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8-27

北碚府办发〔2018〕138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方案中的证明是指行政机关(含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以盖章、开具“证明”、签署意见等形式,表明人身、财产等事实或关系具有真实性的书面材料。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文化、旅游、通讯、社保、教育、卫生、金融等服务的单位。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对下列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以下简称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级行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以下统称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

(三)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以下统称北碚区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工作步骤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要全面清理本单位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具的各类证明,以及本单位开具的各类证明。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8年8月22日前)

1.各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将责任分工落到实处。8月21日前将责任领导、联络员等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电子档,见附件1)。

2.各单位对设定的、由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报《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

3.各单位对本市设定的、由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填报《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

4.各单位对本单位及本单位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及代区政府(区政府办)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全部予以取消,填报《北碚区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见附件4)。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以及本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并汇总上报。

附件2、3、4(须同时报送纸质件和电子档,其中,纸质件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各单位在8月24日前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8年8月22日—30日)

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经区政府同意后,于8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10日)

区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区政府审定后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区政府法制办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清理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和任务范围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对清理工作不彻底、事后又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及时修订公布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证明事项取消后,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要求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尹翔飞、易成龙;联系电话:68235706、60306122;电子邮箱:bbqfzb@163.com。

附件:1.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表

   2.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

   3.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

   4.北碚区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印发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责任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联络员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2              

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样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用途

设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清理

建议

理由及

实施基

本情况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修法

建议

备注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列明“何人+何事+开具单位”。如,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列明所有依据的名称、条款、内容,顺序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生效前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为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文件。如,《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列明“单位+层级”。如,地市级民政部门

列明“单位+层级”。如,区县某某部门,村民(居)委员会等

保留或者取消

实施基本情况要写明本单位2017年度受理量

1.不再提交,包括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2.改变办理方式,包括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合同凭证等

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列明拟修改或者制定的法律条款及论证依据等


合计:经清理,共计证明     项,建议取消    项,建议保留    项。

填表说明:1.“证明名称”: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名称。

     2.“证明用途”:该证明事项用于办理某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名称。

     3.“设定依据”:设定该项证明依据的具体名称、条款和内容,有多个依据的,如行政法规、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设定该项证明,要依次全部罗列依据名称、条款和内容。

     4.“索要单位”:需要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该项证明的单位。

     5.“开具单位”:出具证明的单位。

     6.“清理建议”:取消或保留。

     7.“理由及实施基本情况”:说明取消或保留的理由。


 

附件3

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清理建议

理由及实施基本情况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修法建议

备注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合计:经清理,共计证明     项,建议取消     项,建议保留     项。

附件4

北碚区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设定依据

证明内容

实施主体

证明取消后的

办事方式

备注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合计:经清理,共取消证明     项。

填表说明:

1.“证明名称”:填写本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单位要求外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名称。

2.“所涉事项”:填写证明材料涉及办事事项的名称。

3.“设定依据”:填写开具证明的规范性文件名称,要具体到条款和内容。

4.“证明用途”:填写该项证明用于办理涉及事项具体用途。

5.“索要单位”:填写该项证明要求提供正式事项单位名称。

6.“开具单位”:填写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名称。

7.“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填写证明取消后,办理所涉及办事事项的替代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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