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57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54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52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主题词:劳动 失业 保险 标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