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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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碚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碚府发〔201853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8109

 

 

 

 

 

 

 

北碚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书记陈敏尔对北碚区提出的三个率先一个努力指示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多跑一次,结合北碚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需对申请材料中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二、市场主体可以将下列建筑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

(二)住宅类建筑;

(三)酒店式公寓。

三、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免于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

(二)计算机数据处理;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

(四)网络技术;

(五)文化创意;

(六)动漫游戏开发;

(七)翻译服务;

(八)管理咨询;

(九)设计策划;

(十)创业投资;

(十一)家政服务;

(十二)文学创作。

四、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的需要适时更新和调整。当前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其经营场所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一)工业生产及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二)废旧物资回收及废旧治理;

(三)歌舞厅、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

(四)洗染等造成环境污染的服务业;

(五)纺织业,印刷业;

(六)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七)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

(八)网吧;

(九)宠物服务;

(十)医院、疗养院;

(十一)餐饮服务业。

五、鼓励利用合法合规的农村闲置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对利用独立宅基地上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不受本意见(暂行)第四条经营项目的限制,但经营项目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产业规划要求和有关管制规定。

六、住宅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营业执照住所中应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七、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教育用房、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办公用房等资源,改造和建设成为各类众创空间、文创公园等。市场主体可以利用众创空间、文创公园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八、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九、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十、对入驻政府认定或指定的微企创业园(基地)、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聚集区域的市场主体,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以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只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对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十一、市场主体租赁房屋出租方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的,提交该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无需提交产权证。

十二、工商注册登记不作为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凭证,也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十三、各有关部门和街镇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

 

附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附件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申报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

重庆市北碚区

(所属街道//镇:)

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方式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园区、众创空间、专业市场及指定的经营场所的辖区街镇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以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对以上填报内容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并承担虚假申报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填报未核定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名称”栏应填写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的,其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出资人,由全体出资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设立人,由全体设立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其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所隶属企业,由所隶属企业盖章。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所隶属企业,由所隶属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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