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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居住权益,提升农村住房品质,促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69号(邮编:400700)。来信请注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779499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6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
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全周期监管机制,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全周期的工作要求,用好用活“千万工程”经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24〕4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24〕11号)、《关于印发农民自建房“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村镇〔202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北碚建发〔2024〕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完善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全流程责任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建立健全农房管理服务长效机制,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房品质。
二、明确安全职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其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边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房安全管理、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边坡支护措施落实等首要责任。农村住房使用、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单位(个人)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前,应签订《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自觉遵守质量安全要求,主动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建设质量合格、使用安全的农村住房,采取措施确保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边坡安全。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二)压实属地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监管、使用过程管控、违法违规行为查核上报处置,以及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边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等工作。要高度关注汛期农房安全,做好叫应和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搬离、封控、观察居住等措施管控,确保“危房不住人”。要做好在建农房过程“六到场”(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切坡建房边坡治理验收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以下简称“六到场”)监管工作。
(三)夯实部门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密切协同配合,细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把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安全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布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执法和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等工作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宅基地管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建新拆旧等工作,开展宅基地执法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农房建设图集推广使用、指导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等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清单内房屋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经济信息、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农村村民住房涉及违法占用林地、河道、公路等范围的,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置。
三、强化新建农房管控
(一)加强规划管理
1.严格宅基地选址。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坚持“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符合规划、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原则,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如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详细规划、村规划及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河道管理、水库保护、占用林地等,以及电力、石油、天然气、供水、军事等专业规划或行业管理要求设施的安全)的要求,禁止在市政公用设施通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保护范围、山洪灾害易发区、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以及其他灾害易发区内进行选址新建。河道管理范围、水库保护范围、山洪灾害易发区内原有的农村居民改建拆建选址需退出原址建设。引导以8-10户为起点,“小”“微”适度集聚布局。
2.加强建筑方案规划审批。规划审批应重点审查拟用地的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建筑层数、层高、面积、高度是否符合规定,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北碚区乡村地区的建筑风貌导则总体要求,场地标高设计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
3.加强规划执法。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法,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规范宅基地管理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新建的村民,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宅基地应当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建房村民落实“建新房拆旧房”要求,农户应当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未退还原宅基地或者未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处置,逐步消除。
2.严格用途管制。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原则上由区土储中心提供指标,其中涉及集中居民点的耕地的占补平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转用原则上每月集中申报一次。
3.严格宅基地审批。宅基地审批应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面积、权属和地类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旧宅基地处理方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异地建房,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新宅基地。扩建住房新占的用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原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面积,申请扩建的不得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得跨村民小组建设农村居民住房。
4.严格宅基地执法。对农村村民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或虽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住房的行为,由区农业农村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查处。
5.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探索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提供申请资料
宅基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一套资料、分开发证的申报审批方式。资料清单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
4.原土地和住房权属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迁建居民住房,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筑设计图纸或选用的农房建设图集(农村住房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不得超过12米。获得合法审批的3宗及以上宅基地多户联建,其建筑功能不得进行整体设计。村民建设2层(含)以上或跨度6米(含)以上的住房,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过结构安全专项审查或选用农房建设图集。村民建设1层且跨度6米以下的住房,鼓励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进行设计或选用农房建设图集。设计图纸应明晰基本的抗震构造要求,明确基础形式,设置圈梁、构造柱、门窗过梁等构造措施,提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措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原件2份)。
6.涉及联合建设的提供联建协议(凡三户(含三户)以上联批联建(共墙除外)的、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面积500㎡及以上或投资超100万的房屋,须经区级部门审查后街镇审批,原件1份)。
7.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的,需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会议记录和公示资料(复印件1份)。
9.其他相关资料。
(四)明确规范程序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宅基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一并受理,同时发证。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应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为基础,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特殊情况的户进行规定。
2.集体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宗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一户一宅”证明、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情况等证明材料,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将申请相关材料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形成会议记录。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会议记录等情况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相邻权利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侵害其合法权利的,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提出具体缘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后报街镇审核批准。
3.镇级审查(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经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不含农用地转用办理)内作出审查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测绘单位勘查,并利用北碚宅基地管理系统核实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管控等要求,涉及宅基地管理负面清单的,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现场勘查后形成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议公示情况、拟用宗地用地情况等,如涉及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时限计入总时限。街镇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审批,审查通过的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审查未通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告知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要建立住房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办理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现场放线。规划和用地等手续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及建房申请人现场放线。基槽开挖完成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测绘单位进行验线,不得批甲占乙和超占面积。农村村民应当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建房,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均应当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居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引导在2年内完成建房。
5.施工过程管理。一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村民建设限额以上的住房,应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村民建设限额以下的住房,应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限额以下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建设住房,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专业能力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严格按照选用的农房建设图集、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未“照图施工”的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改正。二是建材管理。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督促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清退,同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三是合同管理。村民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开展图纸设计前,应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内容、设计要求、完成时限、违约责任等。村民在住房建设开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完成时限、质量要求、施工安全、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鼓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四是过程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和施工过程“六到场”并填写《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全过程的监管,应采用常态化巡查和不定时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建房规划和质量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6.竣工验收。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和规划验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现场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用地和规划验收后,限额以上的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限额以下的住房,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和村民应对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农村住房施工质量检查情况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安排人员参与检查。住房通过竣工验收或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超占超建的,依法整改拆除后再进行验收。
7.权属登记。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建房人凭验收意见表等资料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新房权属登记并注销原产权。涉及须退出原宅基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验收意见表和拆除原住房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四、加强既有农房使用管理
