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1日5时12分许,G75兰海高速(重庆段)北碚区上行943km+840m(北碚隧道至绕城立交分道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车辆及护栏受损。
2022年5月10日,接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的“G75兰海高速(重庆段)北碚区上行943km+840m‘2022·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列席参加。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重庆领富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2MA5U3XGT9D,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杰,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于2015年12月7日,营业期限为2015年12月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普通货运;一般项目为人力搬运、仓储配送(不含危禁品)、货运信息咨询。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6091号,有效期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4年2月4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2.重庆九迁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0MA61CET31G,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神店,法定代表人钟家云,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于2021年2月2日,营业期限为2021年2月2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车租赁;一般项目为装卸搬运、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纪、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7430号,有效期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二)车辆情况
1.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重庆领富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品牌型号为红岩牌CQ3316HXVG426L,车身颜色为红色,使用燃料为柴油,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ZFF31X66JD009780,发动机号为18A00218108,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29日,发证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强制报废期为2033年3月29日。道路运输证号为渝交运管字500222075268号,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日期为2021年3月27日0时至2022年3月26日24时(交强险、商业险)。该车于2018年由其首任车主刘伟购入并担任该车驾驶员,并挂靠至重庆领富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由刘伟将该车过户给曾小莉和赖生建(各出资50%),曾小莉与重庆领富物流有限公司又重新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赖生建与曾小莉签订了劳务合同,曾小莉聘请赖生建为该车驾驶员(至2022年1月18日解聘),该车由赖生建负责日常业务联系和车辆管理;2022年2月16日,车主之一曾小莉聘用易松林担任该车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2022年3月25日因事故解聘),至2022年3月11日事故发生之日该车一直由易松林驾驶。事发时为该车由易松林驾驶,车上载有黄沙,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5740kg,事发时实载质量为70170kg,超载率346%。
2.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重庆九迁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为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神店,品牌型号为红岩牌CQ3316HXVG426L,车身颜色为红色,使用燃料为柴油,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ZFF31X67MD013812,发动机号为21A00405854,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发证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强制报废期为2036年5月17日。道路运输证号为渝交运管字500222133121号,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该车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限为2021年4月22日11时1分至2022年4月22日11时1分;商业险投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限为2021年5月12日17时至2022年5月12日24时。该车由其实际车主黄祖兵购入后于2021年6月3日挂靠至重庆九迁物流有限公司(挂靠合同为黄祖兵妻子唐梅与重庆九迁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黄祖兵负责该车日常业务联系和管理,并于2021年6月聘请丁荣华为该车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事发时为该车由丁荣华驾驶,副驾驶搭乘陈亮,车上载有鹅卵石,该车核载质量为15370kg,事发时实载质量为80730kg,超载率425%。
(三)司法鉴定情况
1.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检字第1058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货厢高度为1980mm,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汽车公告信息中现实的货厢高度1500mm不一致。(2)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二轴左、右轮胎胎冠花纹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的要求;第三轴左侧内车轮轮胎破裂系车辆行驶过程中意外爆胎所致,与本次事故无关。(3)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在货厢后部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未在货厢后部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1条的相关要求。(4)未发现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2.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检字第1059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货厢高度为2200mm,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汽车公告信息中现实的货厢高度1500mm不一致。(2)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在货厢后部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车身后部反光标识被灰尘遮挡,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1条的相关要求。(3)未发现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1060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碰撞时)的速度为62km/h。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易松林,男,汉族,重庆领富物流有限公司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石寨村11组36号,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号码为510****4,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5月7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1***195,准驾车型为B2,初次领证时间为1999年5月16日,有效期至2027年5月16日。事发时驾驶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停靠在G75兰海高速(重庆段)北碚区上行943km+840m(北碚隧道至绕城立交分道口)处右侧行车道内。
2.丁荣华,男,汉族,重庆九迁物流有限公司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菜子村17组20号,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号码为5102****9,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9月16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1020***3,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时间为2003年4月16日,有效期至2031年4月16日。事发时驾驶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
