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及筹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9-02-09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保险宣传及筹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及筹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宣传及筹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等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特就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及筹资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核心,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提高全区人民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思想认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良好氛围,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二、目标任务

按照《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8〕124号)要求,通过大力宣传,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家喻户晓,引导广大城乡居民自愿、积极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努力提高参保率,确保参保率在三年内达到90[%]以上。

三、主要工作

(一)宣传动员工作

1. 宣传的主要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参保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参保办法、申请补偿的程序及补偿比例等。

(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工作动态。

2. 宣传的主要形式

采取会议、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宣传栏、公示栏、标语口号、街头宣传、咨询、讲座以及进社区(村)入户等多种宣传形式,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家喻户晓、孺幼皆知。

3. 宣传的时间要求

从召开全区动员会开始,至10月底,为全区集中宣传时间。各街(镇)及区级相关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区范围内掀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高潮。

4. 职责任务

(1)区“两台一报”:从区政府召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动员会开始,至11月30日,区“两台一报”要开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专题栏目,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电视台及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段播放、《新北碚》要在显著位置刊登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方面的公益广告,并要及时做好相关的动态新闻报道。

(2)街(镇):要召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专题动员会,要在本街(镇)广泛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咨询活动。明确专人负责,在12月底前,每周向区城乡合管中心书面报送一次宣传工作情况及参保动态信息。

①各街(镇)要因地制宜,或利用赶集天, 或在人群过往密集的地方,开展1—2次街头宣传咨询活动。

②各街(镇)要将“致全区城乡居民的一封公开信”送至辖区内每户居民家庭中。

③各街(镇)要在交通要道及居民居住集中的地方制作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

④各镇广播室,在区动员大会之后,每天都要播出有关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节目。

⑤每个社区要制作1—2期宣传栏,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政策及本社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

(3)区城乡合管中心:一是要带头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二是要编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简报》,及时宣传有关政策精神,反映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情况及工作经验,通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报道各街(镇)好的管理工作经验。

(二)资金筹集工作

1. 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参保资金的收取工作。在收到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后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开具。以居(村)委会、学校为单位集中收取的参保费用,开具收据时应附参保居民名单。各街(镇)须于12月15日前将收取的参保资金全部划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 对家庭不在北碚区而户籍在本区的中小学、技校学生,可由各学校统一收取参保资金,存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并作好参保学生信息录入,12月16日前将参保学生名单报区城乡合管中心。

3. 特困参保补助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重度(1—2级)残疾人、低收入老人以及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由各街(镇)将确认的享受参保资金补贴的名单及金额报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送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区城乡合管中心),区财政局于12月20日前将特困医疗救助基金划拨到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筹资缴纳方式:各街(镇)计生办将确认的享受参保资金补贴的名单及金额报区计生委,区计生委审核无误后,于12月20日前将名单报市计生委,同时抄送区城乡合管中心。

(三)信息录入工作

各街(镇)城乡合管办在收取参保资金的同时,按规定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核对及登记工作,并于12月18日前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管理系统中,确保信息资料中的参保人数与上交区财政的筹资金额一致。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德政工程”,要切实把好事办好。各街(镇)党(工)委、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及筹资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任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宣传发动要讲求实效,切忌流于形式、浮于表面,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做透,确保不留死角,保证城乡居民知晓率达到100[%]。同时,要注意遵循政策,不能强迫居民参加。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发动,引导广大居民自觉参加。

五、考核评价

区政府与各街(镇)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城乡合管领导小组将对各街(镇)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纳入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1. 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口号

   2. 致全区城乡居民的一封公开信

主题词:劳动社保医疗保险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4日印发

附件1:

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口号

1.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2.办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造福人民群众。

3.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

4.发扬互助共济精神,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5.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缓解因病致贫困扰。

6.居民医保合民心,互助共济顺民意。

7.城乡居民奔小康,合作医保是保障。

8. 搞好居民医保,构建和谐社会

9. 全民医保,惠及百姓

10. 和谐社会政策好,居民人人进医保

11. 金卡银卡不如医保卡,千保万保不如进医保

12. 居民医保,花小钱保大病

13. 居民医保,缴费一次,享受一年

附件2:

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致全区城乡居民的一封公开信

居民朋友们:

你们好!

