产品(服务)优质
1.推行生产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北碚区三大保供产业(粮食、生猪(渔业)、蔬菜),两大特色产业(花木、林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第七条 申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向其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2)各街镇按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区级部门联席会评定,已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九条 区级部门联席会由区农业农村委召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供销联社等单位为成员,区级部门联席会在区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街镇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区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根据各街镇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由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二)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后,在有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相关部门发文并公布名单。
(四)区级部门联席会将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建立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区级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加强对区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区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制定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
(二)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规定时间内,按监测要求将合作社发展情况报送所在街镇,具体报送时间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当年发出通知。
运行监测材料包括:监测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等。
(三)街镇对所辖区域内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四)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和建议,并提交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从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并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作假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尚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区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经区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区级示范社,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社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