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1 总则 -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1 -
1.3 适用范围 - 3 -
1.4 应急预案体系 - 3 -
1.5 工作原则 - 3 -
1.6灾害分级 - 4 -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 4 -
2.1 组织体系 - 4 -
2.2 指挥机构 - 5 -
2.3 镇街(园城管委会)职责 - 8 -
2.4 应急联动机制 - 8 -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 10 -
3.1 预防 - 10 -
3.2预警 - 12 -
3.3 信息报告 - 16 -
4 应急响应 - 19 -
4.1 响应分级 - 19 -
4.2 应急响应 - 19 -
4.3 应急响应措施 - 20 -
4.4 应急结束 - 25 -
5 后期处置 - 25 -
5.1 善后处置 - 25 -
5.2 社会救助 - 25 -
5.3 保险理赔 - 26 -
5.4 调查评估 - 26 -
5.5 新闻报道 - 26 -
5.6 总结评估 - 26 -
6 保障措施 - 27 -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 27 -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 27 -
6.3 应急救援装备 - 28 -
6.4 资金和物资保障 - 28 -
6.5 制度保障 - 28 -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 29 -
6.7 技术保障 - 29 -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 29 -
7.1宣传 - 29 -
7.2 培训 - 30 -
7.3演练 - 30 -
7.4 监督检查 - 30 -
8.附则 - 31 -
8.1 预案管理 - 31 -
8.2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 33 -
8.3 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 34 -
8.4 地质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 42 -
8.5 名词解释 - 42 -
9 附录 - 43 -
9.1 北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框图 - 45 -
9.2 北碚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 46 -
9.3 北碚区地质灾害防治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框架图 - 47 -
9.4 北碚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表 - 48 -
9.5 北碚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 50 -
9.6 北碚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通讯录 - 51 -
9.7 区地指成员单位责任人和联络员通讯录 - 52 -
9.8 外部应急救援通讯录 - 57 -
9.9 镇街地质灾害应急联系通讯录 - 59 -
9.10 北碚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 62 -
9.11 北碚区地质灾害类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 - 63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公布,国家主席令〔2019〕第29号修订);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
(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77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9号);
(9)《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10)《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渝办发〔2008〕273号);
(11)《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
(12)《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9〕85号);
(13)《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渝减委〔2020〕11号);
(14)《重庆市北碚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5)《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北碚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成立重庆市北碚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北碚安委办发〔2020〕39号);
(16)《重庆市北碚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减灾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专项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北碚减灾委发〔2019〕1号);
(17)其他相关资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北碚区行政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北碚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与《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重庆市北碚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也是北碚区各镇街(园城管委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北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见附录9.1。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2)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群测群防,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自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4)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5)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首先作出应急响应。灾情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险情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
(6)实行替补负责制。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如果指挥长不在,则由经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替补负责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1.6灾害分级
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其中,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级,地质灾害险情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见附则8.2)。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北碚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并成立重庆市北碚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以及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北碚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9.2。
2.2 指挥机构
2.2.1 区地指
区地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区地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区地指职责见附录8.3.1)。
必要时,由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2.2.2区地指办
区地指下设办公室(重庆市北碚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地指办职责见附录8.3.2)。
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区减灾委办公室,以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2.3 区地指成员单位
区地指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国网北碚供电公司、北碚区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电信北碚分公司、移动北碚分公司、联通北碚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区地指成员职责见附录8.3.3)。
2.2.4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地指视情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代表区地指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响应级别,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见附则8.3.4。
2.2.5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工作组、抢救救援组、治安防范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9个现场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地指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配合。
(2)技术工作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和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配合。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武装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救援及保障队伍、镇街(园城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
(4)治安防范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镇街(园城管委会)配合。
(5)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镇街(园城管委会)配合。
(6)新闻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委等部门配合。
(7)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配合。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通信管理部门、区城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国网北碚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9)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
合。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见附则8.3.5。
2.3镇街(园城管委会)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居委会、村委会、重要区域、重点企业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
(2)当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撤离、转移、安置、救护受灾群众等先期处置;在区地指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并负责灾后善后和维稳等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交流制度
区地指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互访和座谈交流,定期通报和交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互通有无,取长补短。
(2)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合作
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园城管委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管理合作,推动区域间应急管理合作不断向全领域、深层次发展。
(3)建立日常联络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园城管委会)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相关事务,加强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1)日常协同
全区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协调机构及专题工作会邀请区武装部相关内设机构兼职或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建立信息通报、联席会议、会商研判、资源共享、监测预警、兵力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物资装备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等相关制度。在遵循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做好军地应急指挥平台对接,建立电话、传真、专网、视频会议等联络方式,做好单兵、移动通信设备及音视频系统、图像接入,确保互联互通,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军地联考联评、联合演练及合成训练、应急救援力量整编联训、军地抢险预案编制及定期修订、防灾减灾救灾系列宣传活动。
2)应急联动
区武装部明确专人联络协调现场救援武警部队。协调、调度有关部队的雷达、声纳、侦察勘测、搜寻定位等专业抢险救援设备和工兵、防险救生、气象水文等专业力量以及爆破、工兵、危化、防化、工民建、桥梁、油料、医疗等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加强部队行动协调指导,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赋予的转移疏散群众、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和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水上搜救、抗洪抢险、地灾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等抢险救援任务。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隐患排查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园城管委会)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3.1.2 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以及可能威胁航运安全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结合土地整理、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3.1.3 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实施。同时,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4 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区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加强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并逐步推进实施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3.1.5 监测预警措施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单点防灾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级技术管理员“四重”网格人员和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1.6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区地指各成员单位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规划自然资源牵头、地勘支撑、部门协作、基层组织、全民参与”的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镇街(园城管委会)。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达到预警等级的预警信息和警示提醒类预警工作信息。
3.2.1预报种类及级别
(1)地质灾害预报种类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气象局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与区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风险区和风险等级。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是,发现地质灾害情况特别危急时,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
