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9-02-16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57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54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52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主题词:劳动  失业  保险  标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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