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主城排水系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日期:2016-03-0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处置我区主城排水系统事故灾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确保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修订)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8月编制)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5〕6号)

《重庆市主城排水系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渝办发〔2009〕90号)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4 系统现状

北碚区主城排水系统包括旧城系统和新城系统。旧城系统主要属于马鞍溪流域和嘉陵江流域,包括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和龙凤桥街道,北碚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产,日处理5万吨,由北碚区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

新城系统主要属于马鞍溪和龙凤溪流域,包括北温泉街道和歇马部分地区,主干管接入北碚污水处理厂。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主城排水系统发生事故(险情)的防范和处置。主城排水系统受人为破坏事件,按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的同时,参照相关预案执行。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在北碚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北碚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下,根据处置需要,成立区主城排水系统重特大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区市政园林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委、区供电局、区经信委、区监察局、区消防支队、北碚区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水厂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街镇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抢险、安全保卫、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1)区政府应急办:负责主城排水系统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协助区政府有关领导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2)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主城排水系统事故灾难的现场抢险。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开展主城排水系统各级管网污水水源的临时截流改道、疏通和设施处理。制定主城排水系统运行调整措施。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评估。

(3)区城乡建委:负责制订事故现场建(构)筑物临时保护方案。调集大型机械设施参与现场抢险救援。

(4)区环保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监测预警,制订防止污染扩散方案,组织力量对污染扩散实施控制与清理。

(5)区安监局:负责重特大事故(险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街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险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消防工作,预防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或扩散。

(7)区国土分局:负责主城排水系统设施受地质灾害影响情况的监测。 

(8)区房管局:负责受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评估,督促落实预防措施。

(9)区交委:负责事故(险情)抢险大型救援设备的交通保障和人员疏散车辆的调集、运输。

(10)区供电局:负责主城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日常用电保障。及时修复损毁电力设备设施,为事故现场提供电力保障。

(11)区民政局:负责事故现场临时疏散人员的安置,组织和调运救灾物资,开展倒房重建工作。

(12)区卫计委: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和药品器械,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

(13)区财政局:负责对灾中及灾后相关经费的落实及拨付。

(14)区经信委:负责工业企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积极参与抢险救援。

(15)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工作。

(16)区委宣传部:做好事故处置中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17)区消防支队:组织队伍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8)北碚区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进、出口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完成与市政、环保等部门的联网。具体实施主城排水系统事故(险情)抢险救援。组织抢险救援物资,对事故险情做出分级判断并及时上报。启动应急预案,参与抢险救援。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事故(险情)原因调查等。

(19)北碚水厂:负责对服务范围内自来水取水点的监测,制定预防和处置措施。根据环保部门水质监测与评价报告,调整供水方案或启动相应的供水应急预案。

(20)有关镇(街):做好一般、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特大灾难的先期处置。做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牵头做好善后处理和社会秩序恢复等工作。

    2.3北碚区主城排水系统事故灾难救援组织体系图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街镇要严格执行渝府发〔2005〕6号文件、《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

3.1.1 管道系统

(1)流量过载。落实管网限流、溢流等措施,加快三级管网建设和改造,最大限度地实施雨污分流。

(2)地质灾害。加强干管系统沿线地质灾害监控,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3)船舶撞击。掌握干管沿江箱涵段船只系泊情况,明确管网设施的具体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牌,落实保护措施。加强主城排水系统安全重要性宣传,加大临江排水设施保护资金投入。划定干管保护区域,严禁在保护区内从事采砂等活动。加大对船舶违规系锚、停靠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4)建设活动影响。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及毗临区域的施工建设项目单位或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加大对管道保护范围内作业单位、个人的监督和对非法作业单位、个人的处罚力度。做好日常巡查及音像资料备案。用地规划时,应预留排水管道保护走廊,避免排水管道走廊同其他建设项目规划冲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主城嘉陵江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必须预留维护通道、应急通道,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加快排水设施保护的立法工作及日常监控的措施,对重要部位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5)严重淤塞或人为原因引起管道断裂和爆炸。加强管道检查、疏通和维护,避免堵塞或人为破坏,尽快配备疏浚应急设施。加大对城市污水源的水质控制与监测力度,遏制城市污水超标排放、偷排乱排现象。加大对保护区内违规占压、倾倒弃土、违章、违规建设等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我区主城排水系统管网设施的特殊性,研究主城排水系统截流主干管断裂应急处置措施。

3.1.2 污水处理厂

(1)泵房及设备管护。加强提升泵、输电、变配电、速闭闸、溢流闸等设施设备巡查、维护,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加强汛期及三峡库区蓄水期间水位观测,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江水倒灌。

(2)突发性停电。分步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动力系统的电力线路改造,加强进厂电力线路沿线检查,增强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订突发性停电应急方案。主城排水系统相关责任单位应做好电力系统的日常维护,落实突发性停电应急处置措施。

(3)有毒有害气体排泄。定期开展沼气、氯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传输管道密闭及排水管道淤积堵塞情况检查,及时清淤排堵;加强污水处理厂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监管。污水处理厂应制订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人员疏散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毒有害气体盛装容器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检查。

