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龙车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935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宗科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X街道XXXXX组
本机关对你单位占地硬化地面修建公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XXX街道XX村占地19744平方米硬化地面修建公墓的行为,违反了198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和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规资执告〔2025〕25号)后,于9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综合研判,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龙车村非法占用的197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1974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97440元(大写:拾玖万柒仟肆佰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197440元(大写:拾玖万柒仟肆佰肆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