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碚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西大附中、附小,重师大初教院附小,区内各中职校、民(企事业)办幼儿园:
现将《北碚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修订并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修订稿纸质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区教委安保科备案。
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8月27日
北碚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教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区教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分组及主要职责
2.4区教委各科室主要职责
2.5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信息发布
4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4.2 重大事件(II级)应急响应
4.3 较大事件(III级)应急响应
4.4 一般事件(IV级)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2 事故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 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4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6 善后与恢复
6.1排查事件,恢复工作
6.2追究责任,实施奖惩
6.3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人员保障
7.5 培训演练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订《北碚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3.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1.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园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1.3.4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气象、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1.3.5 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快速反应、责任追究”五大原则。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一般事件(IV级)。
1.5.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1.5.1.1 特别重大事件(I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1.5.1.2 重大事件(II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1.5.1.3 较大事件(III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III级对待的事件。
1.5.1.4 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1.5.2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等级确认与划分
1.5.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1.5.2.2 重大事件(Ⅱ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1.5.2.3 较大事件(III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5.2.4 一般事件(IV级):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5.3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1.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高考、中考前5天内发生一次中毒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丙类病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高考、中考前5天内发生,发病人数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镇、街道(村)以外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高考、中考前10天内发生,一次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区行政区域内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高考、中考前15天内发生的、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区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学校实验室有毒药(物)品泄露,造成急性中毒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列(死亡人数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一次集体食物中毒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实验室有毒药(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置。
学校所在地发生可能对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相应工作。
1.5.4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Ⅰ级—III级。
1.5.4.1 Ⅰ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1.5.4.2 Ⅱ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1.5.4.3 III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教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区教委主任
副组长:分管和负责相关工作的副主任
成 员:由组干科、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安保科、基教科、综合教育科、财基科、人事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教育系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教育系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程中,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过教育部门处置能力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请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部署和总结年度教育系统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安全保卫科,区教委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安全保卫科履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学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学校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
2.3区教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分组及主要职责
(1)现场处置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组织抢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人员。根据事件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入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具体实施工作由安保科和事件相关科室牵头,其他科室协助。责任人:安保科和事件相关科室负责人。
(2)医疗救护组职责
负责协调、协助卫生部门、区食药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抢救伤员,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具体实施工作由区教委综合教育科负责。责任人:区教委综合教育科负责人
(3)后勤保障组职责
根据事故类别,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种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安排好应急人员的膳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区教委办公室牵头,财务基建科协助。责任人:区教委办公室负责人。
(4)善后处置组职责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的确认,督促、指导事件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亲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接待和安排解释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善后处置的动态。
具体实施工作由安保科和事件相关科室牵头,其他科室协助。责任人:安保科和事件相关科室负责人。
(5)信息报送组职责
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并随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予以报告。具体工作由区教委安全保卫科牵头,办公室协助。责任人:区教委安全保卫科负责人。
2.4区教委各科室主要职责
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责任追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种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安排好应急人员的膳食,提供后勤保障,确保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保卫科:牵头处置全区教育系统内发生的消防、交通、水域、意外伤害等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各类紧急情况处置,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向各上级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1小时以内上报),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础教育科:负责协调处置学校因招生等问题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置学校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化学危险品管理使用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教育科:负责协调处置学校体育、艺术活动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学校发生的传染性疾病、食品卫生安全类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置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办学(培训)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基建科:负责协调处置学校基本建设等问题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置校舍倒塌等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负责协调处置地质灾害严重危害校舍安全的事故;负责协调处置因学校收费管理、债务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区教委机关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科:牵头处置涉及人事工作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
2.5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比照区教委应急处置机构和职责,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学校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3.1.1 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各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即刻电话口头上报区教委办公室,1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教委办公室(较大及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半小时以内书面上报区教委办公室)。各镇街学校要根据事件情况,在上报区教委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若属保密性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派专人予以报告)。区教委办公室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即刻向有关分管领导进行汇报(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即刻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接到学校书面报告后,会同安保科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教委,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
(2)准确:各学校对突发事件的报送必须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隐瞒、缓报、谎报。对延时不报、漏报、瞒报、谎报者,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报告的内容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的简要情况、伤死亡人数、应急措施等。
(3)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学校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后,在向区教委报告的同时,应向当地公安等机关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在区教委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狠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2.2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2.3 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对外报告和公布,严格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回答。
