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日期:2008-09-01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北碚府发〔2008〕56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全区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市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养犬管理(军用、警用及科研实验用犬只除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区管理

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城区范围及北碚新城建成区范围为犬只管理重点区域。除上述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二、免费免疫和犬只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免疫(咨询电话:68862330、68867100);在领取犬只免疫证后,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养犬证(犬牌)。

三、管理收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渝价〔2008〕242号)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的犬只,每犬每年按1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烈性犬、攻击性犬(按照市农业局公布的种类、名称界定),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绝育犬、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老人养犬者,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四、养殖交易

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备案。禁止无证销售犬只,或者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养殖、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且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商住楼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区域。

五、养犬行为规范

(一)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市场、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体育场、电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和各镇街划定的重点时段禁入的区域。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经过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养犬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已经收容的犬只,通知养犬人7日内认领,不能查明养犬人、逾期无人认领或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六、举报投诉

辖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和经营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市民发现有违规从事犬类经营的,可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电话:68317802;市民发现有占道销售犬只以及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可向区市政委举报,电话:68864856;市民发现有未按规定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的,可向区农委举报,电话:68863586;市民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公安部门举报,电话: 68316110。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就地捕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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