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碚教发〔2021〕31号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北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碚教发〔2012〕5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北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北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北碚区教育委员会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合格。经北碚区教育委员会审批,办园证照齐全。
(二)布局合理。符合北碚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办园规范。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规模、班额和师资配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幼儿园年度公用经费的5%用于教师培训。
(四)保障质量。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大班额”“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
(五)收费合理。收费标准在北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
北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为:一级园每生每月不超过900元;二级园每生每不超过月800元;三级园生每月不超过每700元。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申报期限内向北碚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类:普惠性幼儿园申请书、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2.办园资质类: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等级证、餐饮许可证、收费备案表等。
3.基本信息类: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资质证件、在园幼儿信息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在园幼儿信息汇总表。
4.财务会计类: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表、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收支明细账、为全体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的凭证。
(二)审核。北碚区教育委员会牵头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北碚区教育委员会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
第六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足额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二)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将其纳入国培、市培、区培三级培训体系中;在一定条件下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三)加强保教工作指导。积极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扎实提高幼儿“一日生活”质量。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做好认定工作。各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并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北碚区教育委员会联合区财政、区发改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做好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划布局与建设管理,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颁发匾牌,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保教费认定标准、年检、经费管理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动态监管。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过程性监管,重点加强在办园方向、安全稳定、经费管理、规范办园、保教质量及队伍稳定等方面的监管和指导,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规范办园。
(三)强化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财政性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捐赠赞助等。
(四)完善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清单制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反映大等问题的,北碚区教育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财政性经费;整改未达到普惠性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已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原则上不得退出,确需退出普惠性幼儿园的,必须提前1年向北碚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北碚区教育委员会综合评估,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碚教发〔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北碚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材料清单
2.重庆市北碚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附件1
重庆市北碚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说明 |
1 |
申请 报告 类 |
普惠性幼儿园申请书 |
纸质件1份 |
2 |
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
纸质件1份 | |
3 |
办园 资质 类 |
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纸质件1份 |
4 |
幼儿园等级证 |
纸质件1份 | |
5 |
餐饮许可证 |
纸质件1份 | |
6 |
卫生保健合格证 |
纸质件1份 | |
7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纸质件1份 | |
8 |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
纸质件1份 | |
9 |
收费备案表 |
纸质件1份 | |
10 |
基本 信息 类 |
申办报告文书 |
纸质(盖章)件1份 |
11 |
幼儿园情况简介 |
纸质件1份 | |
12 |
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 |
纸质(盖章)件1份。名册中:须包含全园职工信息,并按园领导、教师、保育人员、工人等依次分类填报 | |
13 |
教职工资质证件 |
纸质件1份。相应人员的资格证包括上岗资格证和最高学历证;各人员的证件资料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 |
14 |
在园幼儿信息登记表 (学籍登记卡) |
不少于5名幼儿的学籍登记卡,其他幼儿信息在系统中查询 | |
15 |
在园幼儿信息汇总表 |
纸质(盖章)件1份 | |
16 |
财务 会计 类 |
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表 |
纸质(盖章)件1份 |
17 |
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教职工 工资花名册 |
纸质(盖章)件1份 | |
18 |
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收支流 水账 |
纸质(盖章)件1份 | |
19 |
为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的凭证 |
纸质件1份。1.包括缴费总额单据和明细单据;2.需全员购买,退休教师需提供退休证等印证材料,并在“花名册”中备注“已退休、未购买保险” |
附件2
重庆市北碚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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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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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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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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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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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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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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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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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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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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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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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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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形式 |
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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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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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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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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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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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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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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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许可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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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元/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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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元/学年.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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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元/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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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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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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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10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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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镇 (街)教育管理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教委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手机号码: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举办类型”指教育部门、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企业、集体、民办等。
2.在“开办形式”后面4栏中选择2栏,在相应栏后面划“√”。
3.“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一栏填写“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
4.班数、幼儿人数、教职工数指9月开学年初报表数据。
5.各镇(街)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幼儿园,均需签署教育管理中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