(一)规范使用行为。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作为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照设计用途或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修缮,不得实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住房安全的行为。产权人(使用人)发现住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对于住房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二)规范改扩建行为。改扩建住房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合法建筑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住房。安全鉴定为D级的住房,原则上应拆除后重建。对改变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对拟改扩建的住房进行鉴定后,再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监管,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等情况发生。
(三)规范用途转变行为。自住自用的农村住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审批经营活动的部门应在办理行政审批前,督促产权人(使用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常态化开展用作经营的农村住房巡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规范住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农村住房前应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村民应充分考虑住房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必要时先组织人员、财产转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住房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村民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举措,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见效。对授权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责任落实,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缺位、执法失位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从严监督执法。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统筹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常态化协调机制和各环节工作联动机制,做好农村住房规划管理、宅基地管理、建设管理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有序衔接。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分别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报送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建设和督促查处情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定期通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三是建立区级巡查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每季度巡查一次农房,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处置,闭环管理。四是试点农村自建住房“一件事”线上线下管理。利用“渝悦农房智管”信息平台,对农村住房规划管理、宅基地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贯通运用农村自建住房“一件事”。
(三)提供工作保障。一是各部门要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重点加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队伍和政务服务能力建设,要做好资源信息共享,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住房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要有计划、分步骤、全覆盖开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干部培训,全面提升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二是要按照2030年底每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均有20名以上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的要求,组织人员免费参加全市组织的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同步推进村镇建设管理员、村镇建设辅导员培训工作。三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专业队伍、专业人员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所需的宣传引导、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等专业性服务工作,其所需经费由各属地镇街统筹解决。
(四)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村级巡查、镇街督查、区级巡查”的农村住房农房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工作机制。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全程参与宅基地审批、建设和验收工作,每周开展不低于1次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六到场”及动态巡查,每月开展不低于2次的督查,督查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落实日常监管职责,每季度将农房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季度巡查一次农房,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处置,闭环管理农房全生命周期。
(五)加强工作宣传。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围绕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大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宣传图册、微视频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常识、汛期房屋安全等宣传,不断增强施工人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企业)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营造依法依规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问责机制。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监管不力等现象发生。对因工作不力,出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对违规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和违规审核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做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审批、过程巡查检查、备案等资料收集归档,做到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现行宅基地确权等登记档案交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归档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北碚建发〔2024〕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村住房新建(改扩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5.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住房施工质量检查情况表
8.重庆市农民自建房“一件事”业务流程图和流程
9.重庆市农民自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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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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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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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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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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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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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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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住房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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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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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附属用房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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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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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坐标 |
东至: 南至: |
建设情形: 1.利用原宅基地建设 2.新申请宅基地建设 3.改变、扩大宅基地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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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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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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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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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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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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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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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意见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_____街道(镇)_____村_____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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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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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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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住房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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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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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附属用房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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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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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坐标 |
东至:南至: |
建设情形: 1.利用原宅基地建设 2.新申请宅基地建设 3.改变、扩大宅基地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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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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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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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审核意见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经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审核公示,村民是否具备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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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规划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审核意见 |
(审查拟建地块的规划符合性与用途管制要求,农房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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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住房建设管理事务的机构审核意见 |
(审查是否选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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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管理职责的要及时征求相应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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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同意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盖章) 主要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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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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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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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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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坐标,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内容可手写、可打印,但需字迹清晰、无涂改、辨认无歧义。
2.“申请户家庭成员情况”,填写申请户口簿证载的所有有资格使用宅基地的家庭成员情况。
3.“申请用地面积”中,合计等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中各项用地面积之和。
4.“四至界”清楚描述用地范围,如:“张某的住房”、“李某的承包地”、“村XX路”等。
5.界址点坐标至少4个,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坐标7位、Y坐标8位,小数保留3位。
6.申请户信息必须完整准确。
附件4
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
责任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拟在 区 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新建(改建、扩建)一栋 层、高度 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型(□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木结构□其他 )的住房。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
