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北碚府发〔2023〕52号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我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全域,以及童家溪镇、施家梁镇、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蔡家岗街道、歇马街道、水土街道、复兴街道的社区居民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加强犬只免疫和登记
我区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三、严格控制养犬数量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四、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全区养犬人饲养、管理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