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区人大十九届五次会议第2024018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4-07-03

王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管理方式分类盘活国有资产稳住市场主体的建议》(第20240188号)收悉。经与区国资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培育成熟商业体,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招租竞价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开展国有资产招租方式的调研

区财政局会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咨询了渝中区、巴南区、沙坪坝区等周边区县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情况,并前往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调研交流,了解区县在公开招租竞价报价中原承租人优先权情况。

二、坚持国有资产招租前评估

严格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北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国有资产租赁实施细则(试行)》(北碚财201618号)文件精神,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价格评审机构,对符合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进行租金评估,并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招租时原则上不低于招租底价;各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招租底价由业主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估价函或询价函等方式确定。

三、完善国有资产招租竞价方式

根据调研情况及征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意见,按照《民法典》第734条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招租过程中,对原租赁合同已届满的有继续承租意愿的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即竞价项目存在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价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价人与其他竞价人同时按流程参与竞标报价;若原承租人未参与竞价,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若竞价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价人与其他竞价人的最高报价相同时,则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价人中价;若竞价时最高报价出现在其他竞价人中,此时如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价人认同并愿意以该最高报价租赁的,则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价人中价;反之则最高报价的竞价人中价。

各区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原承租方在公开招租时参与竞租,因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经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此复函已经吴镜熙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联系人:郑仁刚,联系电话:6828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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