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银钢集团路段“2021·1·1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1-05-25

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银钢集团路段“2021·1·1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10日21时25分许,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银钢集团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参加的“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银钢集团路段‘2021·1·1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车辆、道路、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合家欢物流有限公司,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2MA606EFK8Q,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法定代表人为范国栋,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营业期限为2018年11月2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证号为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8******号,发证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二)车辆情况

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所有人为重庆合家欢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3310P63K1LT4E5,车身颜色为黄色,燃料为柴油,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FNMVUMR3KFA***,发动机号为53249***,出厂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车辆初次登记、行驶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检验有效期到2021年8月31日为止,强制报废期为2035年8月11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日期为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6日。该车由驾驶员倪文兵日常使用和管理。

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140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47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55km/h。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省道542线童家溪镇同兴南路银钢集团路段,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为单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潮湿,事故路段道路井口往同兴方向有人行道,事发处童家溪方向距离23米左右处有人行横道线。事故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路段限速30km/h。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倪文兵,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性,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高楼村7组37号,身份证号码为51222219***,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500***,准驾车型为B2D,初次领证时间为2011年6月7日,驾驶证有效期为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7日,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从业资格证号为51222219***,有效期至2024年1月22日。交通方式为2021年1月10日发生事故时驾驶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联系方式为151***。

2.郭玲,男,38岁,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复兴村5组50号附1号,身份证号为51028319***,交通方式为步行,其亲属联系方式为189***。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10日20时40分许,倪文兵驾驶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大学城出发前往泰天玻璃厂拉货,经过沙坪坝井口沿省道542线往北碚区蔡家方向行驶。21时2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银钢集团路段时,遇车辆前方行人郭玲摔倒后坐卧在道路上,倪文兵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致使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下方与郭玲相撞,造成郭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倪文兵拨打了120、110电话,北碚区交巡警支队、蔡家医院、蔡家派出所等单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210000008号)已出具。

(三)善后处理情况

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郭玲,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当事人倪文兵驾驶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银钢集团路段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倪文兵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

2.当事人郭玲,醉酒状态下(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2021】30197号鉴定检验结果为郭玲心血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94.6mg/100ml)在道路上行走时,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摔倒后在道路上坐卧、停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郭玲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当事人倪文兵,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银钢集团路段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2.当事人郭玲,在道路上行走时,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摔倒后在道路上坐卧、停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3.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线索。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重庆合家欢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所有人,该单位在日常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驾驶人员进行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路检路查,建议免于处理。建议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加强对该单位的监管。

(三)对事故有关行政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为该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该中心依规制定了《2020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了检查企业名单、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该中心货运科每月制定了检查方案,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方案严格开展监督检查。该中心印发了《綦江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文件下发到货运企业,该中心按照文件要求,2020年度对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1283次,出动安全督促指导人员3849人次,开展安全约谈119户次,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2523条,督促企业全部整改完毕,按计划定期召开了安全例会,对货运企业督促指导达到全覆盖。2020年该中心对重庆合家欢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督促指导,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完毕,积极履行了有关监管职责,调查中并未发现该中心及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免于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合家欢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本企业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强化路检路查,防范事故发生。

2.区公安交巡警应结合正在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货车、工程运输车“三超”专项整治,依法严查严处货运、工程运输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银钢集团路段

“2021·1·1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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