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4〕17号)
日期:2024-12-16


被处单位:重庆九亿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BMFG52

法定代表人:袁堂金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31单元1-1-自编号179

劳动者李泳宏于202488日向我局投诉重庆九亿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现已查明你单位拖欠李泳宏20237月、8月和9月工资共计1470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10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493号),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为此,我局于202411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419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一般违法行为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记校

联系电话:02368212171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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