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户口通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6-05-14

按照《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对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下列死亡人员已注销户口,因未查找到死亡人员亲属,无法直接送达《注销户口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请死亡人员亲属及时交回被注销户口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如不服该注销户口行为,可以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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