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
日期:2015-01-05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8号)精神,切实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全保护,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管道保护职责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在“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提高责任意识、红线意识、担当意识。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责任体系,强化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属地管理、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企业主体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管道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管道事故发生,有效保障全区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街镇、管委会监管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管道保护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领导、科室机构、村和社区的管道保护职责。

(三)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管道企业依法依规全面落实管道保护及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

(四)及时制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需上报区级有关部门的,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负责强制拆除辖区影响管道安全的违章建筑,消除安全隐患。

(五)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和完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救援演练和群众疏散演练。牵头负责善后处置工作。

(六)负责对管道沿线单位、居民进行管道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管道安全和应急知识。

三、区级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一)区发改委。牵头负责管道(含附属设施)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管道保护有关政策,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管道发展规划,并统筹协调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镇街园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二)区经信委。负责全区天然气城市门站以内管道安全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燃气管理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区城乡建委。负责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督促建设单位主动与管道权属单位沟通会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保护措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占压、碾压管道等;依法查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区交委。负责督促公路、水运、铁路、民航企业落实与管道企业共同制定的保护方案;负责督促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管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因交通施工造成的管道安全事故。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管道企业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督促落实管道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检查,排查整改治安隐患,调查处理涉及管道的治安纠纷;依法查处涉及管道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管道突发事件的火灾扑救工作。

(六)区国土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与管道企业共同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和管道相遇地段的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管道;负责监测评估地质灾害对管道安全运行的影响,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时处置;负责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所需占用土地的审批。

(七)区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管道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协助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开展管道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次生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区规划分局。负责本辖区管道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许可,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和业主提供的现状资料,在规划管理中对管道两侧的安全保护距离进行控制;及时将业主提供的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管道资料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管道工程建设行为;配合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及违法查处工作。

(九)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将管道保护纳入城市道路占挖许可审查内容,对达不到保护规定的不予审批;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涉及管道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与管道设施形成交叉、重叠、相邻的城市市政排水、供水、照明等地下管道开展安全运行监管。

(十)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与管道设施形成交叉、重叠的水利工程设计前期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系统在建水利设施、河道治理开发和农村水利建设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危害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管道施工安全穿越水利工程相关事宜。

(十一)区质监局。负责油气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经营、检验检测、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油气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及监督检验。

(十二)区安监局。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煤层气、煤制气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负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区林业局。负责指导编制植树造林规划,不得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栽植深根树种;负责按程序办理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所需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十四)区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管道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组织管道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上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保护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部门工作职责,主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切实加强管道建设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四、管道企业管理职责

(一)管道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制订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主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管道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管道巡护、保护职责,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管道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建设审查报批制度,新建管道项目必须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建设。管道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由管道企业将竣工测量图等有关资料报区牵头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所在地军事机关。

(四)管道企业要编制管道建设发展规划,特别是在地下管道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建设施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道保护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二)深化管道安全排查整治。各镇街、园区、区级有关部门要把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个人。认真按照《油气长输管道隐患分级参考标准》,进行隐患分级。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管道保护的重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管道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三)建立管道保护长效机制。要做好规划布局,强化源头管控;要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严厉打击盗窃油气、破坏管道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究管道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涉及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日常运行管理,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衔接。

(四)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管道保护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酿成管道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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