3.陈亮,男,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鹅形1组86号,身份证号码为5002****。事发时乘坐在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副驾驶位置。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G75兰海高速(重庆段)北碚区上行943km+840m(北碚隧道至绕城立交分道口)处,事发路段为匝道入口路段,道路线形向右弯道,干燥沥青路面,两侧设有钢筋砼防护栏隔离设施,匝道设有两条行车道,左侧车道宽度为3.8m,右侧车道宽度为6.3m,右侧路肩宽0.65m,道路总宽度为10.75m。事发时为夜间,天气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11日4时许,丁荣华驾驶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搭乘陈亮并载着鹅卵石从重庆市南岸区纳溪沟维扬码头出发,途径重庆市城市快速路、G75兰海高速公路往北碚方向行驶。同日5时12分许,丁荣华驾驶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G75兰海高速(重庆段)北碚区上行943km+840m(北碚隧道至绕城立交分道口)处时,车头与易松林驾驶的因爆胎故障停靠在分道口右侧行车道内的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载有黄沙)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陈亮当场死亡、丁荣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车辆及道路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易松林下车察看后面追尾车辆情况,发现后车驾驶员受伤严重、追尾车辆车头损毁严重,立即拨打120、110电话,又通过110联系了119。120、119、110等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救援时发现位于副驾驶的陈亮已当场死亡,而伤者丁荣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3月11日7时47分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所属单位重庆领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九迁物流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100120220000020号)已出具,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1.死者丁荣华,男,户籍地为重庆市渝北区**********,身份证号码为51022******。事发时驾驶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
2.死者陈亮,男,户籍地为重庆市潼南区*****号,身份证号码为5002****。事发时乘坐在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副驾驶位置。
(二)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相关方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已就赔偿事宜提起民事诉讼,暂不能查清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当事人易松林驾驶未在货厢后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将车停靠在分道口右侧行车道内,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丁荣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事发时实载质量为80730kg,超载率425%)的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未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100120220000020号)认定:当事人易松林、丁荣华的违法行为均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且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陈亮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丁荣华,男,群众,重庆九迁物流有限公司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事发时实载质量为80730kg,超载率425%)的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未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黄祖兵,男,群众,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实际控制人。经调查,黄祖兵存在以下行为:
(1)擅自加高货厢。黄祖兵自购入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后,为了方便超载,私下安排人员擅自将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货厢加高了700mm(与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2200mm一致),存在超载运输货物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事发前,黄祖兵已明确知晓丁荣华将运输的鹅卵石有50余吨,超过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核定载质量15370kg,(事发时该车实载质量为80730kg,超载率425%),仍同意其接下这笔运输业务,并默许其进行超载运输。
本起事故中,丁荣华驾驶车辆严重超载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丁荣华驾驶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鹅卵石运输的行为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黄祖兵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投资人)、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参与者和管理者,为了方便超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擅自加高事故车辆货厢,并使用其擅自改装的事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在事发前明知丁荣华介绍的业务中货物重量远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仍同意其接下运输业务,并默许丁荣华超载运输,导致两人死亡、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线索。
(三)建议相关部门及单位依法行政处理的人员
易松林,男,群众,重庆领富物流有限公司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未在货厢后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将车停靠在高速公路分道口右侧行车道内,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此外,根据事发后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事故调查组还发现易松林存在以下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
(1)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货厢高度为1980mm,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汽车公告信息中现实的货厢高度1500mm不一致;
(2)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核定载质量为15740kg,实载质量为70170kg,超载率346%。
目前,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针对易松林违反交通法规造成死亡事故、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已对其分别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罚款500元、记6分,处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针对易松林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行为,对其作出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1.重庆领富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货厢高度为1980mm,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汽车公告信息中现实的货厢高度1500mm不一致,涉嫌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在货厢后部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未在货厢后部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1条的相关要求;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二轴左、右轮胎胎冠花纹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的要求,涉嫌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不到位。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目前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已针对其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针对其对渝A6083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维护和检测不到位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建议綦江区交通局将该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该公司的安全监管。
2.重庆九迁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货厢高度为2200mm,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汽车公告信息中现实的货厢高度1500mm不一致,涉嫌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渝DF7358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在货厢后部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车身后部反光标识被灰尘遮挡,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1条的相关要求,涉嫌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不到位。
该公司以上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建议綦江区交通局将该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该公司的安全监管。
3.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领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九迁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强化路检路查,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高速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强化高速路面巡查,对超速、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大对频繁违章车辆所属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巡查力度,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G75兰海高速(重庆段)北碚区上行943km+840m “2022·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