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碚金公路和润家园(改道)弯道路段“202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7-26

2022年1月3日17时30分,重庆市北碚区碚金公路和润家园(改道)弯道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重庆市北碚区碚金公路和润家园(改道)弯道路段‘202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列席参加,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桃,男,汉族,渝BV17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户籍地为四川省安岳县文化镇新回村****,驾驶证号为51102319900703****,档案编号为51200038****,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

2.谭德元,男,汉族,渝C3H3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大坪村锅厂****,驾驶证号为51022419660504****,档案编号为50000036****,准驾车型为E,有效期至2025年8月10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BV17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地址为重庆市万盛区菱角村13号1-8号,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保险期限至2022年2月8日24时00分,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郑志刚。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检字第5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该车后轴左侧车轮轮胎局部因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条的要求,未发现渝BV17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渝C3H3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清平,地址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号,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已达报废标准),该车未投保。

(三)事故车辆所有人情况

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小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00548493847,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万盛菱角村13号1-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壹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营业期限为2012年11月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准事项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代理,搬运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以上经营项目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

(四)事故车辆运营情况

2020年3月26日,郑志刚与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普通货车挂靠合同》,合同约定车辆运营支配权和实际所有权属于郑志刚,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对车辆和车辆驾驶员统一监督管理。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碚金公路和润家园(改道)弯道路段,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石墩隔离,事故路段为弯道,分道线为白实线,沥青路面。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3日,渝BV17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李桃按照工作安排,将一车污水管道从江津运送到北碚区静观镇的一施工现场,卸完污水管后,李桃驾驶空车返回。17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碚金公路和润家园(改道)弯道路段时,货车驾驶员从右侧车道越过道路白色实线超车,遇左侧车道谭德元驾驶渝C3H3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碚金公路同向行驶,渝BV17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左侧与渝C3H3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碰撞,致使渝C3H3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渝BV17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轮碾压谭德元,造成谭德元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桃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善后处置,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谭德元,身份证号为51022419660504****,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大坪村锅****。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李桃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渝BV17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上违反标志标线行驶,造成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谭德元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渝C3H3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未靠右侧车道行驶,造成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发生在生产经营收尾阶段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北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李桃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作用较大,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谭德元对此次事故发生起作用较小,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李桃,事发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渝BV17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上违反标志标线行驶,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较大,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立案侦查。

2.谭德元,事发时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渝C3H3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未靠右侧车道行驶,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所产生作用较小,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3.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调查中发现的渝BV17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轴左侧车轮轮胎局部因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条的要求的问题,无直接证据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交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进行处理。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有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4.通过对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驾驶人员行车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不按照交通标志通行等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置,加强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北碚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要强化辖区道路巡逻管控,加大路检路查工作力度,严查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规范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强化车辆运行安全,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北碚区碚金公路和润家园(改道)弯道路段

“202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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