4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I级)发生后,事发学校和区教委立即启动本预案,区教委并将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市教委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2 重大事件(II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II级)发生后,事发学校和区教委立即启动本预案,区教委主要负责人及时到现场组织协调,全力进行应急处置。区教委同时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教委,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4.3 较大事件(III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III级)发生后,事发学校和区教委立即启动本预案,区教委指导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4.4一般事件(IV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IV级)发生后,事发学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时到现场组织协调,由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区教委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5 应急处置
5.1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一旦发现有发生此类事件的倾向,事发学校要立即向区教委和当地公安部门汇报,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说服教育、思想引导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广播、通告等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聚集人员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渠道解决问题。
(2)区教委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工作。要配合公安部门严密掌握、控制现场动态,注意调查取证;了解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组织人员情况,耐心细致说服他们配合做好劝散工作。
(3)在教育疏导、反复劝散无效或发生聚集闹事等情况时,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要及时报告区政府,配合公安部门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平定事态,坚决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并配合公安部门采取措施对违法人员依法处置,同时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4)事态平息后,各学校认真总结教训,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在事件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5.2 事故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2.1 火灾事故处置办法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学校有关领导和区教委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采取诸如切断天然气、电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解决好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5.2.2 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一线,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立即向区教委和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天然气、电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5.2.3 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置办法
(1)各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事发学校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区教委报告。
(3)学校有关领导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5.2.4 校园爆炸事故处置办法
(1)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学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区教委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2)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5.2.5 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置办法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区教委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设置污染隔离区;
(3)区教委接报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教委报告,并立即协同政府有关专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迅速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5)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区教委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8)重大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5.2.6 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置办法
(1)学校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学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区教委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3)学校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涉及外籍师生的,要尽快按规定报告各级外事部门。
5.2.7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维护好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学校有关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当地政府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并向区教委报告。
5.2.8 学校突发事故处置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各级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3)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4)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5.3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反应
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措施,信息员每天按要求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5.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反应
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措施,信息员每天按要求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5.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反应
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措施,做好伤病员或死者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按区政府和区教委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措施;相关负责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看望伤病员,协助救治工作;指导学校落实应急措施,帮助解决具体困难;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5.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反应
学校在场人员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学校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和区教委,组织救治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封锁现场;对可疑物品取样留验;排查相关场所、人员;对中毒现场进行消毒处置;对传染病例实施隔离;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侦破工作;通知患者家属,通报情况,稳定师生和群众情绪。
区教委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到医院看望伤病员,指导协助学校组织救治工作,落实相应应急措施;同时协助做好家属工作,维持正常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和责任追究。
5.4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4.1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区教委和各学校即可宣布进行预备应急期。区教委预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 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2)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6)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5.4.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区教委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Ⅰ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区教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区政府和市教委;了解灾情,尽力给予支持。
(2)Ⅱ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学校向区教委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区教委根据政府部署派工作组到现场协助工作;根据灾情确定应急支援内容和规模。
(3)Ⅲ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受灾学校报告区教委,区教委派工作组到现场帮助学校落实应急措施和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
5.4.3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6善后与恢复
6.1排查事件,恢复工作
区教委要迅速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和上报的学校受损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方面督促学校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修复工作,尽快使学校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另一方面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2追究责任,实施奖惩
根据现场调查掌握的证据,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各学校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将总结分析上报区教委。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积极探索稳妥、快速、高效做好学校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途径。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区教委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置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物资保障
各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7.3 资金保障
区教委应急资金纳入区统一财政预算。
7.4 人员保障
各学校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预备队主要由学校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和维护稳定工作等人员组成。
7.5 培训演练保障
各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全区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校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教委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北碚区教委制定并负责解释。北碚区教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北碚区应急处置相关职能部门值班电话
区 委 办:68864387
区政府办:68862013 68863333;
(1)疫情和食物中毒事件:区卫计委:68356310;食药监分局:68864817 ;区疾控中心:68863569;市九院:68865991; 区中医院:68219999 68863618;
(2)消防火灾事件:区公安消防支队:68316031
(3)治安刑事案件:区公安分局:68316110;
(4)地质灾害事件:区地灾办:68217275
(5)校舍建筑事件:区建委:68864288
区安监局:68863763;
(6)交通事件:区交委:68864825
区交警支队:68316084
(7)水、电、气类事件:北碚水厂:68869527;区供电局:68289307;区燃气公司:68862823。
附件2
北碚区教育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排查内容 |
出动检查 (人次) |
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
整改措施 |
备 注 |
消防安全(含森林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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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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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场地及地质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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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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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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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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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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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 |
领导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自2015年8月26日起,每周填报,截止时间另行通知;表中出动检查人次为累计数据。
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