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北碚区镇(街道)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2日区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北碚区镇(街道)公共资源综合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镇(街道)及村(社)公共资源、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基层廉洁工程建设,规范交易程序和交易行为,充分发挥中心集中公开交易的职能,拓展区交易中心管理服务范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小额政府采购项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适用于本办法。
村、社集体所有的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所衍生的服务管理如村(社)道路、河塘、村庄内河道保洁、绿化养护等项目的发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街道)应分别成立镇(街道)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成员3到5人,由财政、城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为进入交易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初审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相关事项,并对入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镇(街道)分别设立镇(街道)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工作机构和统一平台,在各镇(街道)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交易业务活动。其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进入交易分中心的交易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提供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和咨询等相关业务;为公共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管理档案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公共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进入交易分中心的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的下列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镇、街道的村属国有、集体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等工程建设);
(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货物类3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项目,政府采购服务类和政府采购工程类10万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镇、街道的村所属国有、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房屋、市场、土地流转、山林、河塘、山塘、水库及其他投资权益等)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年度价格5万元及以上的承包(租赁)或总价5万元及以上的出让(转让)。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公共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决定上述规定最低限额以下的交易项目进入交易分中心交易。
第七条 未经区交易中心批准的交易项目不得进入交易分中心交易。
第八条 项目业主向镇(街道)领导小组提交交易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备案:
1.交易申请书;
2.简易施工图或采购计划书;
3.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
4.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及控制价;
5.确定评估价或底价的相关材料;
6.村级集体资金项目须提供交易申请的批准材料,如:“村委会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7.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镇(街道)领导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履行交易程序。
第十条 区交易中心在收到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发布交易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项目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主要为:
(一)项目名称;
(二)基本概况;
(三)控制价或评估价、底价;
(四)报名人资格条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六)交易时间、地点和拟采用的交易方式;
(七)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已发布的信息公告需要澄清或更改的,必须在交易时间截止前2个工作日将澄清或更改后的内容报经镇(街道)领导小组和交易分中心同意,并以各种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报名人。公告修改内容未经同意的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出让村集体资产、资源前,应对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村委会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出让方应当在评估价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方式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项目业主应编制具体项目工程预算,并报区造价管理中心审核,区造价管理中心应参照市场水平和相关计价依据审定工程项目交易控制价,中标价不得超过经审定的交易控制价。
第十四条 交易分中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方式包括随机抽取、竞价、询价。
第十五条交易分中心随机抽取工作程序(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一)业主向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
(二)交易分中心受理申请或接受委托后,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抽选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承包商备选库中拟参与的承包商在交易分中心现场报名。
(四)区交易中心对拟参与报名单位进行资格核查,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五)项目业主在入选名单中公开随机抽取3名候选人。镇(街道)纪委书记或委托人应到场监督抽取。
(六)项目业主填写随机抽取情况表,由交易分中心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七)项目业主应依序确定中选人,并在抽取后3日内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
(八)若发布随机抽取公告后,提出申请且经资格审查合格仅有一家的,项目业主可直接与其签订合同;若发布公告后无承包商报名的,项目业主调整资质条件或控制价,并按上述流程重新发布抽选公告;若二次发布公告后任无承包商报名的,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承包商。
第十六条交易分中心竞价(询价)工作程序(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出让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等项目):
(一)业主向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
(二)交易分中心受理申请或接受委托后,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询价采购文件或者竞价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报名
1.询价采购文件由政府采购诚信供应商采用网络下载的方式。
2.拟参与竞价供应商在交易分中心现场报名。
(四)竞价(询价)
1.询价方式,要求投标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竞价方式,投标商可在规定时间内多次报价,直至最高价产生后无投标商再次报价为止。
(五)确认成交供应商
1.询价按照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竞价按照符合需求、报价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经公示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成交信息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公告。
(七)业主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送交易分中心鉴证。
第十七条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采用竞价方式的,受让方报名不足二家的,由出让方申请,经镇(街道)领导小组同意,成交价在不低于底价情况下,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人。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受让方办理交易申请时,应当向交易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真实、完整。
(一)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格、资信证明;
(三)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竞买保证金由镇(街道)财政办公室实行代收代付。成交方确认后,镇(街道)财政办公室无息退还未成交受让方的保证金,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交易结果应在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交易分中心所有项目必须在交易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料送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属于产权变更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出让方、成交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凭产权交易凭证和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已经设置抵押权、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三)未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二十四条 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交易程序的;
(二)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条件的;
(三)交易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交易的;
(五)其他经认定无效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应进入区、镇级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入场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交易分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利害关系人也可在交易截止时间3天内依法直接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交易分中心应接受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区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对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和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北碚区违反公共资源综合交易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