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
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
北碚发改〔2020〕2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定价形式。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渠系(管道)农业水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二、农业水价政府指导标准。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不分供水区域,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政府指导价为0.26元/立方米,其中:粮油作物为0.2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23元/立方米、养殖业为0.26元/立方米。灌区骨干工程以外渠系(管道)等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三、实行超定额阶梯价格制度。按照国家农业水价改革要求,建立我区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节水鼓励线、初始水量线、惩罚水量线为基础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即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量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初始水量线以上,惩罚水量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惩罚水量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四、其他事项。各农业用水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自觉接受水利、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水费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
五、执行时间。农业用水指导价格从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