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8-11-19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

发展意见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碚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北碚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和颁布,适应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需要,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逐步规范,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精神,就加快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和载体。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组织和团结一切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参与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立足区域特色经济和产业优势,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步伐,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助农增收、富民兴社的战略目标。

(二)总体目标:重点围绕花木、蚕桑、水果、蔬菜、竹笋、特色养殖等比较优势产业,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三年内,我区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扩大一批、规范一批、做强一批,使我区农民入合率达20[%]以上;对已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分类指导原则,鼓励发展好的更好,差的通过指导帮助后,要迎头赶上,使其协调发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逐步进行规范,做到规范经营、规模扩大,并引导其做好注册登记工作,把专业合作社发展有机融入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重点围绕“江东花木暨旅游农业产业带”培育专业合作社强社,达到“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效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为农服务原则。引导同类产业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产业优势和量的优势,保障农民利益,增加收入,参与市场竞争。围绕“三农”需要,组织引导分散的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根据资源优势和地域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农民从事生产经营,大力发展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或经营项目,培育特色经济。

3.坚持合作制原则。按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则,采用经济手段使农民自愿联合起来,组建民有、民管、民享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原有合作社成员的基础上,扩大规模,把更多的农民吸引入社,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4.坚持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原则。正确处理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真正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和经济共同体。

5.坚持开放办社原则。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合作经济组织者、引导者、服务者的职责,广泛吸纳各类经济组织,同各类经济组织开展联合协作,组建为农服务的“联合舰队”,已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注意吸引更多同类产业的农户入社。做到既保护农民利益的更有效、更大利润化,又扩大供销社的服务功能和实力。

6.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原则。重点在规模运作上下功夫,既要加快发展,又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势头。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党员干部大会、场镇集会、社员大会等形式,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注度,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工作。区、镇(街)要形成培训制度,每年对专业合作社理事会主任等人员培训一次,通过学习、培训、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准确理解和把握该法的基本精神,提高对依托自身优势与资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培养一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国家扶持政策、熟悉筹建设立与登记流程、能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运作与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指导和服务的骨干人才,为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奠定良好工作基础。同时,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水平、运行机制、市场运作等方面的服务培训。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进行规范建帐和财务核算并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落实人员,加强财务指导和管理。各镇(街)由经发办或农林服务中心负责,落实专人,进行财务指导和管理。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1.具备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应根据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2.暂未具备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可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由镇(街)指定专人或委托村会计或其他会计人员代理记帐、核算。

3.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定期统计工作。各镇(街)根据农业部和市农业局和区农委要求,落实专人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季度统计报表工作,于每年的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前报送区农委农经站。

(四)结合我区农业产业特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围绕花木、蚕桑、水果、蔬菜、竹笋、特色养殖等比较优势产业,组建和扩大专业合作社。各镇(街)应结合当地实际,落实领导,明确人员,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抓出特色。明确辖区内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做好工作、条件具备的地方,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组织、引导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对原有发展有序,规范运作,带领农民致富增收有一定经验和效果的专业合作社,要指导、帮助他们扩大合作社的规模,把更多的农民吸收到合作社里来。

(五)对原已成立的专业合作社要认真清理,分类指导。运转正常的要支持、鼓励他们健康发展,做大做强;对运行一般或较差的要分析情况、找准问题、完善措施、加强指导,使其“运”起来,“活”起来。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认真规范,加强指导、引导,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并尽快完善工商登记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登记注册,把好合作社的准入关;二是规范股权设置,把好合作社的产权关;三是规范决策方式,把好合作社的民主关;四是规范生产行为,把好合作社的服务关;五是规范管理制度,把好合作社的管理关;六是规范盈余分配,把好合作社的利益关。

(六)把专业合作社发展有机融入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重点围绕“江东花木暨旅游农业产业带”打造专业合作社强社,推进“以点带线、以线促面”战略,要下大功夫培育一批辐射带动力强、技术水平先进、管理体系健全、经营规模大、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支柱型龙头企业。

四、政策扶持

(一)财政金融投入政策

1.区财政设立农业结构发展资金,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扶持、培训、信息服务网络、优秀奖励和总结评比。

2.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需要。在贷款的手续、程序、方式、额度、抵押等方面给予从简从优更为灵活的方式扶持。

(二)土地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经营所需用地,可采取征用、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管理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区级收取的相关规费可酌情减免。

2.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增从事研究、生产、加工、销售高新农副产品土地流转规模100亩以上,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北碚府办发〔2008〕23号)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扶持政策。

(三)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地区投资修建的灌溉、供水、排水设施,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工商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支持原登记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主决定采取“注销—新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规范登记。采取变更登记方式规范的,变更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3.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人数较多(超过50人)、提交全体农民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确有困难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以只提交主要农民成员(担任理事、理事长、执行监事、监事、经理职务的农民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可由该成员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载明成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的名册代替。

五、组织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引领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各镇街要组建相应的领导小组,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1-2名具体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各镇、街要主动与区农村合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供销社)加强联系,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区农村工作的重点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各司其职,特别是税务、银行和工商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和制定有关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流通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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