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区人大十九届五次会议第 20240068号 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4-05-24

杨长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建议》(第20240068号)收悉。经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参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规定,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但目前附属设施标准市级层面暂无相关依据可做参考。若我区单独设置对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面积标准的相关规定,需出台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且文件中对附属设施面积标准的规定需要有上位法规定作为参照,否则无法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为尽早明确宅基地附属设施标准及面积标准,进一步强化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目前市农业农村委正在采取实地调研与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收集修订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合理建议,掌握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经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商,现《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标准已有初步意见:区县(自治县)宅基地住房建筑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三十平方米;建筑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二十平方米,其中附属用房不超过一层,面积不超过附属设施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目前,该条例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待下一步正式出台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并出台配套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

下一步,在宅基地及附属设施面积标准出台后,我委将及时组织各涉农镇街开展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新标准、新要求,确保工作不乱、平稳开展。

此复函已经张建军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5月20日

(联系人:杜晓睿,联系电话:6821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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