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260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3-06-29

银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区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建议》(第260号)收悉。经与区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五届〕第74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都对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我区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有关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我委每年对有关镇街、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小区公共收益管理问题作为业主关注热点,系培训工作重点。二是开展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和全面落实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有关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相关镇街全面开展了物业小区信息公示情况检查,明确要求各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和与其相关的协议每半年公示不少于一次。区住房城乡建委已将该项工作与物业小区安全检查相结合,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三是做好公共收益转入物业专项资金账户有关工作。因首次转入时需镇街对公共收益情况进行检查并公示结果,实际转入的小区较少。四是区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并印发了《2023年度北碚区物业服务考评办法》(北碚建发〔2023〕146号),将公共收益管理作为各镇街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并纳入全年物业小区及企业考核事项。五是个别业主委员会仍然存在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将公共收益以现金或实物方式直接分配给小区业主,因业主对该类分配方案基本无异议,未明显涉及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职能部门和镇街、社区党组织缺乏监管措施。

二、政策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已将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的权属、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市住房城乡建委于近期转来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对有关公共收益管理事项给予了进一步指导,有利于各部门、各镇街在实际工作操作运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八十五条:“1.公共收益的主要用途  公共收益用途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共收益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分为三种情形:(1)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时,公共收益应当首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是按照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用途的,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津贴、公共部分维修、业主分配等。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用途的,应当实行预算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编制公共收益年度预算方案,经业主大会决定年度预算方案后,按预算方案执行。预算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支出项目明细、使用审核、公示及决算办法。本物业管理区域无业主委员会的,可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同时本条要求严格预算管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用途不得支出。超过业主大会同意的预算,超过金额和范围部分不得支出。

2.公共收益的管理

对于公共收益的管理,本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便于业主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联合公示,也可以分别公示。公示时间应为每半年度结束后的次月。

3.公共收益异议处理

关于异议处理,本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二是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三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经查明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确有挪用、侵占、擅自处分公共收益的情况,应由相应的过错人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实施,费用可以从物业公共收益中列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过程中,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比例不得超过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区住房城乡建委将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和行政服务,一是继续加强政策宣传,会同并指导有关镇街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小区公共收益。二是在权责明晰的情况下,会同有关镇街依法优化小区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账户相关流程,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按规定将公共收益转入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账户。三是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9〕24号),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侵占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同时真诚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此复函已经我委杨华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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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1日

(联系人:陈宇,联系电话:6821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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