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 仓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X组XXX号
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村黄良嘴组占地修建公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村黄良嘴组占地修建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20日向我单位提出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经我局核实,你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条件,故你单位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村黄良嘴组非法占用的520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5200平方米的行为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023—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4日