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部分
内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就医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和谐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33号)文件精神,对《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北碚府办法〔2010〕170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文件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就医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和谐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卫生、人力社保、残联、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机构的确定,对提供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和医疗救助金的审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院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牵头研究拟定医疗保险报销优惠政策。
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残疾人的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区监察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过程及区有关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核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五)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七)其他低收入人员。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六条 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一)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二)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1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60元的资助。
第七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一)“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区民政局每年核发300元的《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二)“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额为100元。
第八条 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一)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累计在500元内(含5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500元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6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6000元。
(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8000元。
(三)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含普通病种或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自负金额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500元的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9000元 。
第九条 临时医疗救助
(一)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后,符合报销的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4000元(不含4000元)的,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总量及其当年救助总量来确定。
家庭成员因患危重疾病,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的,可再给予适当的临时医疗救助。其中,10000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10000元以上报请区政府审定。
上述医疗救助的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门诊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制,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除需提交《农村五保供养证》、《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效证件之一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⒈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⒉属城镇“三无”人员的,由所在镇、街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⒊属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残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⒋属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需提供必要的病史资料复印件、镇(街)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入户调查材料;
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提供上述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专人对复印件签注署名验讫意见。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3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镇、街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三)镇、街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再次张榜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的,登记造册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四)区民政局对镇、街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救助卡》(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卡”),并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居务或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五)城乡门诊医疗救助统一使用《医疗救助卡》,一人一卡,只能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核定的救助限额内免收医药费。门诊医疗救助采取一年申报一次的办法,救助对象每年12月份申办享受次年门诊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卡》每年由区民政局负责年度审核。
第十一条 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内提出救助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患病需住院治疗,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通知书》。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重庆市北碚区城乡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出具《重庆市北碚区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通知书》并签注不予救助的原因,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救助金的审查。救助对象住院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享受的住院医疗救助金由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标准先垫付,救助对象在报销登记簿上签字后生效,并由医疗机构公示7天。定点医疗机构在每季度末与城乡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结算后,将相关手续报区民政局审核。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应注意掌握费用总额,超过《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核定救助额度的部分,由救助对象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符合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出具的收入证明(镇、街应加盖公章)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到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对其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拟救助金额,由镇、街在每月的办公会上研究一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且符合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由镇、街直接发放临时医疗救助金。
第五章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救助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及标准参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北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北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由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必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急诊除外),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已补偿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区民政、区卫生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以协议方式进行管理。协议应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内容。救助对象应持《医疗救助卡》和身份证以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等有效证件之一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城乡门诊、住院医疗救助可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等级限制。区外不设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到区外产生的急诊住院治疗费用由对象全额垫付,出院后到所属镇、街开具《住院救助通知书》并到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和办理城乡医疗救助。
第七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多方筹集。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区留存的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区残疾人联合会安排的残疾人保障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
(七)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只能用于医疗救助,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列支任何其他费用,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区财政局在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镇、街提供需资助人员真实、准确名册,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复核,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直接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入城乡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城乡合作医疗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季汇总报区民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三)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季汇总报区民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四)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按“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原则,拟定资金用款计划,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季下拨各镇、街。各镇、街对符合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直接审批发放,并按季登记造册,报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各镇、街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八章 慈善医疗援助
第二十三条 慈善医疗援助是城乡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区慈善会每年要从慈善募捐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和享受住院或临时医疗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较高,需继续治疗的,可向区慈善会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对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申报资格。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北碚府发〔2007〕59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救助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