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国道212线1230km+200m北温泉大门路段“2019·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0-04-26

20195301117分许,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30km+200m北温泉大门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2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北碚区运管处、区交巡警支队派员组成的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30km+200m北温泉大门路段2019·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车辆、道路情况、驾驶人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元仁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04965573B道路运输许可证:500110010102号,住所:重庆市万盛区塔山路20号附28号第四楼第一室,法定代表人:喻明,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0519日,营业期限:2014051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货运信息咨询、汽车信息咨询服务。

(二)相关车辆情况

1.B6A211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元仁物流有限公司址:重庆市万盛区塔山路20号附28号第四楼第一室,品牌型号:陕汽SX3316GP4,发动机号:1017D006139,车架号:LZGCR2M64BH002811,初次登记时间:201706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0630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2.X8507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胡泽贵,地址:****,品牌型号:钱江牌QJ150-18A,发动机号:6202679,车架号:****,初次登记时间:201602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0229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定字第306号)的鉴定意见:X8507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应为50km/h,B6A21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应为38km/h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国道212线1230km+200m北温泉大门路段,普通路段,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施划有单黄实线,该路段澄江方向往北碚方向设置有急弯标志,北碚方向往澄江方向设置有40km/h的限速标志以及连续弯道标志,沥青路面,白天视线好。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谢开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驾驶证号:****,初次领证日期:20090227日,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B2E,交通方式:驾驶渝B6A211号重型自卸货车,联系方式:****

2.胡泽贵,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驾驶证号:****,初次领证时间:20151217日,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D,交通方式:驾驶川X8507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3.邱辉,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交通方式:乘坐川X8507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0530日,谢开勇驾驶渝B6A21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12线由澄江方向往北碚方向行驶,1117分许,当车行驶至北碚区国道212线1230km+200m北温泉大门有急弯标志的路段以38km/h的速度行驶时,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减速缓行,渝B6A211号重型自卸货车越过道路中线单黄实线驶向车行方向道路左侧,遇胡泽贵驾驶川X8507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邱辉以50km/h的速度与其相对行驶,渝B6A211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川X8507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胡泽贵当场死亡,邱辉受伤送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611112分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碚区交巡警支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190000153号)已出具,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尸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2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当事人谢开勇驾驶机动车在急弯道路上超速行驶,由于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之规定,谢开勇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胡泽贵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3.当事人邱辉无过错行为。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开勇,渝B6A21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急弯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之规定,当事人谢开勇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元仁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单位在日常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对驾驶人员进行了岗前培训,开展了路检路查,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对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到位。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行政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经调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制定了《2019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全年计划检查356户次,截至2019910日,已开展安全检查305户次。今年以来,该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方案的有序实施,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防控较大事故、压减一般事故。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相关人员责任。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元仁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

2.重庆元仁物流有限公司着力加强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建立驾驶员安全考核机制来约束驾驶员驾驶行为。

3.公安交巡警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排查力度,重点查处货运车辆的超速、超载、不文明驾驶等违法行为。

北碚区国道212线1230km+200m北温泉大门路段

2019·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10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