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2-06-29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2012年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和打非治违工作,促进我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北碚区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北碚区2012年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366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1〕8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以“强监管、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为工作主线,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扶优与治劣相结合。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的制度优势,持续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二、工作原则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全区各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注重宣传教育与强制取缔相结合,集中行动与分片包干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坚决取缔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无照经营,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1[]]88号)精神,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坚持区政府领导、区综治办牵头,综合治理、群众参与,按照“规范治理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引导转型一批、淘汰取缔一批”的要求,对无照经营实行拉网式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取缔一起,进一步规范我区市场经营秩序,通过查处取缔,使无照经营的状况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同时,通过分析无照经营成因,广泛引入行政指导,探索刚柔相济的监管手段,巩固以执法部门为主体、社区责任制为基础、群众广泛参与为依托的长效机制。

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

(一)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区综治办。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的制度优势,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范围,组织协调考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二)区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三)区工商分局。在综治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沟通。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旅馆、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区消防支队。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实施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经营场所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予以查处。

(六)区财政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注册评估师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按照有关要求,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经费。

(七)区卫生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区食药监分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区环保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区文广新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活动、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活动的行为。(注:网吧的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取缔。)

(十一)区国土分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区城乡建委。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区市政局。依法对批准占道从事经营性活动摊点的秩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占道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区质监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涉及工业产品、食品、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区安监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的行为。

(十六)区煤管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煤炭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区经信委。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供电、典当、拍卖、煤炭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区商委。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盐业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废旧金属回收、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区交通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港口、港口理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区人力社保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区农委。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其他对市场负有审批、登记、建设、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的,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分工协作,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积极支持配合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发现所辖区域内的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十五)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加强行业管理, 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六、工作步骤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全区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按照“权责对等”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25日至6月30日)。

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无照经营举报信箱、开辟网上举报专栏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发动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无照经营。同时,各部门应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暗访小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无照经营的情况,对调查中了解到的无照经营情况、经营地址、经营者基本情况等信息进行汇总并登记备案,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奠定的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职能部门制定详细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预案,并严格按照既定预案开展执法行动。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指导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办证办照,对屡禁不止的无证无照经营者要坚决查处取缔,在依法查处取缔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曝光。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无照经营业主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治中,需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联合执法时,按照《北碚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实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为全面反映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各部门要注意收集保存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联合或单独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实际效果和典型案例。各部门要对照职责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区综治办和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商分局)。10月8日—30日,区政府督查室与区综治办、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和镇街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要充分认识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复杂性,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确保我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确保落实。为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了北碚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区长刘永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谢智慧,区工商分局钟兴武任副组长,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工商分局,由区工商分局局长钟兴武兼任办公室主任。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全面落实。

(三)积极创新,长效管理。各职能部门和镇街要依据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完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主题词:经济  管理  无证无照△  方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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