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北碚府发〔2016〕39号
为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及其禁燃区
(一)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类型
1.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2.硫含量大于0.50%、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
3.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
4.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型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北碚区禁燃区划定范围
在北碚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划定禁燃区,涉及9个镇街,总面积263.18平方公里。其中,天生街道面积约7.3平方公里、朝阳街道面积约2.34平方公里、龙凤桥街道面积约31.73平方公里、北温泉街道面积约26.8平方公里、东阳街道面积约47.84平方公里、歇马镇面积约58.58平方公里、施家梁镇面积约20.14平方公里、童家溪镇面积约22.7平方公里、蔡家岗镇面积约45.75平方公里。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2016年9月30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