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手续后开工建设,严格按照选用的图集(设计图纸)施工。
农村住房建筑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专业能力的乡村建设工匠承担,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监督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住房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自觉接受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
自觉做好住房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住房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村委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住房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异地新建住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成对原危旧住房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三份,村民、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保留一份。
附件5
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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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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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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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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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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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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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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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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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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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建筑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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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踏勘到场 |
选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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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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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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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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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放线到场 |
放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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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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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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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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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坡建房边坡治理到场 |
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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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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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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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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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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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基槽验收到场 |
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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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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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基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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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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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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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承重构件到场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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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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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承重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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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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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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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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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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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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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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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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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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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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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²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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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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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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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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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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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验收意见 |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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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规划验收意见 |
验收人:
年月日 |
镇街宅基地验收意见 |
验收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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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镇街公章) 主要领导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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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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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农村住房施工质量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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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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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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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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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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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型 |
□新建□改建□扩建 |
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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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镇(街道)村(社区)组(社) |
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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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乡村建设工匠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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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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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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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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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设计图纸施工 |
□是 □否(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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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牢靠,结构稳定 |
□是 □否(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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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圈梁、构造柱、过梁等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是 □否(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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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
□是 □否(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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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已完成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约定的内容,施工方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自查情况 |
□是 □否(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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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建各方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检查总体意见 |
□是 □否(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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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合格□不合格(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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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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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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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检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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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选择“否”或“不合格”的,要写明原因。 | ||||||
附件8
重庆市农民自建房“一件事”业务流程图和流程

重庆市农民自建房“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重庆市农民自建住房“一件事”办理流程
附件9
