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07月24日
重庆市北碚区重特大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3
2 组织体系7
3 预防和预警10
4 应急响应15
5 后期处置19
6 保障措施22
7 宣传、培训和演习23
8 附则24
9 附件2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和处置能力。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环境和生态保护实际,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分类管理、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分级负责、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处置的原则。
1.4事故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 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设立北碚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分别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区农委、区林业局、区海事处、区质监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应急保障机构、事故救援队伍、驻碚部队负责人及专家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2.2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汇集、研判、上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并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区安监局: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业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收集、上报信息。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环保局: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平台;按区政府授权发布重大预警信息,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做好处置过程中污染态势的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必要的人员隔离和疏散;负责车辆运输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散及交通事故引起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饮用水监测预警工作。
区农委:负责渔业水体及转基因生物造成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区林业局: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进行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海事处:负责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落水及海损事故引起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区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救援力量消除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区市政委:负责自管的市政设施引发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处置和调查工作;会同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运输可能引发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做好紧急情况下商品、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经费保障。
区水利局: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的出厂水、末梢水的监测。
区气象局:及时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
区民政局: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工作;根据事故受影响程度,协助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监察局:依法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督促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调动抢险救援应急资源,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牵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污染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专家及职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1.2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掌握全市污染源、风险源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污染事故安全隐患。
3.1.3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会商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监督;
(2)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3)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事故报告
3.2.1报警
充分利用110、119、122、120、12369系统及其他应急部门的通信系统,实现联动报警。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报警义务。
报警内容主要包括:(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2)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3)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报警准确,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3.2.2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环保局报告,当地政府和区环保局及时进行核实。情况特别严重的,应立即
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区政府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故1小时内向市政府初报情况。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在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在现场处置期间,指挥部应当每天不少于1次向市政府续报应急处置信息。事故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最终处置结果。
3.3预警
3.3.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到事故或即将发生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类处理:
(1)通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或事故升级。一般和较大事故,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前期处置,并及时向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办报告。
(2)经初步判断属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立即向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同时上报市环保局。
3.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事故伤亡情况及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共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一般)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较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重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特别重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环保局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7)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一般、较大级事故由区政府负责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重大级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特别重大事故由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待国务院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国务院工作组。
4.2基本处置程序
4.2.1按照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处置。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区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人饮安全,全力控制污染源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2.2 扩大应急
由区政府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现场处置
(1)发生一般、较大级事故,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发生重大级事故,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3)发生特别重大级事故,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作组到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由国务院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
4.2.2现场指挥部构成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事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委、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街)负责人、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现场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组人员构成和工作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及事故发生地的镇(街)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协调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传达和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确保通信畅通,负责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新闻发布,收集上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事故调查资料并随时上报。
(2)应急监测组
人员构成:由区环保局牵头,区环境监测站、相关行业和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现场抢救组
人员构成: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别确定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有关应急力量、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研究现场处置情况,提出事故或险情处置建议和抢险救援技术方案,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及所需器材、物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及时将现场事故调查物证提交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4)事故调查组
人员构成: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别确定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负责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调查,及时将现场事故调查物证提交领导小组。
(5)安全保卫组
人员构成: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部队、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及派出所、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道路警戒、控制和保护,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现场秩序。
(6)善后工作组
