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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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碚农业农村委〔2021172

 

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   
                        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北碚区税务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北碚区供销合作社  
                                                  20211119日     

 

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区级示范社规定标准,并经有权评定区级示范区级部门联席会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街镇推荐、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挂网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订本社的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定期向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带动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我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4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产品(服务)优质

1.推行生产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北碚区三大保供产业粮食、生猪(渔业)、蔬菜),两大特色产业花木、林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第七条  申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向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2街镇按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区级部门联席会评定,已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九条  级部门联席会由农业农村委召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区供销联社等单位为成员,级部门联席会在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街镇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第十条  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根据各街镇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由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二)级部门联席会审定后,在有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相关部门发文并公布名单。

(四)级部门联席会将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建立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级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加强对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制定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

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规定时间内,按监测要求将合作社发展情况报送所在街镇,具体报送时间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当年发出通知

运行监测材料包括:监测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等。

街镇对所辖区域内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建议,并提交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级示范社,农业农村委文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级示范社资格,从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并由区农业农村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作假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尚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经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的级示范社,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社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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