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3日19时30分许,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Z2)与云济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两车受损。
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重庆北碚‘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北碚“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未提前开启左转灯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左转弯,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摩托车驾驶员超速行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垫江县邬*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以下简称“邬*云货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231MA6158J84F,经济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住所为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砚台大道51号附1号,经营者为邬*云,无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无固定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二)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渝DU**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邬*云,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品牌型号为仁拓博歌牌ZBG5***E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身颜色为白、绿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ZZ1B***644459,发动机号为642***170,出厂日期2020年9月9日,行驶证注册、发证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强制报废期为2035年9月24日。道路运输证号为渝交运管渝字50023***415号,发证日期2020年9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日期为2022年9月22日16时至2023年9月22日16时(交强险、商业险)。该车由所有人邬*云于2020年9月购入,至2023年3月13日事故发生时,一直由所有人邬*云自主经营管理和驾驶。
2.渝D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王*,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巴南区***,品牌、车辆型号及名称为钱江牌QJ250**E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BBGGNW***4763,发动机号为12***8,车身颜色为绿白黑相间,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出厂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23年2月7日,强制报废日期为2036年2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8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24年2月5日。事发时该车由王*驾驶,后排搭乘熊*。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未发现涉事车辆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事故发生时渝DU**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速为26km/h~28km/h,渝D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行车事发时的速度为100km/h~104km/h。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邬*云,男,汉族,群众,邬*云货运经营部经营者,渝DU**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垫江县***,身份证号码为50023119***56,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701***2,准驾车型为B2,初次领证时间为2016年8月5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5日。
2.王*,男,汉族,渝D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员,户籍地为四川省合江县***,身份证号码为51052220***98,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10***5928,准驾车型为C1D,初次领证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其中准驾车型D为增驾,实习期至2024年2月2日。
3.熊*,男,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身份证号码为500230***255,系在校学生。事发时搭乘渝D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五)业务承揽情况
2022年10月10日,邬*云以邬*云货运经营部的名义与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皇建材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邬*云货运经营部提供混凝土罐车1辆,承运富皇建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拖水、拖泵和砂浆等货物,运输路线为公司所在地到公司送货单上指定工地,以实际立方按月结算运输费用,承揽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后,富皇建材公司对邬*云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质量技术交底。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3日18时30分许,邬*云驾驶渝DU**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着混凝土从位于水土街道大地村的富皇建材公司搅拌站出发,到位于北碚区云福路的变电站建设工地卸货。19时28分许,邬*云驾驶车辆卸完货后,从建设工地驶出左转,从京东方方向沿云福路往方正大道行驶,准备在云福路(Z2)与云济路交叉路口左转,返回富皇建材公司搅拌站停车。19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云福路(Z2)与云济路交叉路口最左侧车道越过双黄实线左转弯时,遇王*驾驶渝D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熊*从方正大道方向沿云福路往京东方方向超速直行。渝DU**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身右后侧与渝D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王*当场死亡、熊*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1.死者王*,男,户籍地址为四川省合江县***,身份证号码为5105222***598。
2.死者熊*,男,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身份证号码为500230200***255。
(八)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Z2)与云济路交叉路口,属城市道路,无限速标志,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路段限速70km/h。路口为十字路口,路口无红绿灯灯控控制,有实线划分车道,道路为双向8车道,中间为双黄实线,中间两条为直行车道,左右两条为转弯车道,入路口处有人行横道,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晚上,有路灯照明。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邬*云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20救援电话、110报警电话。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接到120救援电话后,120急救车辆立即出发赶到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医务人员确认王*已当场死亡、熊*重伤,对熊*进行了紧急处理后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熊*经抢救无效于3月14日03时37分死亡。110接警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救助伤者、控制肇事者、疏导交通、现场勘验等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邬*云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目前,赔偿事宜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医院、交警等单位反应及时、处置迅速,邬*云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未造成损失的扩大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1.当事人邬*云驾驶渝DU**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Z2)与云济路交叉路口时,未提前开启车辆左转向灯,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王*驾驶渝D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限速70km/h的道路上,以100km/h~10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最终导致两车相撞发生事故,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王*,男,渝D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员,驾驶摩托车在限速70km/h的道路上以100km/h~10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
邬*云,男,群众,邬*云货运经营部经营者,渝DU**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提前开启车辆左转向灯,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对邬*云进行立案调查。
(三)邬*云货运经营部
该经营部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邬*云本人,而邬*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该经营部有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四)监管部门
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涉事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罐车驾驶员存在未提前开启车辆左转向灯、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摩托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摩托车乘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等问题。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结合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及时曝光日常交通违法行为,引导交通参与者树立正确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等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强化道路路面巡查,对超速、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重庆北碚“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