人员构成:事故发生地的镇(街)人民政府牵头,区卫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会、有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救治、处置和安抚,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后勤保障组
人员构成:事故发生地的镇(街)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人员的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工具、器材。
4.3新闻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必要时,启动《重庆市北碚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4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应急委批准,由由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必要时可发布公告),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救援行动和恢复重建等后续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处置结束后,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并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5.1.2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补偿。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人员给予奖励和抚恤,并做好评先、评优(烈)、晋级(职)等工作。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
5.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救助体系,区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各项社会救助活动,并加强对社会、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5.3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和企业要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开展事故损失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一般、较大事故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5.4.2重大事故由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全面负责调查。
5.4.3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全面负责调查工作,报国务院批复结案。
5.4.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
(3)确定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5)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5.4.5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和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主要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信畅通。
6.2应急装备及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明确工作职责。并在现有应急处置、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快速机动应急处置及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必要的防护服、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环境污染事件能有序应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环境保护应急设施,做好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3资金保障
区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安排专项应急管理资金,进一步完善应急装备及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管理和处置需要。
6.4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对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隐患信息不按规定上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救援工作的。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环境安全宣传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报警电话,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媒体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培训,熟悉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3演练
区环保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实战演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实时组织开展演习。
7.4预案更新
每次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应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并予以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 附则
8.1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8.2公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2月30日印发的《重庆市北碚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一、北碚区环境应急网络通讯录(区级相关部门)
二、北碚区环境应急网络通讯录(镇、街)
三、区环境污染隐患重点单位名单
四、环境安全咨询专家名录
五、北碚区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流程图
附件一:
北碚区环境应急网络通讯录
(区级相关部门)
序 号 |
单 位 |
值班电话 |
24小时 值班电话 |
传 真 |
备注 |
1 |
区委办公室 |
68864387 |
|
68867133 |
|
2 |
区政府办公室 |
68863333 |
68863333 |
68288479 |
|
3 |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 |
68316110 |
|
68316113 |
|
4 |
区武装部 |
89234200 |
|
68863705 |
|
5 |
区财政局 |
68862483 |
15922744429 |
68862483 |
|
6 |
区气象局 |
68272155 |
13594617741 |
68272155 |
|
7 |
区农委 |
68863568 |
13594617737 |
68863106 |
|
8 |
区水利局 |
68299994(非汛期) |
13594617710 |
68212656 |
|
(区防汛抗旱办) |
68863337 (汛期) |
|
68206967 |
| |
9 |
区国土分局 |
68217275 |
13638317745 |
68217275 |
|
(区地灾办) |
68217275 |
|
68217275 |
| |
10 |
区林业局 |
68862594 |
|
68862594 |
|
(区森林防火办) |
68862594 |
|
68862594 |
| |
11 |
区审计局 |
68318722 |
13594617761 |
68318722 |
|
12 |
区党风政风监督室 |
68317835 |
15696166185 |
|
|
13 |
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
68316084 |
|
68316087 |
|
14 |
区公安消防支队 |
68316173 |
18223385420 |
68316173 |
|
15 |
区交通局 |
68862112 |
|
68863705 |
|
16 |
区卫计委 |
68356310 |
13594617774 |
68356319 |
|
17 |
区供电局 |
68289307 |
|
68361244 |
|
18 |
区电信分公司 |
68863679 |
18908339618 |
68862449 |
|
19 |
区燃气公司 |
68862823 |
|
68206818 |
|
20 |
区文广新局 |
89865805 |
13594617790 |
89865813 |
|
21 |
区安监局 |
68863763 |
13594617721 |
68867237 |
|
22 |
区食药监局 |
68864817 |
|
68864817 |
|
23 |
区建委 |
68864288 |
13594617800 |
68861684 |
|
24 |
区商务局 |
68862266 |
13594617757 |
68863547 |
|
25 |
区发改委 |
68862490 |
13594617712 |
68281622 |
|
26 |
区经信委 |
68863334 |
13594617752 |
68863334 |
|
27 |
区市政委 |
68288480 |
|
68863739 |
|
28 |
区教委 |
6831821168317857 |
13594617792 |
68317118 |
|
29 |
区环保局 |
68863264 |
13594617783 |
68210305 |
|
30 |
区民政局 |
68861480 |
13983201006 |
68861386 |
|
31 |
(区救灾办) |
68281803 |
17783068903 |
68281803 |
|
32 |
北碚水厂 |
68869527 |
13594617735 |
68862215 |
|
附件二:
北碚区环境应急网络通讯录
(镇、街)
序 号 |
单 位 |
值班电话 |
24小时 值班电话 |
传 真 |
备注 |
1 |
天生街道 |
68863720 |
|
68355026 |
|
2 |
朝阳街道 |
68206533 |
13594617708 |
68206533 |
|
3 |
北温泉街道 |
68357522 |
13594617717 |
68357522 |
|
4 |
龙凤桥街道 |
68263151 |
13594617718 |
68262188 |
|
5 |
东阳街道 |
68272173 |
13594617814 |
68272173 |
|
6 |
歇马镇 |
68242257 |
13594617724 |
68242754 |
|
7 |
天府镇 |
68306199 |
|
68308126 |
|
8 |
蔡家岗镇 |
68277008 |
13594617722 |
68323022 |
|
9 |
澄江镇 |
68226846 |
13594617780 |
68226846 |
|
10 |
童家溪镇 |
68278331 |
|
68326690 |
|
11 |
施家梁镇 |
68268150 |
13594617706 |
68269623 |
|
12 |
水土镇 |
68230219 |
|
68237915 |
|
13 |
静观镇 |
68233355 |
13594617782 |
68238748 |
|
14 |
复兴镇 |
68238083 |
13883608958 |
68313148 |
|
15 |
柳荫镇 |
68236065 |
13594617702 |
68236455 |
|
16 |
三圣镇 |
61306525 |
13594617739 |
61306525 |
|
17 |
金刀峡镇 |
68234990 |
13594617733 |
68235174 |
|
附件三:
区环境污染隐患重点单位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重庆博艺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
刘忠义 |
厂 长 |
13350369165 |
|
2 |
重庆吉元化学有限公司 |
李德春 |
总经理 |
13002366416 |
|
3 |
重庆茂业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
梁 莺 |
厂 长 |
13509417436 |
|
4 |
重庆大方合成有限公司 |
梁 帆 |
董事长 |
61307510 |
|
5 |
重庆大卓化工厂 |
周建军 |
厂 长 |
13709418505 |
|
6 |
重庆北晨化工有限公司 |
辛国华 |
董事长 |
13983209822 |
|
7 |
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
石仕模 |
董事长 |
13709418069 |
|
8 |
重庆华伟联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田正福 |
副总经理 |
13609419115 |
|
9 |
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方中平 |
董事长 |
68328140 |
|
10 |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
黎伟 |
副总经理 |
1380830236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
环境安全咨询专家名录
姓 名 |
所在单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龚 宇 |
市环境监察总队应急处 |
处 长 |
89188805(办) 13983751291 |
|
谢德体 |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
院长 |
13908394691 |
|
王定勇 |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
教 授 |
68251893(宅) 13983206870 |
|
陈玉成 |
西南大学 |
教 授 |
15902360716 |
|
程祥春 |
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13608325049 |
|
林 勇 |
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13308398958 |
|
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