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北碚府发〔2011〕51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已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管理局是全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全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征收与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征收环境。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纳入的,应及时报区政府批准。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报区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局、区工商分局、北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镇街和各职能部门应配合调查、核查工作。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房屋管理局、区城乡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镇街、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应当由北碚公证处监督实施。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听证公告应在听证会召开前5日张贴。公告应包括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事项。项目所在镇街、区政府法制机构、北碚公证处等单位以及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应当参加。

根据听证会情况如需要修改方案,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征收我区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均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停产停业损失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补偿。

第二十四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相当。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补价差。应安置建筑面积包括原房面积,或原房面积按规定享受保障性补偿后的面积,不包括原房的违法建筑,或未登记,也未认定和处理的建筑。因设计原因,用于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确有超面积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超应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按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70%,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缴款,超15平方米以上的,按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缴款;用于安置非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缴款。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经房屋征收部统筹考虑后,才能进行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价值的差价。其搬迁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费用按非住宅的规定补偿,不享受住宅的相关补偿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房屋,公摊系数超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第二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政府直管公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征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符合保障性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向项目所在镇街提交申请,镇街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对初审符合保障性补偿条件的对象,应在项目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作为保障性补偿安置的依据。对提交申请,但不符合保障性补偿条件,以及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属保障性补偿的对象,镇街应书面告知。镇街应当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不符合保障性补偿的书面告知材料,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经过合法登记的建筑,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其总用地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项目评估机构按土地原用途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建筑容积率高于1的,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契税和规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超应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大修基金由房屋征收部门缴纳,超应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大修基金由被征收人缴纳。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六条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信访办、被征收房屋所在镇街、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申请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明的注销登记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调换房屋产权手续的办理,区国土分局、北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部门应简化程序、及时办理,以保证被征收人及时领取房屋权证。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3日内将征收公告和征收范围送发至镇街、市政、水、电、气、闭路、通信等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收到征收公告后,负责征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接收和管理。

第四十条 公益性征收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保证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落实到位。

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应在区政府确定征收项目后落实,征收补偿资金按相关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使用、专人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项目全部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它部门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按照《征收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项目,按原评估、补偿、安置、裁决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户均指产权户或政府直管公房承租户,房屋的性质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碚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北碚府发〔2008〕38号)、《重庆市北碚区26个危旧房集中改造片区住宅拆迁安置相关费额标准指导意见》(北碚府办发〔2008〕93号)两份文件同时废止。我区之前出台的其它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附件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序号

费额名称

费   额   标   准

1

搬迁费

住宅

1000元/户·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2

提前签约奖励费

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3

货币补偿补助费

住宅

30000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4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

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进行过渡安置未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给予住宅临时安置费:800元/户·月。

6

特别奖励费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除给予提前签约奖励费用外,另给予特别奖励费: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住宅按三个时间段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非住宅按两个时间段分别给予100元/㎡、50元/㎡;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特别奖励费。


北碚府发〔2011〕106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暂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对《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如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相当。

应安置建筑面积包括原房面积,或原房面积按规定享受保障性补偿后的面积,不包括原房的违法建筑,或未登记,也未认定和处理的建筑。因设计原因,用于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确有超面积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超应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按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70%,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缴款,超15平方米以上的,按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缴款;用于安置非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缴款。

二、将二十六条修改如下: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价值的差价。其搬迁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费用按非住宅的规定补偿,不享受住宅的相关补偿规定。

三、将三十二条修改如下: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超应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房屋征收部门缴纳,超应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缴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