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6日22时08分许,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祥云赋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受损。
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重庆北碚“8·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北碚“8·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掉头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摩托车驾驶员未在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江苏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众公司”),事故车辆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3075880073G,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4幢,法定代表人为姚*,总经理为唐*满,股东为彭*勇(占股70%,实际控制人)、张*龄(占股30%),注册资本为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营业期限至2033年9月15日,经营范围为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技术服务,混凝土设备的销售、租赁、技术服务,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的销售,建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起重吊装服务,货物运输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货物装卸,燃料油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等(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苏交运管许可宁字320113331412号,有效期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2.安全管理情况。江苏中众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任命唐*满作为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科科长,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任命李*作为公司安全科科长,任命顾*为车队长,负责车队的现场管理,唐*满、李*两人取得了道路运输安全资格证书。公司建立了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日周月路检路查。
3.车辆运营情况。江苏中众公司于2021年10月与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公司”,位于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工业区)开始合作,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由江苏中众公司安排10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包括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内)承运雅博公司的混凝土运输业务,主要业务内容为将雅博公司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运输至雅博公司指定的各使用场地。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江苏中众公司,住址为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4幢,品牌型号为徐工牌NXG5310GJBN5A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身颜色为白色,使用燃料为柴油,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C1HNRBHXK0008624,发动机号为1019F020919,行驶证注册、发证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强制报废期为2033年6月19日。道路运输证号苏交运管宁字13397612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日期分别为2022年7月15日0时至2023年7月14日24时(交强险、商业险)。至2022年8月6日事故发生时,一直由该车驾驶员费*勇驾驶,事发时为返空车。
2.渝AFP7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汪*福,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园村红岩口组52号,品牌、车辆型号及名称为豪爵牌HJ150-7型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YH101268,车辆识别代码为LC6PCK936F0027139,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初次登记时间为2016年7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事发时已过期),该车未购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2022年8月6日事故发生时,该车由汪*福驾驶,后座搭乘江*。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费*勇,男,汉族,群众,江苏中众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号码为5003821*3058,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1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70*80,准驾车型为B2E,初次领证时间为2009年11月2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日。事发时驾驶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2.汪*福,男,汉族,群众,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身份证号码为51022419*,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2423,初次领证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日,准驾车型为E。事发时驾驶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
3.江*,男,汉族,群众,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身份证号码为5102151*91X。事发时乘坐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6日晚上7时许,费*勇驾驶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从雅博公司搅拌站出发,到位于北碚区云汉大道的祥云赋工地交货。22时许,费*勇完成混凝土交付后,驾驶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车)打算沿云汉大道水土往静观方向往前行驶,从祥云赋路口掉头返回搅拌站。22时08分许,费*勇驾车行驶至云汉大道祥云赋路口,从最右侧车道左转弯掉头时,遇汪*福驾驶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江*在最左侧车道沿云汉大道从水土往静观方向直行,费*勇在路口掉头时未观察道路情况,致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身左侧与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汪*福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8月7日00时12分许死亡、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祥云赋路口,路口为T型路口,无红绿灯控制,无交通观察指挥,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路口有允许掉头标志。该路段水土往静观方向为3车道,有小客车限速70km/h,其他车辆限速50km/h标志。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因相关善后赔偿事宜已进入司法程序,暂无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死伤者基本情况如下:
1.死者汪*福,事发时驾驶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
2.伤者江*,事发时乘坐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费*勇立即拨打了120救援电话、110报警电话。接警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救助伤者、控制肇事者、疏导交通等工作。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接到120救援电话后,120急救车辆立即出发赶到事故现场,现场确认两人受伤,立即对两名伤者进行现场紧急处置,并送往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其中1名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00时12分死亡,1名伤者继续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江苏中众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二)善后处置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900120220000176号)已于2022年10月19日出具,事故相关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相关善后赔偿事宜已进入司法程序,死者家属、伤者及其家属目前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医院等单位反应及时、处置迅速,江苏中众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未造成损失的扩大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费*勇驾驶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祥云赋路口从最右侧车道向左掉头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当事人汪*福驾驶二轮摩托车未在右侧车道行驶,未确保安全,致货车车身左侧与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未发现涉事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第三轴右侧外车轮轮胎胎面局部磨损暴露出帘布层,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7条[]的规定要求;事故发生时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速为21km/h~22km/h,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速度无法确定。
(三)事故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当事人汪*福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江苏中众公司
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江苏中众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第三轴右侧外车轮轮胎胎面局部磨损暴露出帘布层,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7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监管部门
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汪*福,男,群众,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员,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在右侧车道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费*勇,男,群众,江苏中众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左转弯掉头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渝AFP708号二轮摩托车与货车相撞,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费*勇已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立案侦查。
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线索。
(三)建议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的单位
江苏中众公司。该公司苏A9A04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存在第三轴右侧外轮胎胎面因磨损暴露出轮胎帘布层,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7条的规定要求的问题,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无证据证明该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交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依法调查处理。
六、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货车驾驶员存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驾驶过程中疏于观察;摩托车驾驶员存在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道路运输企业涉嫌对车辆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江苏中众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加强对车辆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强化路检路查,防范事故发生。
(二)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巡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三)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加强路检路查力度,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和查处力度,对车辆带病上路、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乘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管,引导驾驶员树立正确的安全行车意识,切实增强车辆驾乘人员的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北碚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