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3〕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到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2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件以上,镇街综合执法能力水平主城领先。
到2027年底,镇街“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迭代升级实现常态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按照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镇街执法事项。一是法定执法事项,严格履行《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确定的法定执法事项。二是赋权执法事项。其中通用赋权事项全面承接《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以下简称《指导清单》)赋予的15项通用赋权执法事项;坚持“依法赋权、有效承接”的原则,各镇街根据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承接《指导清单》的自选赋权事项不低于15%,全区分镇和街道两个类别,由区政府依法审定承接赋权事项。三是委托执法事项,按照实际委托情况一并纳入抓好落实。
各镇街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根据全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目标,区政府定期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各镇街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审核各镇街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要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二)统筹执法力量。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镇街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镇街“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力量由镇街统筹使用,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镇街管理为主。各镇街应统筹安排,确保区委编办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制人数全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岗位。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推动镇街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以镇街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运用好镇街执法办案核心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镇街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区政府指导各镇街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各镇街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镇街之间、镇街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区司法局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
区司法局要强化执法监督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深化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常务副职和区政府办、区委编办、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改革见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区司法局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能,改革推进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履行好业务指导职能,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镇和街道各选派不少于2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片区业务指导员,专门负责镇街承接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镇街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不断提升镇街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确保行政执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分步推进实施。龙凤桥街道作为我区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单位,自全市《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对接上线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龙凤桥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清单(附件1)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附件2)由区政府统一公布。其他镇街分批次实施,于2023年底前全面推开。区政府将于11月30日统一公布所有镇街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并于12月31日统一实施。
(四)强化工作保障。充实优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不得随意抽调、借调镇街执法人员,保持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专业素质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镇街倾斜。强化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加大对镇街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做好总结提升。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成果,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1.北碚区首批实施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单位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北碚区首批实施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单位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1
北碚区首批实施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单位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实施单位:龙凤桥街道)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法律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龙凤桥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5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6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7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8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14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15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龙凤桥街道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6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17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龙凤桥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18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龙凤桥街道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2
北碚区首批实施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单位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实施单位:龙凤桥街道)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 执法依据 |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 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 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 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 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8 |
对宠物饲养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二、自选赋权事项(13项) |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 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 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 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
19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
20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1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
22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2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24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
2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
26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2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28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