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今天,区委、区府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民生问题高度关注。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让全区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现将相关政策向各位居民朋友介绍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户籍在我区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的除外),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以户口簿为准)。

二、有哪些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多少?补偿多少?

1.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两档筹资标准。第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80元。全年最高补偿限额可达3万元。第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80元。全年最高补偿限额可达6万元,未成年人全年最高补偿限额可达7.2万元。

2. 参加一档筹资标准的农村五保户个人缴纳的20元由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资助1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和低收入老年人个人缴纳10元,另10元从政府对困难城镇居民增加补助的60元补助资金中资助。

对参加二档筹资标准的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和低收入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另60元从政府对困难城镇居民增加的补助资金中资助。

三、参保缴费有哪些规定?什么时候,到哪里办理参保?

1. 以户籍为准,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

2. 每户的全体家庭成员只能选择同一缴费档次,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

3. 每年10月1日—12月15日,到户籍所在的街(镇)社保所、社区居委会或学校申报缴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四、参保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 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必须提供);

2.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低保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残疾)应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低收入老年人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应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6. 农村享受财政补贴人员需另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7. 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五、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1. 享受门诊补偿

参保人员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50[%]的比例补偿,一档累计最高补偿限额40元/人·年,二档累计最高补偿限额60元/人·年。

2. 享受住院补偿

参保居民在各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补偿条件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线部分按以下比例补偿:

医院级别

住院起付线

住院补偿比例

一档

二档

成年人

未成年人

一级医院

100

60[%]

70[%]

75[%]

二级医院

300

40[%]

50[%]

55[%]

区内三级医院

400

38[%]

48[%]

53[%]

区外三级医院

1000

25[%]

35[%]

40[%]

按二档筹资标准参保缴费的未成年人,住院起付线降低50[%]。

3. 特殊疾病门诊补偿

患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活动性结核病等10种特殊疾病,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一档按50[%]比例补偿,最高补偿额150元/年,二档按60[%]补偿,成年人最高累计补偿额300元/年;未成年人最高累计补偿额600元/年。

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对参加二档筹资的城乡居民,进行肾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在起付线上的部分,按二档成年人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最高可补偿1万元/年。

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等六种重大疾病,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在起付线上的部分,按二档未成年人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最高补偿可达1.5万元。

5.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参保人员实行定额补偿

参保人员凭合作医疗卡、户口簿、生育服务证,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补偿;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出院时给予一次性补偿400元,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其他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六、参加二档筹资的优越性有哪些?

对比项目

二档

一档

备注

普通门诊补偿标准

60元/人·年

40元/人·年


特病门诊

最高限额

成年人

300元/人·年

150元


未成年人

600元/人·年

住院

补偿

比例

一级医院

70[%]

60[%]


二级医院

50[%]

40[%]


区内三级医院

48[%]

38[%]


区外三级医院

35[%]

25[%]


最高补偿额

60000元

30000元


重大疾病门诊

按比例补偿,最高补偿

10000元

不享受


连续三年参加二档筹资

从第四年起,可享受降低住院起付线费用或提高封顶线待遇

不享受


18岁以下

未成年人

住院

起付线降低50[%]

不享受

按一、二、三级医院标准分别降低或提高

补偿比例提高5[%]

最高补偿额72000元

重大疾病

门诊补偿比例最高可达75[%]


门诊最高补偿额15000元


住院最高补偿额90000元


七、怎样就医、补偿?

1. 门诊:凭医保卡到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定点医院就医,即时刷卡补偿。

2. 住院:持医保卡到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就地即时补偿。转往区外医院就诊,需经区城乡合管中心审核同意;出院凭转院通知书、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病历等到参保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补偿。

八、那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1. 未经区城乡合管中心审批同意,在区内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2. 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性病、犯罪行为及酒后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不孕不育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4.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5. 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6.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7. 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8. 区城乡合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不予补偿的费用。

居民朋友们,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呵护下,我区已经建立起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论是刚刚出生的婴儿、还是花甲古稀的老人,都将沐浴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阳光之下。为了您的健康,为了您家庭的幸福,请赶快行动起来,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恭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心咨询电话:6886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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