(2)预警等级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达到预警等级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分级标准见附录8.3。
3.2.2 预警发布
(1)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通过市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予以发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传递该预警信息到相关部门或单位。Ⅲ级由区地指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Ⅳ级由区地指直接发布。预警信息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统一发布。
(2)预警信息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等相关内容,由有关部门(单位)自行或联合会商研判,按程序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3)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Ⅲ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区地指,按规定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4)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Ⅲ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5)除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建立面向基层的预警信息传递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受传递工作。
(6)当预警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当预警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
3.2.3 预警方式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洪旱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区电视台、北碚报社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1)当预警预报等级较低或在非汛期未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而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2)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Ⅳ级(蓝色)时,通知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3)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Ⅲ级(黄色)时,通知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
(4)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Ⅱ级(橙色)时,通知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5)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Ⅰ级(红色)时,通知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加强排查巡查,加大监测频率,高度关注致灾体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由区政府向驻碚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2.5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分析研判地质灾害已经开始缓解并将继续减轻时,经请示区地指同意,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降低等级直至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逐步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接收与通报
设立信息接收部门及电话,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23-68863763,传真:023-68867237,政务值班手机:13594617721)。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电话023-68217275。110紧急报警、119火灾报警、120急救报警等公共报警资源收集到的灾情、险情信息需立即通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监测人员或知情人发现险情立即向区政府或者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镇街(园城管委会)。
3.3.2 信息处置
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接到报告,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灾(险)情后,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应急总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指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值班室接到灾(险)情报告后迅速核实灾(险)情,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及时向区地指报告灾(险)情,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情况危急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
3.3.3 信息上报
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灾(险)情情况:
(1)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上报至区政府、区地指办(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上报至市政府、市地指办(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照前款规定上报地质灾害灾(险)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中型地质灾害区地指办(区应急管理局)在灾(险)情发生1小时内向市地指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险)情;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区地指办(区应急管理局)在灾(险)情发生30分钟内口头、60分钟内书面向市地指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险)情,并根据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3.3.4 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及受灾对象情况;
(2)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初步判断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原因;
(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3.3.5 信息续报
区地指办(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市地指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地质灾害灾(险)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专报)信息、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规模和危害对象,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地质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1)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后,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技术指导。当灾情(险情)进一步扩大,镇街(园城管委会)救援能力不足以应对时,应及时报请区地指及相关区级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2)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后,由北碚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地指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区地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接到出警指令后其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率领处置力量赶赴灾害现场开展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迅速赶赴灾区现场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视情可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镇街(园城管委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并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相应职责、工作任务分工,立即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当灾情(险情)进一步扩大,超出区地指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地指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3)发生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或者跨北碚区的地质灾害启动本预案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行动,在市指挥机构领导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1)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和基层群众组织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信息的同时,按照分级应对原则,结合灾情(险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灾情(险情)进一步扩大,救援能力不足以应对时,应及时报请区地指及相关区级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2)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区地指及其成员单位、当地镇街(园城管委会)负责人应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灾险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灾害等级和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指挥部的,受灾镇街(园城管委会)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受灾镇街(园城管委会)按先期处置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在第一时间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灾害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地质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地质灾害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3)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灾害等级和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区政府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按先期处置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在第一时间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4.3.2 应急处置
(1)Ⅳ级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地质灾害灾情由镇街(园城管委会)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区地指负责指导协调,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1)镇街(园城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开展现场搜救,并迅速上报区政府或区地指,同时抄报区级有关部门。
2)区政府或区地指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区地指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在灾情发生1小时内将情况向市地指(市应急管理局)上报。
3)区地指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镇街(园城管委会)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区地指报告。
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镇街(园城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情况,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安排专人巡查排查,并迅速上报区政府或区地指,同时抄报区级有关部门。
2)区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区地指成员单位,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3)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片区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4)区地指根据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
5)区地指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人员科学开展抢险,避免加剧地质灾害和人员伤亡。
6)区地指应在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险情处置情况。
7)市地指视现场发展情况组织市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地勘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地质灾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
(2)Ⅲ级响应主要措施
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灾情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险情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通知本地地质灾害驻守专业技术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区地指。
3)必要时,指挥长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4)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5)市地指组织市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地勘、消防救援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必要时协调驻碚部队或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支援。
(3)Ⅱ级及以上响应主要措施
Ⅱ级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市地指负责统筹应急处置,灾情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险情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区地指按先期处置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4.4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处置工作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灾情(险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区政府接受捐赠部门和指定的慈善机构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区地指办召集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事发地镇街(园城管委会)等负责人,制定灾区的援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5.3 保险理赔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作好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尽快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原因及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区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