(4)火灾和爆炸。加强日常消防、易燃易爆区域、电气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订火灾及爆炸应急处置措施,配备消防灭火设施,组建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对污水处理厂周边建设项目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与易燃易爆危险源之间留足安全距离。

(5)重大水质异常。建立污水处理厂水质信息检测系统,实时对出水水质及各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进厂水质和管道系统接入口的检测,发现水质异常立即报告,并根据水量大小调节运行方式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加大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检查及处罚力度。

3.2 事故报告

3.2.1 报警

主城排水系统突发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单位(污水处理厂、管网管理单位)或知情人应立即报警。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等情况;对事故现状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对报警准确,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损失的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镇予以表彰奖励。报警电话:区市政园林局:68863739,区环保局电话:12369。

政府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违规建设、破坏主城排水系统管网以及安全隐患等现象进行举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2 接警

区主城排水系统有关责任单位接警后,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判断事故级别,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区主城排水系统责任单位及主城排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区政府,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主城排水系统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对应标识。

I级(红色):主城排水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险情)。

(1)截流主干管遭受严重损毁,导致超过10万立方米/日污水集中直排江面,排放点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造成自来水取水水源重度污染,对城市居民饮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影响面和扩散范围一时无法估计的;

(2)污水处理厂电力供应突发性中断和大雨、暴雨或特大暴雨同时发生,厂区被淹没,设施设备遭受严重损毁,污水漫流和系统连带性危害,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生产运行的;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周边500米范围内居民紧急转移疏散的;

(4)一次事故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Ⅱ级(橙色):主城排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险情),在较长时间才能得到控制和处置。

(1)管网损坏导致超过10万立方米/日污水集中直排江面,排放点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管网损坏导致5万-10万立方米/日污水集中直排江面,排放点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

(2)大雨、暴雨和特大暴雨,导致主城排水系统进水量猛增且两江水位已超过事故溢流排放口标高,无法实施溢流保护措施,导致某个或多个独立运行系统紧急关闭的;

(3)厂区突发性停电,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的;

(4)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周边200米范围内居民紧急转移疏散的;

(5)一次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9999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Ⅲ级(黄色):事态呈扩大趋势,影响范围涉及到周边环境,可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

(1)截流主干管断裂,但可采取临时处置措施过渡引流,不造成长时间断裂段污水直排的;

(2)系统受外界因素影响,必须采取事故溢流措施,集中溢流量低于5万立方米/日,溢流排放点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

(3)厂区突发性停电,可在12-24小时内抢修恢复运行的;

(4)进厂污水水质严重超标,导致某个独立运行处理系统的生物菌死亡,生化处理工艺系统崩溃,造成长时间、大容量尾水超标排放的;

(5)危险化学物品在储存、搬运和操作中发生事故,在较短时间内可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的;

(6)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499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Ⅳ级(蓝色):系统运行中所发生的一般性事故,对主城排水系统造成的危害程度及产生的后果局限在局部范围内,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及对系统运行不构成较大影响,可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

(1)系统受外界因素影响,必须采取事故溢流措施,但溢流量低于5万立方米/日且溢流排放点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

(2)厂区突发性停电,可在6-12小时内抢修恢复运行的;

(3)进厂污水水质超标,但通过稀释、隔离等措施,可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和改善,不构成长时间、大容量尾水超标排放的;

(4)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分级分类标准中,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特殊事故,可能演化为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不受上述分级分类标准限制。

3.3.2 预警发布

一般、较大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并立即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重大、特别重大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市政府应急委决定预警级别,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并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响应、分级处置”原则:Ⅳ级,由区人民政府、区主城排水系统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响应和指挥处置。Ⅲ级,由市市政委、市水务集团、区人民政府负责响应和指挥处置。Ⅱ级、Ⅰ级,由市政府负责响应和指挥处置。

4.2 处置程序

4.2.1 Ⅳ级、Ⅲ级事故应急处置

Ⅳ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及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事故发生地街镇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处置程序,有关负责人及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Ⅲ级事故由市市政委、市水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处置程序,有关负责人及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4.2.2 Ⅰ级、Ⅱ级事故应急处置

按照《重庆市主城排水系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市市政委、市水务集团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3 新闻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和《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一般、较大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结束意见,上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处置结束,现场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 后期处置

(1)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市政委、市水务集团等部门按有关政策进行人员安置、赔偿、医疗救治、灾后重建、事故现场清理、遗留障碍排除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主城排水系统安全运行,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及生产秩序。

(2)社会团体、单位、集体、个人或外国机构向受灾单位和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统一由区政府指定单位接收,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3)现场处置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大,特别重大主城排水系统事故或险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信息和通信畅通。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2 救援力量保障

Ⅳ级事故应急救援,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区主城排水系统有关责任单位所属的抢险救援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救援力量。

Ⅰ级、Ⅱ级、Ⅲ级事故应急救援由市市政委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市水务集团、市主城排水系统有关责任单位所属的抢险救援队、市公安局、武警重庆总队共同组成救援力量。

6.3 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应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处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

7 培训与演练

区人民政府、区市政园林局、主城排水系统管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北碚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则上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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