重庆市农民自建住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自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限额以下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涉及办事事项。“建房资格认定”“选址踏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定点放线”“切坡边坡治理验收”“基坑基槽验收”“用地和规划验收”。
二、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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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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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资格审核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8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做好选址踏勘与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村级程序、建房资格、用地范围、规划符合性、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建筑设计方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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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踏勘 |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8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做好选址踏勘与材料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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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8号)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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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 |
《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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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放线 |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号)规定,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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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坡边坡治理验收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隐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村镇〔2025〕2号)规定,属地乡镇(街道)应在开展农房基坑基槽验收前,对切坡边坡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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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基槽验收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号)规定,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24〕11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施工过程“五到场”要求(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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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和规划验收 |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号)规定,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 |
三、受理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申请材料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3.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建筑设计方案或农房建设图纸。
4.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仅限改扩建提供)。
5.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重庆市“渝快办”APP或PC端“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申请,选择农民自建住房“一件事”,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传所需材料。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等审查后通过“三级治理中心”推送至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进入办理流程。
(二)初审
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依法组织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后,需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7日。
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初审同意后,需将有关申请材料通过“渝快办”APP或PC端“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制度,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渝悦·农房智管”应用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核不通过的,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反馈
申请人可以通过“渝快办”平台查看或下载,也可到线下综合服务窗口打印结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将确定的定点放线、切坡边坡治理验收、基坑基槽验收、用地和规划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民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办理时限
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农用地转用的情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途径
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
附件2: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的背景。2020年以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等。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24〕4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24〕11号)、《关于印发农民自建房“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村镇〔202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8号)等规定,以及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北碚建发〔2024〕146号)。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单位。由北碚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北碚区财政局、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北碚区市场监管局起草。
(二)起草过程。本《通知(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北碚区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园城公司、在碚市属有关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后,采纳情况已纳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安全责任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农村住房产权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村住房使用、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单位(个人)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二是压实属地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监管、使用过程管控、违法违规行为查核上报处置,以及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边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等工作。三是夯实部门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密切协同配合,细化监管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共同把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安全关。
(二)加强规划管理
一是规划选址方面。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坚持“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符合规划、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原则,引导以8-10户为起点,“小”“微”适度集聚布局。二是加强建筑方案规划审批。重点审查拟用地的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建筑层数、层高、面积、高度是否符合规定,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北碚区乡村地区的建筑风貌导则总体要求等。三是规划执法方面。对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建房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加强宅基地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异地新建的村民,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同时按照“建新房拆旧房”的要求,将旧房拆除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二是严格用途管制。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是严格宅基地审批。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面积、权属和地类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旧宅基地处理方式等。四是严格宅基地执法。对农村村民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或虽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住房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查处。
(四)提供申请资料
宅基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一套资料,分开发证的申报审批方式。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原土地和住房权属证明材料。
5.建筑设计图纸或指导图集(村民建设2层(含)以上或跨度6米(含)以上的住房,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过结构安全专项审查或选用指导图集。
6.涉及联合建设的提供联建协议。
7.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的,需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记录、公示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五)明确规范程序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宅基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一并受理,同时发证。
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严格按照农户申请、集体决定、镇级审查(批)、现场放线、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权属登记7个步骤实施。
(六)建设过程管理
一是加强设计管理。1.建筑设计图纸或选用的农房建设图集(农村住房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不得超过12米。获得合法审批的3宗及以上宅基地多户联建,其建筑功能不得进行整体设计)。村民建设2层(含)以上或跨度6米(含)以上的住房,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过结构安全专项审查或选用农房建设图集。2.凡三户(含三户)以上联批联建(共墙除外)的、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面积500㎡及以上或投资超100万的房屋,须经区级部门审查后街镇审批。
二是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村民建设限额以上的住房,应办理施工许可证。村民建设限额以下的住房,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专业能力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限额以下住房质量安全监管。
三是加强合同管理。村民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开展图纸设计前,应与其签订设计合同。村民在住房建设开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鼓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四是加强建材管理。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是加强过程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施工过程“六到场”(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切坡建房边坡治理验收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加强农村住房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六是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和规划验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现场验收。通过用地和规划验收后的限额以上的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限额以下的住房,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和村民应对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住房通过竣工验收或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加强使用管理
一是规范使用行为。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作为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照设计用途或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修缮,不得实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住房安全的行为。发现住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二是规范改扩建行为。改扩建住房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合法建筑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住房。安全鉴定为D级的住房,原则上应拆除后重建。对改变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行为,村民对拟改扩建的住房进行鉴定后,再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加强对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监管。
三是规范用途转变行为。自住自用的农村住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审批经营活动的部门应在办理行政审批前,产权人(使用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用作经营的农村住房巡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处理。
四是规范住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农村住房前应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村民应充分考虑住房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必要时先组织人员、财产转移。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协调联动、情况通报、区级巡查、试点农村自建住房“一件事”线上线下管理四大机制。二是工匠培训管理。按照2030年底每个涉农乡镇(街道)平均有20名以上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的要求,组织人员免费参加全市组织的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同步推进村镇建设管理员、村镇建设辅导员培训工作。三是加强工作宣传。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围绕农村住房全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大农村住房全周期管理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依规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牵头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蒲苏毅,村镇建设科
联系电话:023--6322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