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卫生健康委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公示
日期:2025-02-13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主体 检查事项 领域 是否涉及企业 法定依据
1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5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7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8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第(六)项: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9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0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第(四)项: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11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12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三)医德医风情况;(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六)组织管理情况;(七)人员任用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5.《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6.《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8.《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13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14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护士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5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16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17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8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19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20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1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2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23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24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1.《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26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7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和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28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29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30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31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33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34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35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2.《重庆市贯彻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36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安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4.《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5.《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37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8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39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40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41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42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43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3.《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家庭托育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主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畅通备案渠道,严格监督管理家庭托育点的备案信息、收托人数、照护比例、托育场所等,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44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重点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理。
45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46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7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消毒机构、场所和物品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8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废物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49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0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免疫规划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51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院感染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2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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