5.5新闻报道
小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引导舆论导向。地质灾害发生和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后,报区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同意,由区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
5.6 总结评估
现场应急指挥部完成灾情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当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作出总结评估报告。
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及时完善、改进应急救援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地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附件9.7、9.8);及时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确保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通信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见附录9.10、9.11)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类应急专家库建设,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3 应急救援装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区地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购买配备地质灾害应急装备,或建立地质灾害救援和抢险装备数据库,并建立突发情况下抢险救援所需各类装备、设备的保障及紧急调用机制。各镇街(园城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6.4 资金和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委及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5 制度保障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城市建成区可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并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7 技术保障
区应急总指办和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种类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建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抢险救援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地质灾害类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指导。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区级各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依托“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镇街(园城管委会)每年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抗灾救灾的能力。
7.3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至少每两年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各隐患点开展一次简易应急演练,做到全覆盖。各镇街(园城管委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演练结束后,由应急演练组织单位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4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有关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预案评估和修订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本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在每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本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 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本应急预案修订若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时,修订工作参照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等程序开展工作。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8.1.2 预案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修编了《北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北碚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1.3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碚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同时废止。区应急管理局同时负责本预案的维护管理和组织实施。
8.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修编并负责解释。
8.1.5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2)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8.2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1)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小型:因灾死亡不满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2)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3)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4)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1)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不满100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2)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人以上不满500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3)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4)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8.3 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8.3.1 区地指主要职责
区地指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震、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指导和检查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负责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小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向区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7)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园城管委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8.3.2 区地指办主要职责
(1)督促、指导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和区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统筹协调全区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地震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区地震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地震和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5)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6)负责区地指的应急指令下达和调度派遣。
(7)完成区地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3.3 区地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较大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发布较大地质灾害和抢险处置救援工作进展信息,收集、研判与引导社会和网络舆情。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区教委:负责校园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师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区科技局: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科技研发力度。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将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管理范畴,核实企业受灾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园城管委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排查、监测和处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受损房屋进行排查和安全鉴定,负责指导住房及其他建筑物恢复重建。
区城管局:负责所属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嘉陵江沿线航道和控制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在建)、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后期维护、监管,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商贸企业经营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及进出景区的交通要道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作好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地指办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启动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各镇街(园城管委会)、相关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救灾资金。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所属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全区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国网北碚供电公司: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三大队十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电信北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
移动北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
联通北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地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8.3.4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了解灾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区地指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街(园城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区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行动;
(4)协调区级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和周边镇街(园城管委会)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区级部门支持协助灾区镇街(园城管委会)处置较大次生衍生灾害;
(7)完成区地指部署的其他任务。
8.3.5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工作组: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治安防范组: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卫生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新闻宣传组:组织地持灾害防治救援各项新闻报道;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社会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7)调查评估组: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发生原因、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8)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9)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和治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区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咨询组,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8.4地质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地质灾害气 象风险预警 |
风险描述 |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
Ⅰ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
地质灾害Ⅰ级预警(红色) |
Ⅱ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
地质灾害Ⅱ级预警(橙色) |
Ⅲ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
地质灾害Ⅲ级预警(黄色) |
Ⅳ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
地质灾害Ⅳ级预警(蓝色) |
(2)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预警分级 |
风险描述 |
红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 |
橙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 |
黄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 |
蓝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 |
8.5 名词解释
(1)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地指应对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
(2)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地环站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放预警人员。
(3)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指岩体或者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9 附录(略)
9.1 北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框图
9.2 北碚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3 北碚区地质灾害防治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框架图
9.4 北碚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表
9.5 北碚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9.6 北碚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通讯录
9.7 区地指成员单位责任人和联络员通讯录
9.8 外部应急救援通讯录
9.9 镇街地质灾害应急联系通讯录
9.10 北碚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9.11 北碚区地质灾害类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