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5〕17号
日期:2025-09-22

被处罚单位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000007XXXXXXXXX

单位负责人徐富洪

      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

本机关于2025625日对你单位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村占用18829平方米土地修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大地村占用18829平方米土地修建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两江新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示意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9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882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你单位占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大地村18829平方米土地修建厂房的行为20/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37658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伍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37658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伍佰捌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罚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玲         联系电话:023—68207631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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