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曹洪强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村XX组XX号
身份证号码:51021519XXXXXXXXXX
经查,你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虎头村楼房组非法占地硬化地坝堆放集装箱修建跑马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利用现状三调局部示意图、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虎头村楼房组非法占用159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非法占用的1599平方米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19800元(大写:叁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319800元(大写:叁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博文 联系电话:68216449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