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碚环罚〔2025〕10号
日期:2025-11-21


被处罚单位: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193L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冉志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日对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住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196号,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加工生产,主要设备为熔炼炉、压铸机、抛丸机、加工中心等,扒渣产生的粉尘在车间地面上冷却,定期清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熔炼车间地面上有较多粉尘,未采取围挡、清扫、洒水等措施降尘。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元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4、2025年9月4日,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5、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证明我局复查时,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5〕00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5〕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一项、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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