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府办发〔2013〕93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北碚区财政资金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制订的《北碚区财政资金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北碚区财政资金应急保障预案
本预案对我区财政资金保障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财政资金保障的应急指挥、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后期处置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本预案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7个方面的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应对,我区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原则
1.2.1统一领导,科学管理。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积极履行职责,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财政保障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1.2.2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应急响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某镇街范围时,主要由该镇街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全区范围时,主要由区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财政应急保障措施。
1.2.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快速反应,快速向区政府报告,快速采取措施,使因资金原因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
1.2.4运作规范,处置得当。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财预〔2005〕328号)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财政局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区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行财科、社保科、农财科、企财科、税政金融科、经建科、国库支付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政府采购办等。
(1)秘书组。秘书组设在局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区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掌握、研究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和发展态势,根据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示,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工作,向市财政局汇报我区财政部门的应急保障工作情况以及需要上级财政部门解决的问题,审查财政部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财政部门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状态下财政机关的机要保密等工作。
(2)预算组。预算组设在局预算科。其职责是:根据区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提出具体的财政收入、支出政策,安排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审核业务组提出的应急资金申请,办理应急经费追加及指标管理。
(3)支付组。支付组设在局国库科。其职责是:根据区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应急经费预算和紧急拨款指令,安排财政防灾、救灾、救济资金的应急拨款、资金调度和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及救灾救济资金账户的核查等工作。
(4)业务组。业务组按照分口管理原则设在各分管部门预算的业务科。其职责是: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的应急资金申请,编写预算追加及调整说明,提出拨款申请、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拨付所属单位应急资金以及分口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损失及应急经费拨付情况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建立与区政府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体系的有效衔接,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信息畅通,加强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
3.2预防
3.2.1设置应急专项经费。财政部门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3.2.2 调整预算。在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
3.2.3 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
3.2.4 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
3.2.5 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4应急响应
4.1启动标准
4.1.1本预案根据区委、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启动。按照突发共公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1.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接到区委、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3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镇街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4.3.1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区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4.3.2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3.3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
4.3.4区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可以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财政收入政策
4.4.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财税优惠政策,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需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4.4.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领导小组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相关审批权限上报。
4.4.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4.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4.5财政支出政策
4.5.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4.5.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4.5.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5.4军队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4.5.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有权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5.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区财政局可提出动用预备费和超收收入等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和给予财政困难镇街专项补助。特殊情况下,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6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区财政局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和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7资金拨付
4.7.1区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7.2区财政对区直部门(单位)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7.3区财政对镇街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7.4特殊情况下,区财政局可根据区领导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报批和相关追加预算手续。
5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各镇街财政办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区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组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与区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并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区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组人员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6.2培训与演习
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要根据本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作修订或补充。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经一定年限,由区财政局组织一次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7.1.2各镇街财政办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